應考須知
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如果你在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選考本科目的同時也須選考「保險原理及實務」一科。雖然考試規則並沒有要求你先參加該科目的考試,但這種安排卻明顯是合理的。該科目提供一項進修的基礎,其中很多專有名詞及概念,屬於本科目假設已可掌握的知識。
應考人士宜熟讀研習資料手冊各章。現列明各章在考試中的比重,以便參考。
章次比重1 10% 2 20% 3 24% 4 24% 5 22%總計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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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人壽保險簡介 PDF p.8
1.1 壽險定義 PDF p.8
美國壽險管理學會(Life Offi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Inc. (LOMA))出版了一系列優秀的教科書,並在其第一冊中,將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定義為:「保險公司承諾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任何人,只要對人壽保險有所認識,都會說「是的,不過.....」。
換句話說,對於一種既提供死亡賠償,又提供各種非常複雜的儲蓄及投資產品的金融服務來說,這樣的解釋當然過於簡單。不過,對於人壽保險的初學者來講,這定義作為第一課的內容是很合適的。
上述定義指出了人壽保險的最初及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或稱受保人)去世後(尤其在早逝的情況下即如於某時刻去世的話,很大可能會給受養人帶來經濟困難),向被保險人的家人或其他人提供幫助。最初,保險單(簡稱保單)有效期較短,只為暫時性的風險情況(temporary risk situations)提供保障(例如:海上航行)。
隨着人壽保險的逐步完善,人們意識到,在許多情況下人壽保險都是一種非常有用的工具。這些情況包括:
(a) 暫時需要/威脅(Temporary needs/threats):儘管獲得死亡賠償是人壽保險最基本的目的;財產規劃(estate planning)亦是購買人壽保險的重要考慮元素,但有許多問題諸如子女教育經費等,往往也是富有責任心的人所要考慮的事情。
(b) 儲蓄(Savings):隨着社會從部落、氏族、家庭化社群演變至現今相對富裕的獨立個體的社會,為家人及自己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這個任務亦變得越來越重要。
(c) 投資(Investment):可以定義為一個為了預期的利益或增值而購買資產的過程。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財富的累積以及保護財富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成為現實的目標。
(d) 退休(Retirement):在不斷變化的文化和社會環境中,為自己晚年生活做好準備也變得越來越有必要。
因此,研習本課題的目的,並非只是為了牢記某些事實,而是希望大家能理解長期保險的一些基本知識,同時正確評價它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
1.1.1 壽險的需求
在本手冊的1.1中已經指出了人們逐漸意識到人壽保險的種種用途。現代觀點則傾向從人壽保險如何滿足各種需求的角度去了解現有的人壽保險産品。我們可以考慮將這些不同的需求概括如下:
(a) 個人需求(Personal Needs):
(i) 受養人的生活開支;
(ii) 善終(生命完結)開支;
(iii) 教育經費;
(iv) 退休收入;
(v) 償還按揭資金;
(vi) 應急資金(通常用來應付突發的開支);
(vii) 殘疾收入。
(b) 業務需求(Business Needs):
(i) 關鍵人物;
(ii) 企業擁有人;
(iii) 合夥人;
(iv) 僱員福利。
1.2 壽險原則 PDF p.9
在本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的核心科目「保險原理及實務」中,我們已經詳細研究了保險的原則,這裏不再作詳細論述。現再一次提醒大家,這些原則包括:
(a) 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投保的合法權益;
(b) 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主動申報重要事實的責任;
(c) 近因(Proximate Cause):關乎在保險索償中確定損失的主要有效成因;
(d) 彌償(Indemnity):保險人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
(e) 分擔(Contribution):保險人(或稱保險公司、承保人、承保商)分擔彌償付款;
(f) 代位權(Subrogation):提供彌償的保險人接收然後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損失的權利。
1.2.1 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簡單地說,可保權益就是與保險標的(或稱保險標的物)(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在人壽保險中指與某人的生命)之間的某種關係,而這種關係獲得法律或衡平法的認可,得以產生就該人的生命購買保險的權利。這是一個已經在英格蘭應用了兩個半世紀並明顯是源自常識的概念。
如果你與那個人沒有任何關係,那麽,你憑什麽就他的生命購買保險,並可因他的死亡而獲得利益呢?關於這個原則,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a)法定要求(statutory requirement):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的規定源自《保險業條例》(Insurance Ordinance) 第64B條。
(b)缺乏可保權益的後果:如果訂立的保險合約是為某人的使用或利益,或為某人而訂立,而該某人並無權益的話,根據第64B條,該個合約則屬無效。
(c)對自己及配偶的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in oneself and in spouse):根據司法假設,我們都對自己的生命具有無限金額的可保權益。另一個司法假設是,任何一個人對其配偶具有無限金額的可保權益,因此不必證明具有這麽的權利。
(d)對其他人的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in others):除了建基於司法假設(見上面(c)段)或法例(見下面(f)段)的可保權益以外,根據判例法,必須具備可以用金錢來估值的權益。常見的例子有:
(i) 債務人:如果某人欠你錢,你可就他的生命購買壽險,保額為貸款金額另加應計利息;
(ii) 生意合夥人:尤其是涉及個人服務的時候,例如:表演者、音樂家等;
(iii) 合約關係:如果其中一個人(演唱會的歌手、職業運動員等)正以合約形式提供服務,該人的死亡可能會使合約的另一方蒙受財務損失。這種潛在損失也是可保的。
註:在這個題目中也可以包括另一種常見的人壽保險産品,即關鍵人物人壽保險(Key Person Life Insurance)(或稱關鍵僱員人壽保險(Key Employee Life Insurance))。在這種保險中,僱主就某重要僱員的生命購買保險,以補償公司由於該僱員的死亡而帶來的損失。
(e) 血緣關係和家庭成員:在某些國家(例如美國大多數的司法管轄區),某些由法律訂明的家庭關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孫等)本身足以構成可保權益。
(f)可保權益的法定延伸:在香港,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A條,未成年人(未滿18歲的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就該年輕人享有可保權益。這類關係是在配偶關係以外,唯一構成可保權益的血緣或家庭關係。任何基於其他血緣或家庭關係所訂立的保險在技術上都是無效的(見上述(b)項)。
(g) 《保險業條例》第64C及64D條:包括另外兩項重要條文:
(i) 對受保生命具有權益的人、有關合約是為其使用或利益而訂立的人、或有關合約是為其訂立的人的名字必須寫在該合約中;
(實際上,這項條文的範圍不被廣泛理解為包括所有那些保單所有人有意讓其藉着收取保單收益而受惠的人。因此,如果某份人壽保險單把保單所有人的遺囑執行人定為收款人的話,沒有人會理會該名遺囑執行人及預定的遺囑受益人的名字會不會在保單上出現。)
(ii) 可根據該合約追討的數額,不得超逾被保險人對受保生命的權益的數額。[這條文只於有關的人壽保險是以彌償方式訂立的情況下才有意義,信用壽險是例子之一(見2.1.1a(b)(i))。]
(h) 何時需要可保權益?:這是一個關鍵問題,而且一連串非常重要的後果由此産生。答案是:只有在合約開始時才需要可保權益,之後可保權益不再相干。這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呢?部分例子如下:
(i) 離婚:夫妻中任何一方為其配偶的生命投保後,即使離婚,仍可維持保單的有效性,而且完全有權在適當時候收取利益。
(ii) 債務:法律上,你可就你的債務人的生命投保,在債務得到償還後,仍然維持該保單的有效性,並在適當時候「再次得到償付」。
(iii) 轉讓(Assignment):在不是為了繞過可保權益的要求的前提下,保單所有人可把正當地安排的人壽保險合約轉讓給第三者,即使該第三者對受保生命缺乏可保權益。為了繞過可保權益的規定而作出的行為是無效的,因為其目的是妨礙某項法規的宗旨;其實該合約從起保日開始便屬無效,因為事實上的被保險人(即預定承讓人)缺乏所需的可保權益。
因此,重要的是保單所有人在買保單時的意圖。買保單時具有籠統的意圖把它轉讓是合法的,但要是有意把它轉讓給一個對受保生命不具可保權益的特定的人的話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1.2.2 披露責任(或稱申報實情責任)(Duty of Disclosure)
這涉及另一項重要的保險原則—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簡單地說,最高誠信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不管保險人有沒有提出要求。「在訂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擔風險方面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的判斷的任何情況」,即屬於重要事實。
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a) 披露甚麽:顯然,保險人希望瞭解所有重要事實,但是,他不能期望你披露你有理由不可能知道的情況。例如:有些疾病對合資格醫生而言可能很容易察覺,但是不能期望一般人也能夠進行自我診斷並作披露。
個案一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披露重要事實保單所有人在廣東省開設貿易公司,買了人壽保險單三個月後接連發熱超過兩個月,其後更因癌病去世。保險人從某家國內醫院發出的醫療報告中發現,死者在年前曾向有關醫院表示感到疲勞過度和體力不支,但是他在投保申請書上就以下問題:「在過去三個月內有否感到疲勞過度等癥狀超過一星期?」所填報的答案是「沒有」,保險人因此以投保人沒有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拒絕其給付要求。
時任保險索償投訴局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或稱投訴委員會)(現更名為保險投訴局)認為一般來說,保險人極少在投保申請書上提問投保人「在過去三個月內有否感到疲勞過度等癥狀超過一星期」等問題,並認為保單所有人雖然沒有披露有關「疲勞過度和體力不支」的病癥,卻不足以構成保險人可以「沒有披露事實」為理由拒絕其給付要求。
評論:投訴委員會的判決明顯是基於下列兩項法則的。第一、投保人所要披露的限於重要事實,並非任何被問及的事實;第二、“重要事實”的範圍受某項客觀準則所規限,因此一項只被特定保險人視為重要的事實,不能真正構成重要事實以讓該名保險人援引最高誠信原則。
個案二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主動地向保險人披露其知悉或應知悉的重要事實保單所有人在購買了保單九個月後被診斷患上結腸癌,因此提出給付危疾保險和豁免保費利益的要求,但遭保險人拒絕,理由是他在投保時沒有披露梗阻性睡眠窒息的病歷。
醫療報告顯示保單所有人早在投保前12年,因為嚴重打鼾求診,經過睡眠檢查後,首次被診斷患上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翌年更先後五次接受跟進治療,醫生建議保單所有人進行連續性正壓呼吸道治療,但他不接受,此後他再沒有接受任何跟進治療。保單所有人在投保前一年再次被轉介接受睡眠檢查,結果顯示他仍有打鼾和日間非常昏昏欲睡的症狀,因此醫生安排他接受進一步的睡眠檢查,但他並沒有去覆診。
保單所有人承認患上梗阻性睡眠窒息症已有一段長時間,但是這症狀與他所患的結腸癌完全無關,他並強調自己已任職巴士司機達20年,期間這病症從沒影響他的工作,他更通過了巴士公司每年例行的身體檢查。
投訴委員會從保險人的核保手冊中得悉,保單所有人患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的嚴重程度,及有否同時患相關疾病,均會影響保險人對危疾保障和豁免保費保障的核保決定。
由於保單所有人沒有接受詳細的睡眠檢查,以評定所患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的嚴重性,令保險人無從評估風險。投訴委員會相信如果保險人在保單所有人投保時得悉他患上該病,定會索取更多相關資料,或者在承擔風險之前,安排保單所有人接受進一步的身體檢查。由於保單所有人所沒有披露的疾病誠為重要,足以影響保險人的核保決定,投訴委員會贊同保險人拒絕給付的決定。
評論:面對保險人以不披露為理由拒絕賠付,索償人頗經常提出有關損失與(聲稱)不獲披露的事實扯不上關係,但他們不知道這種關係的存在不屬於援引最高誠信原則的先決條件。
個案三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披露重要事實受保生命死於舌癌。保險人發現死者長期酗酒,每天飲用十罐啤酒,卻在回答投保申請書的問題:「你曾否有吸煙、服食藥物、吸毒或喝酒的習慣?」時,填報「沒有」;保險人因此以沒有披露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死亡保險利益。
死者的兒子堅稱父親並非酗酒,只在特別的場合中喝酒,並指出更重要的是,喝酒與舌癌扯不上直接關係。
投訴委員會留意到兩家醫院的醫療報告,均指死者在過去30年來習慣每天飲用數罐啤酒,因此相信死者長期酗酒。由於這項沒有披露的資料足以影響保險人的承保決定,投訴委員會贊同保險人決定拒絕給付利益。
評論:如前所述,面對保險人以不披露為理由拒絕賠付,索償人頗經常提出有關損失與(聲稱)不獲披露的事實扯不上關係,但他們不知道這種關係的存在不屬於援引最高誠信原則的先決條件。
(b) 免體檢的投保(Non-medical application):如果保險人並沒有要求投保人作身體檢查,保險人將很難指稱投保人之沒有披露投保單(或稱「投保申請書」、「申請表」)內的問題或個人體檢表格內沒有問及的事情,構成了不披露重要事實。
(c) 要體檢的投保(Medical application):如果保險人要求投保人作身體檢查,那麽,保險人不能因為有關的合資格的醫療人員的疏忽遺漏或診斷錯誤而為難投保人。
個案四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主動向保險人披露重要事實保單所有人投買人壽保單,並在保險人指定的診所接受身體檢查,保險人在投保人同意支付額外保費後接納其保險申請。後來,保單所有人因主動脈瘤破裂和肺炎去世。保險人撤銷保單,原因是超聲心動描記圖顯示,保單所有人在申請保險兩年前已患上心動快速、異位心臟搏動和局部缺血等疾病。
投訴委員會認為即使保險人已對保單所有人進行身體檢驗,保單所有人仍然有責任披露其病歷,因此同意保險人決定拒絕給付保險利益。
評論:投保人應保險人的要求讓對方進行身體檢查,可能不構成向保險人充分披露本身的病歷和健康狀況,除非該種身體檢查的性質足以揭露該等資料。
(d) 身體檢查(Medical tests):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接受合理的身體檢查或測試以補充口頭提供的資料,而此等要求一般會得到滿足,但保險人必須特別留意,不可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該條例的效力之一是,保險人在進行任何測試之前,必須解釋要求該類資料的原因。根據該條例,接受身體檢查的人也有權瞭解有關的結果。
(e)保單所有人違反責任:在法律上,如果保單所有人違反了最高誠信,保險人就有權推翻合約。但是,香港的大多數壽險保單都包含了一項名為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的保單條件。該條款規定,除非有證據證實保單所有人的欺騙行為,否則,在保單生效了一段時間(可異議期(contestable period))之後,保險人不會對該份保單提出異議或質疑(詳情見4.2段)。
1.2.3 其他保險原則
(a) 近因(Proximate Cause):這原則涉及識別索償個案中損失的主要和有效成因。這原則當然適用於所有保險種類,但是它對人壽保險的重要性可能並不顯著,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因為人壽保險極少採用除外責任有關。近因原則的應用與不同類型的危險(perils)(即造成損失的原因)關係密切:
(i) 受保危險(Insured Perils):保單所承保的危險。非人壽保單可能指明承保的危險,其中之一必須是造成損失的近因,否則不獲賠償。在人壽保險中,除非在自殺除外責任條款或意外死亡保險利益附約適用的情況下,否則,死亡的原因並不十分重要。
(ii) 除外危險(Excepted (or Excluded) Perils):非人壽保險中,所有保單都包含某些除外責任(exclusions)。如果索償涉及除外責任,保險人無須負責賠償損失的全部或部分,視乎除外責任的具體規定而定。人壽保險保單中甚少包含除外責任(但請參閱下文註1)。
(iii) 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s):這些造成損失的原因既沒有在保單中被列明為受保危險,也沒有被列明為除外危險,例如:火災保險中由水造成的損失。如果財産被水損壞(例如:下雨),而且不涉及其他原因,損失便不受保障。但是,如果損失主要由受保危險引起,如消防員用水喉救火,這樣,水造成的損失也是受保的。
人壽保險索償案中,不可能出現這類複雜的情況。
註: 1 自殺(Suicide)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因此,近因原則是確定死亡是否由自殺導致的重要工具。然而,即使在這裡,這原則也發揮不了十足效力,因為自殺僅於一段期限(自殺免責期)內構成除外責任(見4.12)。
2 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保險原理尤其是與索償(claims)有關的原理在人壽保險中比在非人壽保險中的應用是比較有限的。
(b) 彌償(Indemnity):指對所受損失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這對大多數類型的一般保險來說非常重要。然而,就人壽保險來說:
(i) 非常明顯,保險收益絕不可能構成人命的精確財務補償。這就是為什麽人壽保險亦稱為利益保單(Benefit Policies),而非彌償保單的原因;
(ii) 不可能超額賠償,因為可保權益(與彌償密切相關)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無限的(見1.2.1(c));
(c) 彌償的引伸(Indemnity corollaries):引伸是一個次原則。彌償有兩個引伸,即分擔及代位權。
(i) 分擔(Contribution):在大多數一般保險類別中,如果某人偶然就同一損失擁有多於一份保單,他不會收到重複賠償。每份保單會按比例分擔損失。另一方面,如果他故意購買多於一份保單,機警的理賠人員可能視之為欺騙的跡象!
人壽保險一般不受彌償原則所規限,因此,一個人擁有多於一份人壽保單是很正常的。而且,在受保事件發生後,每份保單都必須全額賠償。
(ii) 代位權(Subrogation):這涉及保險人的法律權利。保險人提供賠償後獲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提出索償的權利,以彌補他向「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這個英式詞彙等同於美式詞彙“policyowner”(保單所有人))所提供的賠償。但這一點並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例如:如果某人的汽車被第三者疏忽地損壞了,那人的汽車保險人必須賠償有關損失(假設他所購的是「綜合保障」(俗稱「全保」))。但保險人可以嘗試向造成汽車損害的第三者追討賠償。在同一次意外中,如果車上有無辜受害人死亡,該受害人的人壽保險人必須支付死亡保險金,但之後該人壽保險人卻無權向第三者追討損失。
1.3 壽險保費的計算 PDF p.16
計算投保某人的生命所需保費時,可能需要考慮一些個別因素,而這些因素可能使這個人的風險比同一年齡和性別的人的平均風險較高或較低。不過,這實質上屬於核保問題,我們將在5.3中詳細討論。人壽保險的費率(premium rates),作為針對不同年齡和性別的正常保費或標準保費,它們都有一些共同的特性。
關於這方面我們可作以下的分析討論:
1.3.1 定價因素
釐定人壽保險保費的傳統標準應該是:
(a) 充足的(adequate):使保險人有金錢支付保險利益及履行合約中的其他責任;及
(b) 公平(公正)的(equitable/fair):每位保單所有人繳納的保費須反映有關的風險及約定利益。
要達到這些標準,須要考慮許多因素。
1.3.1a 死亡率、利息及開支
(a) 死亡率(Mortality):指受保生命的預計死亡比率(Rate of Mortality)。這聽起來很可怕,但顯然,這絕對是計算人壽保險保費的核心。能夠預計受保生命平均將於何時去世是收取正確保費的關鍵因素。
當然,個別的人的壽命可能比平均壽命較長或較短,但是,按照「平均法則」(law of averages)(有時稱為「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我們可以進行合理的預測與計算。使用死亡表(或稱生命表)(mortality tables)非常有幫助,這是顯示不同年齡的預期死亡比率的計算表,在保險行業中十分通用。
正如上面所述,個別風險可能需要特別的受保條件和考慮,但那屬核保(underwriting)問題。利用死亡表釐定費率,只是應付正常風險和正常預期。
(b)利息(Interest):簡單來說,人壽保險涉及現在及定期向被保險人收取保費,使得在未來某時候或某種情況下,能夠支付保險利益。按照這個定義,我們擁有一定的時間,而老生常談亦有謂「時間就是金錢」!
我們擁有多少時間,一般來說,主要取決於上述(a)項所討論的死亡率。我們擁有一定的時間這個事實,意味着我們有機會進行投資(investment)。從投資保費收入所賺取的利息,是釐定保險費率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如果某位保險人預期獲得高於平均的投資回報,它便可收取比相當數量的競爭對手較低的保費,及/或為其股東賺取更高的利潤。
註:將上述兩種因素結合起來就會産生所謂淨保費(net premium)(有時稱為純保險費(pure premium)),即在正常統計預期下足夠支付死亡索償所須向保單所有人收取的金額,但是,還有更多因素須要考慮。
(c) 開支(Expenses):淨保費(net premium)外還須加上附加保費(loading)(額外或附加費用),以應付所有預期及可能的營運開支,包括所有內部營運成本、佣金、稅款以及經營任何業務都需要的通常開支。就人壽保險而言,還須考慮某種新疾病或其他災難引起異常死亡率的可能性(即使可能性極少)—須知約定保費再不能予以增加以應對其後的新情況。
所以,有必要因此類意外事件而在淨保費之上附加保費。
註:附加保費加上淨保費就成為了毛保費(gross premium),它考慮了上述提到的三種基本因素。
1.3.1b 其他因素正如我們已經提到的,現有保單的既定保費不能更改。而人壽保險又是一種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這就是說,合約不僅可能持續多年,而且,如果沒有保單所有人的同意,保險人不能取消或修訂合約。因此,不時出現的其他因素只會影響新保單的保費。
這些可能影響人壽保險費率的釐定的因素包括:
(a) 分紅或不分紅(PAR or NON-PAR):這一點極為重要。人壽保險的一個獨有特點是,一張保單不是「分紅」(participating/par)就是「不分紅」(non-participating/ non-par)保單。分紅保單的所有人一般可於保單的週年日收取保險人的可分配盈餘(divisible surplus)(如有的話)的一個不固定份額,此等收益稱為保單紅利/紅利(policy dividends / dividends)。
雖然保單紅利不獲保證,但分紅保單的保險費率比相等的不分紅保單為高。
註:1 美國的保險人談及分紅(PAR)和不分紅(NON-PAR)保單及紅利,英國保險人則簽發有利潤(With-Profit)和無利潤(Without-Profit)保單及宣布英式紅利/紅利(bonuses)。概念是一致的,但美英的做法是存在差異的。英式紅利通常是復歸的(reversionary()即只於支付保單利益時一起支付),而美式紅利則於週年宣布時支付。
話雖如此,復歸的英式紅利可在不中止保單的情況下折為現金支付(關於退保價值,見1.3.2b(c)(i))。假設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已賺取5,000英鎊的累積復歸紅利,保單所有人有權立即從這價值獲支付,但須先作折減;再假設按照保險人基於受保生命的現時年歲和預期利率等因素所作的計算,為數5,000英鎊的未來英式紅利相等於1,000英鎊的即時支付退保價值。
如果保單所有人把累積英式紅利價值的一半折為現金的話,可立即獲付500英鎊。
2 並非所有人壽保險都劃分為分紅或不分紅的。定期壽險計劃(見2.1.1)一般是不分紅的。
3 保單紅利的派發,見5.2.7。
(b) 競爭:沒有任何保險人可以壟斷市場。在釐定保費時,不可忽視市場通常的收費標準。
(c) 經濟變化:持續的經濟繁榮或衰退,毫無疑問都會影響各種産品的價格,包括保險産品。
(d) 公衆健康:計算保費時,這方面的異常發展(例如:愛滋病流行)也不容忽視。
(e) 財政變化:持續上升的稅收水平必定會使保險費率也相應提高。
(f) 公司目標和巿場行銷策略:如果公司決定增大市場佔有率,釐定具競爭力的費率顯然是一個可能的巿場行銷策略。
1.3.2 定價制度
自然保費制度與均衡保費制度,可以分別被形容為「傳統」和「現代」,而箇中原因很快便會清楚。
1.3.2a 自然保費(釐定)制度(Natural Premium (Pricing) System) 自然保費制度(或自然保費釐定制度)為部分人壽保險人在早期所採用。它很切合邏輯,但注定要失敗。因為實際上,這制度的特性令它無法長期可行。此等特性包括:
(a) 保費:保單有效期內保費並非固定,而是於每個保單週年日獨立計算,以準確反映在每個續保期內受保生命的自然風險(natural risk)狀況(例如年齡等)。
(b) 短期後果:隨着年齡的增長,死亡風險亦增加,因此,現有保單的保費也會每年增加。
(c) 較長期後果:這些後果事後想來都是可預料的,其中包括:
(i) 保費隨着年齡的增長而增加,但保單所有人的可動用資源或賺錢能力在比較年老時卻漸漸減少,這經常在續保時帶來沉重負擔的問題;
(ii) 該制度易受逆選擇(anti-selection)(或稱不利於保險人的選擇(selection against the insurer))影響:當保費漸漸變得昂貴時,低風險的人(健康狀況良好,預期壽命較長)就會退出計劃;而高風險的人顯然會決定續保。這就産生了風險不平衡現象,或未能滿足大數法則的一項標準,即在風險池中存在着大數量(即使不構成無限量)的同質暴露單位。
(d) 目前:至少就真正的「長期保單」而言,現在已沒有保險人實行自然保費制度。
註: 我們可能會看不起現在看似諸多缺點的自然保費制度,但是,問題和缺點往往只有在實踐中才會被發現得到。
1.3.2b 均衡保費(釐定)制度(Level Premium (Pricing) System) 均衡保費制度(或稱均衡保費釐定制度)是目前的一般做法,其特點如下:
(a) 基本概念:通過審慎地使用死亡表(mortality tables)以及精算學的計算,人們意識到按照年齡、性別及準受保生命的個別承保特性,制定一套在合約有效期內保持平衡(不變)的保費是可能做到的。這當然要假設死亡保險金額(death benefit level)不變。
與自然保費制度繁瑣的及令人不滿的特性相比,這種制度的優點和吸引之處是顯而易見的。故此,它迅速地取代了舊有的制度。
(b) 短期後果:顯然,均衡保費制度考慮到壽險屬於長期合約,不變的年保費實際上會在整個受保期內有效地達致平均。這意味着,早年保費相對風險而言可能「太高」,而晚年保費相對風險而言則可能「太低」。
當然,以上分析未免過於太簡化,但並非不準確。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能會發現,一旦消化吸收了最初設立該保單時的各項有關開支及成本,早年的「超額」保費加上其利息收入將形成一個基金或儲備(reserve),以應付未來的責任。
根據非壽險的慣例,保費是每年計算的;到了每年年底,保險人會把該年的保費收入視作已被完全賺取(fully earned)。而均衡保費制度下的人壽保單,很快便開始為保單所有人累積現金價值(cash value))。
(c) 較長期後果:上述(b)項的某些影響及相關的産品會在第4章中詳細討論。這裏我們可以簡述一下均衡保費制度下由早期「盈餘」保費發展而來的特性:
(i) 現金價值(cash value)及退保價值(surrender value):當保單已經生效了一段時間足以讓保費收入「還清」最初為設立保單而招致的成本,於扣除了這段時間內應收的風險保費後,部分已收保費可被視為保險人「還未賺取」的保費,稱為現金價值。因此,當保單所有人取消一張帶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時,應該有一筆相等於保險人當時「還未賺取」的並名為退保價值的保費退還給保單所有人。
退保價值等於現金價值減退保費用;而退保費用是為索取現金價值而退保時,或特定保險計劃調低死亡利益金額時應繳的費用。
註:這並不適用於定期壽險(見2.1.1),定期壽險保費只按某個指定保險期內的死亡風險釐定,這類保單並沒有現金價值。
(ii) 保單抵押貸款(Policy Loan):現金價值是貸款的可接受質押擔保(collateral security)。目前,按照現代保單條款,用現金價值作為抵押向保險人借錢是一種權利。
(iii) 不能作廢(Nonforfeiture):在沒有特定相反的保單條款的情況下,如不繳付到期的續保保費(renewal premiums),壽險保單便會失效(lapse)(即中止)。然而根據壽險保單的條款,可隨保單所有人的意願,甚至有時是自動地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如足額的話)使保單維持有效(見4.5)。
(iv) 清繳保險(Paid-up insurance):如果保單所有人不能或不願再繳付任何保費,除退保外,另一選擇是完全清繳該保單,即是說:他不再繳付任何保費,保單卻繼續如前一樣的有效下去(因此,分紅保單將繼續產生紅利),唯一的變動是保額將會按淨現金價值(net cash value)和因保單所有人選擇了完全清繳保單而省下來的保費而被下調,新保額稱為清繳價值。
清繳保單有時稱為減額清繳保單,以反映清繳價值一般低於原先的保額(face amount)。這種替代的安排之所以可行,主要是因為在保單早年支付的保費尚未被保險人「完全賺取」。
模擬試題
「甲」類問題
1 「保險公司承諾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支付保險金的保險。」這段引述是:
(a) 完全不正確; .....
(b) 完全描述了所有人壽保險合約; .....
(c) 未能完全描述所有人壽保險合約; .....
(d) 令人完全誤解並且內容不實。 ..... [答案請參閱1.1]
2 下列哪項屬於人壽保險中的合法可保權益?
(a) 就自己的生命購買保險; .....
(b) 就自己配偶的生命購買保險; .....
(c) 就自己10歲兒子的生命購買保險; .....
(d) 上述各項皆是。 ..... [答案請參閱1.2.1]「乙」類問題
3 下列哪兩項是正確的?
(i) 利益保單與彌償保單相同。
(ii) 大多數、而非所有人壽保單均受彌償原則所約束。
(iii) 人壽保險合約一般不受彌償原則所約束。
(iv) 彌償原則一般不適用於普遍為利益保單的人壽保險。
(a) (i)及(ii); .....
(b) (i)及(iii); .....
(c) (ii)及(iii); .....
(d) (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1.2.3]
4 下述哪三項是計算人壽保險保費時應考慮的因素?
(i) 利息
(ii) 開支
(iii) 死亡率
(iv) 發病率
(a) (i)、(ii)及(iii); .....
(b) (i)、(ii)及(iv); .....
(c) (i)、(iii)及(iv); .....
(d) (ii)、(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1.3.1a]
註: 若翻閱本章內容,以上問題不難回答。如有需要,答案可於本研習資料手冊最後一頁找到。
第2章 人壽保險及年金的種類 PDF p.24
對公衆以及可能還沒有經驗的保險中介人而言,人壽保險合約的種類似乎多得令人眼花繚亂。顯然,這是一個多元化及發展完善的市場,但一些基本的指引/規則,應能幫助大家認識人壽保險合約的種類:
(a) 基本功能(Basic functions):將人壽保險人提供的各種産品,按産品的不同功能來加以區分。同時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來考慮,就是問:「在甚麽情況下可以支付死亡保險金(death benefit(s))?」。部分基本形式應該包括:
(i) 只就指定時期內發生的死亡支付保險利益;
(ii) 就任何時候發生的死亡都支付保險利益;
(iii) 在某一特定日期或在那日期前發生的死亡支付保險利益。
(b) 基本變數(Basic variables):一些附加於/修正上述基本形式的方式包括:
(i) 保單類型(稱為計劃(plan))是可轉換的(convertible),即保單所有人有權選擇將它轉換(convert)為另一個不同的計劃;
(ii) 可續保的(renewable):如果最初只投保一段有限時間(例如五年);
(iii) 分紅或不分紅(Par or Non-par):見1.3.1b(a);
(iv) 在基本保單中加入各種附加條款/附約(Riders),即批單(endorsements),以提供額外保障的做法是很常見的。
(c) 基本問題(Basic questions):如果保險人及保險中介人清晰地向準保單所有人提出以下兩個問題(當然,保險人以及保險中介人也根據答案行動),那麽,在整個人壽保險銷售過程中,可以避免許多令人痛心及誤解的情況:
(i) 「你希望壽險為你做些甚麽?」,即購買壽險的目的是甚麽?
(ii) 「你能夠並且願意支付多少保費?」,即你能負擔多少?
註:另一個基本問題:「你需要多少人壽保險保障?」當然也很重要。不過,這個問題通常會由保險中介人去回答,而非投保人。
有了這些重要的基本知識之後,現在可以考慮保單類型了,但是,我們應該指出我們只會介紹各種保障的概要,以幫助大家識別與概括地區分出各種現有的計劃類型。要具備這方面的專業技巧和辨別能力,還須從經驗中取得。
2.1 傳統的人壽保險類別 PDF p.25
儘管不同的壽險計劃可以有許多可能的變化與組合,但是,如上文
(a)項中提到,基本的形式有三種。我們將研究的主要傳統類別如下:
2.1.1 定期壽險(Term Insurance)
這類保險僅為特定期間或時期提供保障,因此又稱短期人壽保險(temporary life insurance)。保單利益限於下述情況下支付:
(a) 受保生命在特定期間或時期內死亡;及
(b) 死亡發生時保單是有效的。
在大多數情況下,定期壽險計劃到期時仍沒有出現索償。有鑒於此,它是現有最便宜的保障形式(當然也要明白它的局限性)。
理論上,保險期(term)可長可短,甚至可以是幾個小時(例如:保障一次飛行旅程)。實際上,短於一年的定期壽險並不多見。
2.1.1a 定額/遞減/遞增定期壽險
(a) 定額定期壽險(Level term insurance):這種保單計劃可能是最流行的定期壽險。在整個保險期內,死亡保險金均維持定額(不變)。如果受保生命在保險期內死亡,可以獲得按保單的保額支付的保險利益。在整個保險期內,年保費的水平通常維持不變。
這種壽險之所以流行,是因為它非常簡單。它通常是解決短暫的保障需求的有效方法,而這種需求在相關期間內不會有任何顯著的增加或減少(例如:一項不以分期付款形式償還的貸款)。
(b) 遞減定期壽險(Decreasing term insurance):按照這種計劃,死亡保險金按年或其他特定周期遞減。在整個保險期內,年保費的水平通常維持不變。由於保險利益不斷地遞減並且只有在保險期內死亡方可獲得支付,因此它是現有人壽保險種類中最便宜的。
它特別適合於逐漸減少的短暫保障需求。一些典型實例包括:
(i) 信用壽險(Credit life insurance):如果借款人在未完全償還欠款之前死亡,信用壽險直接向貸款人支付貸款結欠。這種計劃通常以集體的形式賣給貸款機構,就借款人的生命提供保險。
(ii) 家庭收入壽險(Family income insurance):家庭收入計劃也許會與其他於死亡時提供一筆過付款的保單計劃互相結合的。它承諾在指定期限的剩餘部分內,每月向受益人支付指定金額的死亡保險金(總支付金額(即每月保險利益 x 支付次數)按時遞減)。
假設一個家庭收入計劃為期5年,毎月利益1,000元,如果受保生命於第4年的年底死亡,計劃會向受益人作12次按月付款,毎次1,000元,總數為12,000元;另一方面,如果死亡在第50個月的月底發生,按月付款次數將為10,毎次付1,000元,總數為10,000元。
(iii)抵押贖回保險(Mortgage redemption insurance)或抵押保障保險(Mortgage protection insurance):典型的抵押貸款是通過按月或其他周期付款的形式使貸款金額逐步減少的。抵押贖回保險是一種遞減定期保險,目的是提供一筆與一項抵押貸款的遞減結欠相符的死亡保險金;更具體地說,開始時的保額和其後的遞減額,是在投保時按照償還的計劃而設定的。
這樣的計劃可以用聯合壽險方式(joint-life basis)訂立(如夫婦),利益將於首名受保生命死亡時支付。個別聯合壽險計劃或會在第二個死亡發生時再次付款,以協助支付殯葬成本和費用。(抵押贖回保險和信用壽險的主要區別是:(a)前者保按揭人的權益(承按人有時候可能要求按揭人把它指名為受益人),而後者則保貸款人的權益;(b)前者是利益保險,因此,儘管於死亡時,債項已被清還,保單仍須賠付,但後者則通常是彌償保險。)
註:千萬不要將上述保障形式與按揭彌償保險(Mortgage Indemnity Insurance)混為一談。按揭彌償保險是很不同的,它為承按人承保按揭貸款基於任何理由而無法收回的風險。
(c) 遞增定期壽險(Increasing term insurance):顧名思義,這種計劃所保的死亡保險金按年或按其他相隔期間遞增:可以按固定百分比增加,也可按某個約定的指數(例如: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增加。其基本概念是使保險利益維持其購買力,這在嚴重的通貨膨脹的預期下尤其重要。
保費通常按所保利益水平的增加的比例增加。
2.1.1b 可續保/可轉換定期壽險
(a) 可續保定期壽險(Renewable term insurance):初步看來,這似乎很矛盾,因為定期壽險的保險期是固定的,而這種保險卻延展了保險期。但是關鍵在於投保人行使續保的權利時毋須提交可保性(insurability)(健康)證明,未來的保費亦將會隨受保生命的年齡的增長而增加(新保費是按照到達年齡(attained age)來計算的)。
這類計劃可能導致逆選擇(anti-selection)(見1.3.2a(c)(ii)),因此或會設置某些限制,例如:
(i) 續保保額只可等於或少於原來的保額;
(ii) 可能限制允許的續保次數(例如︰三次);
(iii) 可續保定期保單的保險費率可能高於類似的不可續保定期保單的費率。
不論是按照基本保單條款或附加條款,一年定期保單通常都是可續保的。一般可稱他們為每年可續保定期壽險(Yearly Renewable Term (YRT) insurance或Annually Renewable Term (ART) insurance)。
(b) 可轉換定期壽險(Convertible term insurance):這類計劃給保單所有人提供一個轉換特權(conversion privilege),即在毋須提供可保性(健康)證明的情況下,將保單轉換(convert)(改變)為永久計劃的權利。如果行使這個特權,永久計劃的保費必須以該類計劃適用於受保生命的到達年齡(attained age)的標準保險費率計算。
這類計劃也可導致逆選擇的出現,因此通常也設置某些限制:
(i) 超過某年齡(如55或65歲)之後,不能轉換;
(ii) 保單生效了一段時期之後,例如過了指定保險期的一半(或某一指定年數)之後,不能轉換;
(iii) 永久計劃的保額以定期壽險的保額為上限(如定期保單已生效了一段時間,上限可能更低)。
2.1.2 儲蓄壽險(Endowment Insurance)
這種壽險承諾於受保生命活到指定期間結束時給付保額,但萬一受保生命在該期間內死亡,則即時給付保額。保險期限屆滿後受保生命還活着的話,我們說該保單已經期滿了(mature)。如同定期壽險一樣,對儲蓄壽險保單的描述必須包括保險的年期,例如:一份20年期的儲蓄壽險。關於這種計劃,應注意以下特點:
(a) 保費:並不便宜,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必定不會遲於指定的未來期間給付保額;保費是維持於固定水平的,一般按年繳付,儘管也可以是整付保費儲蓄壽險(single premium endowments)。
(b) 技術上:這種計劃是一份定期壽險與一份相同金額的純生存保險(pure endowment)的結合。(純生存保險是一種只在受保生命在保險期結束時仍然生存的情況下,才支付死亡保險金的合約);
(c) 分紅或不分紅:這類計劃分分紅(或有利潤(with-profit))及不分紅(或無利潤(without-profit))兩類,保費則須適當地釐定;
(d) 流行性:原則上,這類計劃提供了兩全其美的保障(為保單所有人提供早逝保障及保單期滿的個人儲蓄),因此計劃表面上很有吸引力。然而,也許是保險費率相對較高的緣故,目前這類計劃在香港或其他市場並不流行。
2.1.3 終身壽險(Whole Life Insurance)
一如字義,這類計劃給人於整段人生中提供保險保障(因此也稱為whole of life insurance)。其基本特性是,不管受保生命何時去世,保單將會於此時支付保額,而非之前。不過,當受保生命活到用來計算相關保單的保費的那份死亡表上的最長壽年歲時(一般是99或100歲),保險人也將會於此時支付保額,合約將同時終止。
必須注意的保單特點包括:
(a) 保費:是維持於固定水平的,但可根據不同條款而定,包括:
(i) 須終身繳付保費(payable throughout life):在這種情況下,保單可以稱為純粹壽險單(straight life insurance policy),或連續繳費終身壽險單(continuous premium whole life policy);
(ii) 於限定期間(limited period)內繳付保費:保單可能規定須在受保生命生前的指定年期內支付保費;
(iii) 與年齡有關的限制(age-related limitation):該保單不是指定繳費年數,而是指定到達某個年齡,例如65歲之後毋須再繳保費。與上述(ii)相同,如果在指定的年數/年齡之前去世,毋須再繳保費;
(b)分紅或不分紅:兩者均可;
(c) 變化:可以有許多變化,例如:在保單有效期內的指定時間,可增加保費或改變保額,以滿足隨時間變化的不同需要。其中一種變化稱為等級保費保險單(graded-premium policy),其保費(相對於一個固定的保額)定期(例如每三年)增加一次,直至保費達致餘下保險期的均衡保費的規定水平為止。
2.2 非傳統的人壽保險類別 PDF p.29
壽險已經以類似目前的形式實行了將近400年。在這段期間,基本的保單形式已變得非常完善,而且在提供重要保障的形式方面,仍然顯得非常實用。然而,經濟模式以及社會生活模式並非一成不變,新產品不斷湧現,並且往往提供了更加靈活的壽險保障及相關的投資。讓我們看一看兩個這樣的例子。
2.2.1 萬用壽險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這種產品屬於終生壽險的變化,其開發目的是為了向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和靈活性。它是一種具有以下特徵的壽險合約:
(a) 根據靈活的保費而定;
(b) 可調整的死亡保險金;
(c) 具有「分別列示各定價因素」的定價結構(“unbundled” pricing structure);及
(d) 累積現金價值。
讓我們來研究一下這種新産品的的種種特點︰
(a) 靈活保費(Flexible premium):除了首年保費必須達到某個最低限額之外,保單所有人可以享用靈活保費的特色。保單的第一年完結後,他甚至可以停繳保費。當然,保障和現金價值的金額均視乎已付保費額而定;一旦現金價值不足以應付比如之後60天的費用及死亡收費,保單便會失效。
(b) 可調整的死亡保險金:在不抵觸某些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可要求增加或減少死亡保險金(death benefit),但就任何增加保險利益的情況都可能須要提供可保性證明。
(c) 「分別列示各定價因素」的定價(“Unbundled” pricing):保單和年報(見下文(f)項),分別並且獨立地向保單所有人披露合約的三個定價元素,即是:
(i) 保障的純成本(pure cost of protection)(對死亡風險的保障);
(ii) 利息;及
(iii) 開支。(人壽保費的計算包括了為開支而設的附加保費(見1.3.1a(c))。通常是不向保單所有人披露的,但在萬用壽險中,「開支及其他費用」這因素是向購買者具體披露的。)
(d) 現金價值:保單的原意就是要令現金價值不斷增加。當然這主要與保單所有人繳付的保險費的多少關係密切。繳付第一次保費之後,可在任何時候繳付更多額外的保費(以不超過個別限制為準)。隨後繳付的保費以及利息收益,在扣除下列款項之後,會加入現金價值之內:
(i) 指定百分比的營運開支收費(expense charge);及
(ii) 保險的純成本(pure cost of protection)(每月扣除)。
(e) 死亡保險金(Death benefit):按照保單所有人選擇的計劃,這可能是保額加現金價值,或只有保額。在固定了保額和保費金額後,前選擇意味着比較低的現金價值累積速率;因為保險人須就冒上了支付—筆比較高的死亡保險金金額的風險獲取補償。
(f) 年報(Annual report):保單所有人每年均會收到一份說明保單狀況的報告。提供的資料包括:
(i) 選定的死亡保險金選擇(見上文(e)項);
(ii) 指定的有效保額;
(iii) 該年支付的保險費;
(iv) 該年扣除的開支;
(v) 就現金價值賺取的保證利息(guaranteed interest)以及額外利息(excess interest);
(vi) 已扣除的保險純成本;
(vii) 未償還的保單抵押貸款;
(viii) 現金價值的提取;及
(ix) 現金價值的結存。
這似乎是一種非常複雜的產品,它為保單所有人提供極大的自由度,讓他可以按照不同時候的需求和財務資源來調節他的保險。保險中介人應該請教保險人以確定這種較新的保險計劃在本地的形式。
2.2.2 單位相連長期保險(Unit-Linked Long Term Insurance)
單位相連長期保單也稱為「相連長期保單」(“linked long term policy”)和「投資相連長期保單」(“investment-linked long term policy”),其價值直接與利用已支付的保費購買的投資的表現相連,或直接反映該表現。
方法可以是將保單價值與一種由有關人壽保險人經營的特殊單位化基金(unitised fund)的單位(units)正式掛鈎,或與單位信託(unit trust)的單位掛鈎。單位的價值與組成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産的價值有直接關連。因為這相連,保單價值很自然會隨着這些資產的總值的移動而波動。
這種複雜金融産品的詳細研究已超出本科學習的範圍,並已被納入「投資相連長期保險」考試的範圍。下列有關這產品的特點對你們目前的學習已經足夠︰
(a) 共同原則:單位相連保單可以各種形式出現,但是,它們皆擁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全部或部分保費將以當時的基金價格,購入基金單位,而保單的價值將因此隨所掛鈎的基金單位的價值變動而波動。
(b) 基金類型:可以與許多類型的基金掛鈎,包括股票(equities)(普通股(ordinary shares)),固定利息投資(fixed interest investments)以及各種現金和其他資產類型的基金。
(c) 保單類型:理論上,任何類型的壽險産品都可以是單位相連的。實際上,最常見的是終身壽險和儲蓄壽險。雖然單位價格可能會改變,但它們有時也會列明一個保證的最低價值。
那些實際上屬於投資的保險產品須特別小心處理,以確保消費者意識到其價值可能會上升或下跌。5.2.6會就這方面作進一步研究。
2.3 年金及退休金 PDF p.31
通常兩者皆指為退休或年老而準備的收入或其他財務準備。其定義如下:
(a) 年金(Annuity):根據年金合約,保險人為得到由合約的另一方,即「合約持有人」(或稱「年金購買人」),預繳的一筆過付款或一連串付款(稱為「年金代價」),承諾在某人(稱為「年金標的人」(“annuitant”)生前或一約定期限內,向一指定個人(稱為「收款人」(“payee”))週期性地支付一連串款項(稱為「年金利益款項」(“annuity benefit payments”))。
很多時候,該收款人、年金標的人和合約持有人均是同一個人。
(b) 退休金(Pension):這個計劃按月(或其他周期)向一名已退休的人提供收入利益,直至該人去世。它可以包含年金。
2.3.1 年金(Annuities)
按照簡單的年金計劃,如果年金標的人在年金代價用盡以前死亡,便會「失去」已繳年金代價的餘額。這對公眾的吸引力很小,尤其是在香港,因此,實際上年金並不常見。但年金亦有他們的用途,尤其是對於擁有相當數量資金而又沒有人需要贍養或沒有近親的老年人而言。在這類情況下,能夠獲得終身的保證收入仍可能具有其吸引之處,尤其鑑於它消除了過快花掉該筆資金的誘惑。
須注意的年金特點包括:
(a) 即期年金(Immediate annuity):通常以整付(躉繳)(single payment)方式購買,年金利益於年金購買後的第一個年金期(即兩個連續預定付款日期的相距時間,如一個月)完結時開始支付。
(b) 延期年金(Deferred annuity):可以整付或分期保費購買。年金利益並非即時,而是從某個特定時間或年金標的人(或稱「年金領取人」)到達某個特定年齡後才開始予以支付。延期年金保單包括累積期和年金期兩個階段。在累積期內,保單持有人在一段時間內定期繳付保費,然後通常會有一段延期時間,讓保險人通過投資令已付金額增長。
累積期完結後,延期年金保單會分年結算,而年金期亦會開始,年金領取人可在年金期內定期收取年金。
(c) 變化:年金可以有多種變化。確定年金(annuity certain)僅於規定年期內定期支付年金利益,不論年金標的人在此期間內是否已死亡。終身年金(life annuity)則於年金標的人在世時提供週期性保險利益付款;又稱“whole life annuity”,以便區分終身年金(life annuity)與臨時終身年金(temporary life annuity)。
臨時終身年金於指明年期間內,當年金標的人還活着時支付年金利益。確定期間終身年金(life income annuity with period certain)(或稱保證年金(guaranteed annuity))至少於指定年期內支付利益,即使年金標的人已於該年期內死亡;如果年金標的人在該年期完結後還活着,年金更會給他終身支付利益。
(d) 核保(Underwriting):實際上核保年金背後的道理與核保人壽保險的道理完全背道而馳。就傳統人壽保險而言,保險費率從一開始就隨年齡增加,而且相同年齡男性的保費高於女性。就年金而言,年金利益付款開始時的年齡越高,毎一期年金利益付款便越高,男性收取的定期年金高於相同年齡的女性。
簡單來說,人壽保險以死亡率為基礎,而年金則以生存率為基礎!
2.3.1a 香港年金計劃 - 一個公共即期終身年金計劃
(a)概述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簡稱「年金公司」)是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資附屬公司,它於2018年7月5日正式推出了屬於即期終身年金計劃的「香港年金計劃」(HKMC Annuity Plan),供65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認購。香港年金計劃在收取了整付保費之後,向年金標的人(或稱「年金領取人」)提供穩定的保證每月年金款項(屬固定金額),以助年金領取人更好地規劃其退休生活。
有興趣的人士可與年金公司直接聯繫,以進行銷售預約。
(b)產品特點下面是香港年金計劃產品特點的摘要:
(i)每人的最低及最高保費金額:視乎所需的每月年金金額而定,申請人可選擇支付由50,000港元 - 3,000,000港元不等的整付保費金額。
(ii)保證:考慮到年金領取人或會害怕因過早死亡而遭受虧損,香港年金計劃提供最低保證年金總額,萬一年金領取人於保證期(從保費起繳日開始,直至年金公司所付的保證每月年金總額達到已繳保費的105%為止)內身故,指定受益人將可收取每月身故賠償金(即尚未支付的保證每月年金款項),直至(向年金領取人及指定受益人合付的)累積款項達到最低保證總額(即已繳保費的105%)為止。
或者,指定受益人可以選擇收取一次性身故賠償金,金額為下列數額中的較高者:(i)年金公司收到身故索償申請當日之保單內的保證現金價值(此選擇或會導致財務損失);及(ii)已繳保費的100% (須扣除直至年金公司於收到身故索償申請當日已支付予年金領取人的累積保證每月年金金額,計算時不作額外的折現調整(此選擇可避免上述(i)項所導致的財務損失)。
(iii)退保:保單持有人可以在保證期內申請退保,以換取退保價值。潛在保單持有人務必注意,提早退保或會導致財務損失,損失金額有時會很大。
(iv) 特別款項提取:保單持有人可於保證期內,申請提取特別款項以支付在香港進行的醫療或牙科開支。提取之款項可用以支付醫生或牙醫認為有需要的醫療/牙科治療或檢驗,並不限於特定的危疾。提取金額為下列金額中的較低者:(i)已繳保費的50%,及(ii)已繳保費金額(須扣除已支付予年金領取人的累積保證每月年金總金額),並且提取金額的上限為300,000港元。
特別款項提取只可透過單次申請使用一次;提取後,保證每月年金額將會相應調低,計算時不作額外的折現調整。
2.3.1b 延期年金保費的稅務扣除
(a)概述
2018至19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其中一項措施是要為延期年金保費及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提供稅務扣除,旨在鼓勵勞動人口及早儲蓄作退休之用,以應對由長壽所帶來的財務風險。政府為了實施該項措施而提交的《2018年稅務及強積金計劃法例(關於年金保費及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扣除)(修訂)條例草案》已獲通過,因此納稅人可從2019/20課稅年度起,就其在2019年4月1日或以後繳付承保自身及/或其配偶的合資格延期年金的保費,享有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稅務扣除。
除了延期年金保費以外,該項稅務優惠也適用於納稅人在該日期或以後所作出的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新條例為相關稅務扣除設置了每人每年60,000港元的上限,這上限是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及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合計可享的扣除金額,納稅人不論是作出60,000港元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或繳付60,000港元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或同時作出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及購買合資格延期年金,可申請的稅務扣除仍以每年60,000港元為上限。
如採用現行最高稅率17%來計算,可節省的稅款可高達每年10,200港元。
由於年金容許配偶作為聯名年金領取人,此特點方便已婚夫婦規劃他們的退休生活。基於這個考慮,法例容許須繳稅的夫婦之間分配延期年金保費的稅務扣除,以申請合共120,000港元的扣除總額,前提是每名納稅人所申請的扣除額不超過個人上限。
如要獲得稅務扣除,延期年金保費須是就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 (QDAP))繳付的保費,而所謂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是指符合保險業監管局(簡稱「保監局」)發出的相關指引所訂的準則,並獲保監局認證的保單。
保監局的網站(www.ia.org.hk)上載有一份列出所有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清單。
(b)《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指引》(指引19)由保險業監管局發出並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的《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指引》(指引19)(Guideline on 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 (GL19)),載列延期年金保單獲保監局認證為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所須符合的準則、獲得認證的程序,及獲授權保險人就推廣、安排及管理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所必須符合的持續規定。
指引19適用於所有經營長期保險業務,並參與開發、設計、承保及/或銷售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獲授權保險人。
下面是指引19所載列的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認證準則的摘要:
(i)保單特點
(1)繳付的最低保費總額及最短保費繳付期:合資格年金保費的總額不得少於180,000港元,最短保費繳付期為5年。
(2)最短年金期:最短年金期不得少於10年。
(3)向年金領取人支付年金款項的最低頻率:年金款項須定期向年金領取人支付,最低限度為每年一次。
(4)分年結算的最早日期:年金期最早由年金領取人年滿50歲開始。
(5)保單貨幣:保單貨幣並無限制,但必須在產品小冊子(或稱「主要銷售刊物」)中清楚地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披露相關風險(如匯率風險)。所採用匯率的方式應保持一致,並參照稅務局網站所公佈的匯率計算。
(6)不因保單失效而獲利:退保價值應盡可能設定在保險人不會因保單持有人提前終止保單而獲利的水平。
(ii)披露要求
(1)披露內部回報率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 內部回報率是個有用的財務工具,它用於評估涉及一連串在不同時間點發生的收入或支出的投資計劃。特定的收入越是遠離計劃的開始日期,內部回報率就越低。相反地,特定的支出越是遠離計劃的開始日期,內部回報率就越高。可以通過將投資計劃的內部回報率與其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見術語解釋)或其他財務指標進行比較,來決定是否參與該投資計劃。
- 雖然年金不應被視為追求高回報的投資工具,但在顧及這一點的前提下,內部回報率可以作為一個評估工具(也許與其他評估工具一起使用),用於比較不同的年金保單,或將年金產品與其他類型的金融產品進行比較。
- 指引19規定年金保單的內部回報率必須在產品小冊子中以兩種形式披露,即(1)保證部分(即保證內部回報率)及總預計利益(即總內部回報率)分別以最低至最高內部回報率的形式顯示;及(2)以一名45歲非吸煙男性為例子以作說明有關內部回報率。
- 於銷售保單時,必須在利益說明文件中披露個人化的保證內部回報率和總內部回報率。目前,在利益說明文件中披露個人化的內部回報率屬自願性質,但由2020年3月31日起此項規定屬強制要求。
- 指引19訂明了計算一連串每月保費和每月年金款項的內部回報率時必須採用的公式。
- 某些保單可能允許保單持有人或年金領取人把全部或部分年金款項保留在保險人,用於將來產生額外利息收入。指引19規定保險人必須在計算內部回報率時,假設保單持有人或年金領取人會選擇在其年金款項到期時盡快全額收取。另外,計算內部回報率時,必須剔除應付予年金領取人的年金款項所產生的任何再投資回報。
- 對於沒有固定保單期的保單(如終身保單),保險人必須在計算內部回報率時採用30年作為年金期,並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清楚地披露相關的假設。
(2)保證年金款項須佔預計年金款項總額的最低百分比:保險人必須在利益說明文件中清楚地列明保證年金款項及非保證年金款項(如適用的話)。當中保證年金款項部分不得少於指引內之表格所規定的佔預計年金總額的最低百分比。
(3)清楚地分開顯示附加保障(附約)保費:附約保費不構成就合資格年金所繳付的保費,因此不獲稅務扣除,並須從發給保單持有人的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年度摘要中剔除。如果保單內已附設的保障(如身故賠償(或稱「死亡保險金」))的保費微不足道,而且把它分拆出來所引致的成本將會超過披露該保費額的效益的話,保險人可向保監局申請豁免分開顯示附約保費的規定。
(4)風險披露—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保險人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充分了解保單特點及與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相關的風險,並確保相關風險(比如因提早退保引致的重大財務損失的風險)在產品小冊子中清楚地及透過顯眼的方式作出披露。
(5)額外的風險披露—保單認證對稅務的影響:除要披露適用於所有年金保單的慣常風險之外,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還須提醒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即使相關延期年金保單已獲保監局認證,這並不代表就該保單所繳付的保費將自動獲得稅務扣除,原因是可能還須符合其他稅務相關的準則(如關乎保單持有人的個人情況的準則)。
因此,保監局的認證僅表明該保單符合了指引19所載的認證準則。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提醒保單持有人,如有任何稅務相關的查詢﹐應參考稅務局的網站或直接與稅務局聯絡。
(iii)其他
(1)發出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年度摘要:保險人必須在課稅年度(即3月31日)結束後的40天內,或在收到保單持有人的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向保單持有人就其每張保單各別發出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年度摘要。
(2)保險中介人的培訓:保險人須為保險中介人提供足夠的培訓,並確保採取適當的內部規管措施,以防止任何失實陳述及以不當手法銷售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
(3)備存記錄:獲授權保險人必須保存完整的文件及記錄,以證明符合了指引19的規定,並在保監局提出要求時提供該等文件及記錄。
(4)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名稱: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所採用的名稱必須清楚表明其為延期年金保單,而其產品小冊子亦須清楚表明該保單已獲保監局認證為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
(c)使用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標誌指南根據保監局發出的使用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標誌指南(Guide for Using The 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 Logo),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標誌—一個專為方便公眾輕易識別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而設計的標誌—必須透過顯眼的方式顯示在所有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產品手冊上。
如合適的話,獲授權保險人可顯示該標誌於其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營銷、推廣和廣告物上。該指南嚴禁就任何其他保險產品(不論其是否作營銷、推廣、廣告或其他之用)或一般企業品牌營銷採用該標誌。
2.3.2 退休金(Pensions)
在香港,退休金通常被視為只惠及政府機構(例如:為多數公務員而設)。非政府機構往往採用公積金計劃(Provident Fund Schemes),在退休或其他指定的時間,一次過支付一筆利益,而並非提供一種收入。自2000年12月開始實行的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正在這方面產生深遠影響。
2.4 團體及個人保險計劃 PDF p.39
直至目前為止,我們考慮的計劃大多數都是涉及為個人投保:為自己或其他個人購買保險。這仍然是壽險的一個重要元素。然而,團體保險(group insurance)亦扮演着一個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其中最明顯的是僱員福利計劃(employee benefit plans),僱主可透過這類計劃向員工提供某種形式的人壽保險,通常作為薪金及工資之外的附加福利。
這也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環節,不過我們可以注意某些特點:
(a) 基本差異:個人與團體保險計劃之間最明顯的差異是後者在一份保單中保障許多人。這種保單有時稱為總團體保險合約(master group insurance contract)。
(b) 合約各方:包括保險人和團體保單持有人(group policyholder),後者通常為僱主,但也可能是會所或其他為其成員購買保險的機構。團體內受有關保險保障的人可以稱為團體被保險人(group insured),有時稱為團體受保生命或受保人(group life insured or persons insured)。
(c) 不同計劃:可以是供款計劃(contributory)(僱員或其他受保人須分擔保費供款)或非供款計劃(non-contributory plans)(成員個人毋須為保費供款)。
(d) 合資格團體:團體保險通常涉及單一僱主(single employer)為其僱員(統稱為「團體」)投保,但不是為了買保險而成立的組織團體(會所、工會、體育協會等)的會員同樣會被界定為合資格受保。另外,多個僱主的團體(multiple-employer groups),即由不同公司的僱員組成的團體,也可以參加同一計劃。
(e) 核保:集體核保意味着本來適用於審核個人保險的高度注意力,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了。團體計劃通常不會要求詳細的個人資料。
(f) 個人的合格性:是否合資格參加團體保險通常由僱主決定,而規定的資格一般在一項「在職工作條款」(actively-at-work provision)中載明。指保險生效時,每個獨立被保險人不僅要是受僱的,而且還要是在職的(沒有生病或休假)。
(g) 拒絕參與保險計劃:一個合資格的人(尤其是在供款計劃中)也許在開始時拒絕參與保險計劃。如果該人日後改變主意,可能被要求提供可保性證明(以抵消逆選擇的出現)。
(h) 中止保險:對於個別受保人,其保障可能會在其不再合資格(離開僱主或團體)或未能繳付所需保費時中止。某些計劃允許個人從團體保險保單轉為個人保險保單,並且通常不會要求提供可保性證明,但一般只限於指定時期內轉換。
模擬試題甲類問題l 信譽良好的保險中介人通常會就任何有關人壽保險的查詢,提出兩個基本的問題。其一是「你希望保險為你做些甚麽?」,另一個是:
(a) 「你有多少錢?」 .....
(b) 「我的佣金率是多少?」 .....
(c) 「你確實認為自己需要這種保險嗎?」 .....
(d) 「你能夠並且願意支付多少保費?」 ..... [答案請參閱2]
2 遞減定期壽險的含意是:
(a) 死亡保險金每年遞減; .....
(b) 保費每年遞減; .....
(c) 死亡保險金與保費每年遞減; .....
(d) 支付給代理人的佣金每年遞減。 ..... [答案請參閱2.1.1a]乙類問題
3 可轉換定期壽險可能會導致逆選擇。下列哪項是為抵制逆選擇而設?
(i) 例如55歲之後不准轉換。
(ii) 永久保險保額必須高於目前保單。
(iii) 保單實施若干年後,不可轉換。
(iv) 永久保險保額不可高於目前保單。
(a) (i)及(ii); .....
(b) (i)、(iii)及(iv); .....
(c) (ii)、(iii)及(iv); .....
(d) (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2.1.1b]
4 關於終身壽險,下述哪三項不正確?
(i) 可支付的死亡保險金每年遞減。
(ii) 只有在受保生命去世時,才可支付死亡保險金。
(iii) 只有經過固定年數之後,才可支付死亡保險金。
(iv) 經過固定年數或者早逝的時候,便支付死亡保險金。
(a) (i)、(ii)及(iii); .....
(b) (i)、(ii)及(iv); .....
(c) (i)、(iii)及(iv); .....
(d) (ii)、(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2.1.3] [如有需要,答案可於本研習資料手冊最後一頁找到。]
第3章 保險利益附約及其他產品 PDF p.42
註:讀者會在本章中見到「受保保單所有人」(“policyowner-insured”)一詞,這是指受保生命(life insured)和保單所有人(policyowner),是同一人的情況。大部分壽險保單都是簽發給同時身為受保生命(life insured/life assured)的保單所有人。
然而,讀者必須明白︰當某人就他人的生命購買保險(有關保單稱為「第三者保單」),購買者是保單所有人,生命受保障的人是受保生命。
3.1 殘疾保險利益 PDF p.42
附約(rider / policy rider)(或稱附加條款、批單(endorsement)),於修訂保單的同時成為保單的一部分,它不是擴展就是限制該合約應付的利益。用於免除保單責任的附約稱為豁免承保附約。我們會考慮在受保保單所有人遇到某種形式的身體殘疾時適用的兩種常見附約。
3.1.1 殘疾豁免保費(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即豁免保費附約(WP Benefit Rider))
豁免是個自願放棄某項權利或取消某項規則的條件的行為。殘疾豁免保費附約可附加於幾乎所有類型的壽險,保險人根據此項附約承諾在受保保單所有人完全傷殘時放棄其收取續保保費的權利。這並不代表保單被中止,保單將依然有效,因此,可產生現金價值的保單將會繼續產生現金價值,分紅保單將會繼續產生紅利,猶如保單所有人已如期支付了保費。
就豁免保費附約而言,「完全傷殘」一詞可指:受保生命因患病或身體受傷而無法執行其工作中,或基於其學校教育、培訓或經驗而適合他的任何其他工作中任何必要行為及職責。「完全傷殘」的範圍也包括:於附約有效期內,受保生命完全喪失雙目的視力、雙手或雙腳的使用、或一隻手加一隻腳的使用。
個案五就人壽保險單的意外附約而言「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被保險人是一位消防員,在1998年初患上慢性背痛及膝蓋兩側痛楚,X光片顯示腰脊骨有退化現象。由於消防處的醫務委員會已評定他不適合繼續當消防員,處方在1999年7月終止了他的聘用合約。被保險人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保單內「完全傷殘」的定義,於是申請豁免保費。
根據保單的定義,「完全及永久傷殘」是指:「受保生命因疾病或受傷導致不能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保險人拒絕他的豁免保費申請,原因是已有醫療報告指出他毋須倚賴輔助器材也能工作和走動,功能沒有任何障礙;又消防處也證實了已經將他的個人資料送往其他政府部門傳閱,為他物色另一份工作。
投訴委員會留意到上述情況後,認為雖然受保生命由於傷殘而無法繼續當消防員,但是其傷殘卻沒有妨礙他從事其他有報酬的職業;因此投訴委員會贊同保險人的決定,拒絕豁免其保費。
評論:有關保單為其豁免保費附約中的「完全及永久傷殘」一詞下了局限性頗強的定義,儘管較寬鬆的定義是存在的。
一般限制如下:
(a) 等候期(Waiting Period):受保保單所有人一旦根據保單的定義完全傷殘達最低期限(通常為三或六個月),他將獲豁免支付續保保費。一經開始,豁免會於保單的有效期內繼續下去,一直到相關傷殘結束為止。等候期最初的想法是,大部分人至少在殘疾之後的短時期內仍可領取工資,並仍然有能力繳付保費。
但實際上,如果殘疾情況在等候期之後仍然持續,有些豁免保費附約會退還投保人在等候期內已付的保費;這情況中的等候期屬於「起賠期限」(或「起賠期間」)(“time franchise”)。(起賠期限的實例,可以在保險原理及實務的研習資料手冊第3章找到。)
(b) 年齡限制:豁免一般只限於指明年歲範圍內開始的傷殘,比如15至65歲。
(c) 保險費繳付頻率(Premium frequency):當保費正被豁免時,就付保費的模式,實務上有不同的假設。例如,假使已經開始了按月豁免保費,而受保人在保費被豁免了25天後復元,他須在下一個月恢復支付保費。另一方面,如果已經開始了按年豁免保費,而他在兩個月以後便康復,除非作出某些調整,否則,雖然已經康復,他仍可額外獲得10個月的保費豁免。
鑒於如此的不良情況,有些保單於是規定,就豁免保費而言,每年支付保費模式會自動轉換為每月支付模式。另一做法是明確規定不得在殘疾期間變更支付保費的頻率。
(d) 除外責任(Exclusions):這種附約所提供的保障與人身意外保險或醫療保險相似,因而通常包含一些相似的除外責任,例如:
(i) 蓄意傷害自己身體所造成的殘疾;
(ii) 在從事違法活動時導致的殘疾;
(iii) 保單生效前已患的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
(iv) 戰爭時服兵役導致的殘疾。
3.1.2 殘疾收入(Disability Income)
豁免保費附約減輕了受保保單所有人在完全殘疾(total disability)時的支出,殘疾收入附約(disability income rider)(如名稱所示)則在完全殘疾期間提供收入。同樣,殘疾收入附約可以附加於幾乎所有類型的人壽保險。
與此附約有關的常用條款包括:
(a) 定義:「完全殘疾」(“total disability”)一詞的定義與豁免保費附約中的相同(見上文3.1.1)。
(b) 應付金額:如何計算應付的傷殘收入額有兩項選擇,一是收入公式,一是定額。典型的團體傷殘收入保單採用這麼的一項收入公式:收入額等於受保成員傷殘前的收入的某個百分比,然後扣除他從任何其他來源收取的傷殘收入利益。如支付定額的話,就不應理會受保成員的任何其他收入利益。
(c) 等候期:與豁免保費附約(WP rider)的等候期的概念相似,但這個等候期由一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d) 並非貸款或預繳:完全殘疾期間,基本保單依然完全有效,故此,萬一死亡在完全殘疾期間內發生,保單會於任何已付或應付的收入保險利益之上支付基本保單的保額。
3.2 意外保險利益 PDF p.44
意外保險利益(accident benefits)通常附加於與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有關的任何種類的壽險保單。它們通常被歸納為一個單一的附約(rider),稱之為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AD&D)附約(Accidental Death and Dismemberment(AD&D)Rider)。
3.2.1 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Accidental Death and Dismemberment)
雖然它們通常被歸納在一起,但亦可分開來研究:
(a) 意外死亡保險利益(Accidental death benefit (ADB)):此類附約一般承諾,於意外導致死亡的情況下,額外支付一筆與基本保單的保額相等的保險利益。常見條款有:
(i) 死亡必須由意外身體受傷而直接引起,並與所有其他原因無關,並於該受傷的一年之內發生;
(ii) 人身意外保險的常規除外責任(exclusions)均適用,包括:
(1) 蓄意傷害自己身體造成的傷殘(例如因自殺所致);
(2) 與戰爭有關的傷殘;
(3) 從事違法活動時造成的傷殘;
(4) 航空傷殘(作為購票乘客則屬例外)。
註: 1 這種保險利益經常被稱為雙倍賠償利益(Double Indemnity Benefit)。正如我們前面學過的(見1.2.3(b)),在這裏使用“Indemnity”(字面意思為「彌償」)一詞,技術上並不準確,因為人壽保險一般不適用彌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
2參考上述於1.2.3(a)研究的內容,近因(proximate cause)對這種附約顯得非常重要。相比之下,就基本的人壽保險計劃而言,死亡的原因在大部分的索償個案中屬於無關的因素。
(b) 喪失肢體(Dismemberment):「喪失肢體」從詞義上看是指喪失一個或多個肢體(四肢),但在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附約中,「喪失肢體」包括喪失肢體及喪失視力的意思。一般的條款有:
(i) 基本保障:在正常情況下,若受保生命在意外事故中喪失任何兩肢或雙目失明,則會支付一筆與意外死亡保險金(death benefit)相等的款項;
(ii) 較低額保險利益:若意外事故導致受保生命喪失單肢或單目失明,或遭受其他較輕微的指明受傷,給付額通常相等於意外死亡保險金的規定比率;
(iii) 定義:喪失一肢可以描述為實際喪失肢體(由手腕/足踝關節或以上完全斷離),或喪失該肢體的功能;
(iv) 組合:一般來說,保單會規定: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同時引致喪失肢體和死亡的情況下,保單只須支付喪失肢體保險利益或死亡保險利益,而非同時支付兩項利益。
3.2.2 其他意外保險利益
不同的保險人會提供不同形式的保障,但一個典型提供其他意外保險的附約皆具有以下特點:
(a) 利益給付表(Benefit schedule):承保意外身體受傷,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指定的受傷類別及相應的保險利益金額。該表格的內容通常包括:
(i) 死亡 - 保額的100%
(ii) 喪失兩肢 - 指明的比率
(iii) 完全失明 - 指明的比率
(iv) 喪失單肢及單目失明 - 指明的比率
(v) 喪失單肢或單目失明 - 指明的比率
(vi) 各種指定程度較輕的傷殘 - 如下所示程度較輕的傷殘:包含所有可能的傷殘狀況的細表,範圍從嚴重受損(例如:失去大姆指或食指)到相對較輕的受損(例如:失去一個手指關節)。
(b) 其他利益:可以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保障:
(i) 嚴重燒傷 - 第三級或以上程度燒傷可獲支付(指明金額);
(ii) 每周津貼 - 在傷殘期間可獲給支付(指明金額)(最長為52周);
(iii) 住院津貼 - 每日津貼(指明金額;上限為1,000日);
(iv) 「雙倍賠償」- 如果傷殘是由於乘一般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或在某些公共場所(如電影院)的火災所引起,所有利益/津貼(住院津貼除外)可獲加倍。
(c) 除外責任(Exclusions):在此適用,並一般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可以找到的除外責任,包括:
(i) 蓄意傷害自己身體造成的傷殘(包括任何時候的自殺);
(ii) 戰爭引起的傷殘;
(iii) 參與違法活動時造成的傷殘;
(iv) 疾病(除非由意外事故引起);
(v) 生育及懷孕引起的傷殘;
(vi) 參與危險運動時造成的傷殘按照個別運動項目的定義。
3.3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 PDF p.47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是指:在受保保單所有人處於訂明的嚴重狀況下,儘管他仍然在生,但保單所列明的全部或部分死亡保險金已可支付給他。這方面的條款包含在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附約(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 rider (ADB rider))之內,也稱為生前支付保險利益附約(living benefit riders)。
不同的提前支付附約皆有相同的特徵如下:
(a) 基本原因:在極度精神緊張、悲哀和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發放這些保險利益,可以幫助當事人應付有關開支,並至少為已經非常悲傷的當事人提供部分援助以解決新增的財務困擾。
(b) 合資格計劃:為了降低行政成本,這種附約往往只准附加於保額相當大的保單。
(c) 受益人:由於向在世的受保保單所有人發放保險利益會對保單受益人的期望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有些保險人會於處理此類附約的給付申請時,要求受益人簽署一份棄權聲明(release)(或稱解除責任憑證),同意提前支付的保險利益數額會從將來的死亡保險金中扣除。
(d) 承讓人:如果保單已被轉讓,承讓人必須簽署同樣的棄權聲明,保單才會作出給付。
(e) 保險利益的類型:我們將考慮兩種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分別是危疾和長期護理保險利益。
3.3.1 危疾保險利益(Critical Illness Benefit)
這類附約的基本特點如下:
(a) 含義:受保保單所有人將獲給付死亡保險金的載明部分,條件是:
(i) 他被診斷患上指明疾病;
(ii) 他被診斷患上終末疾病並只有12個月或更短的壽命;或
(iii) 他有必要接受指明的醫療程序;
(b) 指明疾病:儘管不是所有保險人都是保同一範圍的疾病,一切受保疾病均可分類為:
(i) 癌症
(ii) 心臟相關疾病;
(iii) 傷殘;
(iv) 重要器官相關疾病;
(v) 神經系統相關疾病;
(vi) 免疫系統相關疾病;
(vii) 其他。
(c) 醫學證據:必須有主診醫生發出的報告,以確認患者的健康狀況和(如屬終末疾病)其評估的預期壽命。
(d) 利益的金額:每家保險公司支付的金額不同,並視乎所患疾病的類型而定,全額支付死亡保險金是其中一個可能性。危疾利益總是一次性給付的。
(e) 限制:同樣,並非所有保險人設定的限制都是一樣的,但一般包括下列幾項:
(i) 危疾保障僅適用於某歲數(如80歲)或以下的人;
(ii) 危疾保障僅適用於標準風險;
(iii) 多重疾病和復發性的疾病可能不會獲得給付,某一兩類疾病或屬例外;
(iv) 等候期:上面(a)項中所指的診斷須於附約生效了某指明期間(如90天)後作出的。
(f) 豁免保費:有些附約承諾豁免於所界定的喪失工作能力發生了(比如)三個月後到期的所有續保保費。
註:香港市場現已廣泛地提供包含了共用同一個保額的死亡保障和危疾保障在内的一籃子保單;然而,市場同時提供不給付死亡保險金的危疾保險利益計劃及包含死亡保險金的危疾保險利益附約。
3.3.2 長期護理利益(Long-Term Care (LTC) Benefit)
這種產品目前在香港並不常見,但這個附約的基本特點是:
(a) 含義:因某些疾病而須接受長期護理的受保保單所有人,可獲支付死亡保險金的規定部分。
(b) 護理類型:會在附約中加以說明,例如:在認可的護理院(approved nursing home)接受護理或在受保保單所有人的家中由正式註冊的護理員護理。
(c) 醫學證據:附約通常會規定:相關的護理在醫學上是必需的。要證實這點並不容易,有時出示受保保單所有人的醫生所發出的證明即可,但是,許多保險人都會規定,受保保單所有人必須已經失去指定數目的日常起居活動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才能確立長期護理的必要性。
(日常起居活動能力包括人類的基本需要和功能,諸如洗澡、穿衣和走動。)
(d) 利益的金額:一般來說,每月在護理院護理的利益為死亡保險金的2%,每月在家中由正式註冊的護理員護理的利益為死亡保險金的1%。最高支付總額介乎死亡保險金的50%至100%之間。
(e) 等候期:通常在給付長期護理保險利益之前有一個為期90日的等候期。有些保險人更同時規定,保險單於作出給付以前須已生效了一年或以上。
(f) 豁免保費(Premium waiver):受保保單所有人在接受長期護理利益的期間,通常都會獲得豁免保費⎯⎯包括附約的保費及基本保險計劃的保費。
3.4 醫療保險利益 PDF p.49
在早期,壽險保單並不提供醫療保險利益(medical benefits)。這類保障被認為是意外(“Accident”)(人身意外(Personal Accident))保險組合的一部分。在近期,各類保險業務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因此,人壽保險人常常將醫療保險當作他們有關「人身保險」(“insurances of the person”)產品系列的一部分。
所提供的保障可能以壽險保單附約的形式提供,或單獨作為一張一般保險保單(保險人當然須獲保險業監管局授權經營有關險種的業務)。
目前在香港,一份典型的醫療保險,通常包括大部分以下的特點:
(a) 基本計劃(Basic plan):是為了支付與醫療及住院有關的費用,基本計劃具有很多保障範圍的名目,一般有︰
(i) 住院費用:根據所選擇的保障類型及所繳付的保費,通常可分為三類:私家病房、半私家病房或大房病床。保障範圍包括住宿與膳食、醫院服務雜費及深切治療的津貼。
(ii) 私人護理:同樣可分為三類:包括註冊護士的家庭護理或住院護理、或主診醫生推薦的護理。
(iii)外科醫生、麻醉師及手術室費用:最高利益保障金額根據這三個類別及所涉及手術的嚴重程度而設定。
(iv) 住院病人內科醫生費:用於非外科手術的項目。
(v) 住院病人專科醫生費:用於治療、諮詢顧問意見等費用。
(vi) 門診病人的跟進護理:限於出院後的六周內。
(vii) 免費全球性支援:為協助在外地遇上緊急醫療救助的情況而提供的各種利益和保障,範圍從即時透過電話提供援助至運回死者遺骸等。
(b) 自選醫療計劃(Optional medical plan):各類自選計劃的名目很多,但都要繳付額外的保費。其基本目的是為基本計劃中各種保障提供更高的保障限額。
(c) 主要除外責任:基本計劃及其他計劃的各類保險利益的給付在時間上均有一些限制,但這些限制都在受保範圍中清楚列明。指定的除外責任通常包括以下各項:
(i) 保單生效前已患的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
(ii) 與懷孕和生育有關的開支;
(iii) 涉及吸毒或其他濫用藥物、蓄意傷害自己身體和透過性接觸傳染的疾病;
(iv) 與愛滋病或免疫力缺乏症有關的症狀(有時只在保險的首五年列為除外責任);
(v) 先天性畸形的治療。
3.4.1 自願醫保計劃
(a) 背景
自願醫保計劃(簡稱「自願醫保」)已於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意即可自當天起向消費者推出相關產品)。此計劃是政府食物及衞生局(簡稱「食衞局」)所推出的政策措施,以規範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而保險公司和消費者的參與均屬自願性質。自願醫保容許參與之保險公司推出經食衞局認可的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認可產品」),以供消費者自願選購。
自願醫保旨在為消費者帶來某些好處。透過令巿民更容易獲得個人住院保險,並提升個人住院保險的質素和透明度,自願醫保為願意及有能力使用私營醫療服務的消費者提供一個額外的選擇。
(b) 自願醫保下的稅務扣減
隨着《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於2018年10月31日獲通過,納稅人於2019年4月1日或之後,為其本人或所有「指明親屬」繳付的認可產品的合資格保費,可作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稅務扣減;就此目的而言,「指明親屬」一詞涵蓋納稅人的配偶和子女,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姊妹。
不論受保人獲多少張保單承保,每年扣減所涉的保費上限為每名受保人8,000港元,但可申請扣減的指明親屬人數不設上限。比方說,某個納稅人作為保單持有人,為四位受保人(例如其本人加上三位指明親屬)一共購買了四張保單,這些保單的已繳付合資格保費的全年稅務扣減上限為32,000港元(即8,000港元x4)。
(c) 自願醫保的管理
自願醫保由食衞局下的自願醫保計劃辦事處負責管理。有意提供符合自願醫保規定的產品的保險公司,必須先成功註冊為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並就有意推出的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如適用)取得食衞局的認可,方可將有關產品以認可產品的名義推出市場(可參閱下文(c)(iii)中對此三個詞彙的說明)。
食衞局制定了一套闡述計劃規則的計劃文件,供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遵守:
(i) 《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註冊規則》(簡稱《註冊規則》):保險公司必先獲食衞局根據《註冊規則》的規定註冊為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方可獲准銷售認可產品。
(ii) 《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簡稱《保單範本》):《保單範本》闡明認可產品(包括基本計劃和靈活計劃)在保單結構、條款及保障的最低要求。如認可產品有提供超過或有別於最低要求的條款及保障,有關保單可能需要就《保單範本》的條款作出修改或補充,或加入一些額外的條款。
如保單同時涵蓋認可產品以外的其他保險計劃(例如認可產品屬人壽保險保單的附加合約),該保單會包含《保單範本》沒有訂明的條款及保障,而這些條款及保障並不受自願醫保的要求所規限。
(iii) 《自願醫保計劃下產品的合規規則》(簡稱《產品的合規規則》):《產品的合規規則》闡述保險產品獲認可為符合自願醫保規定的產品設計要求及相關的產品認可程序。相關的基本原則如下:
(1) 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必須先獲得食衞局的認可,方可以認可產品的名義供市民投購。
(2) 所有認可產品必須為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以下例子是一些不被視為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的保險產品:承保僱員並採用總體保單提供的團體保險產品;門診保險產品;非償款性質保險產品,包括住院現金保險產品和危疾現金保險產品;及僅承保特定疾病(例如癌症)的償款性質保險產品。
(3) 符合產品合規要求並獲食衞局認可後,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便可成為認可計劃,即標準計劃或靈活計劃。
(4) 除了允許的輕微改動外,標準計劃的產品設計基本上是固定的。標準計劃提供的條款及保障,必須等同自願醫保下認可產品的最低合規要求(如《保單範本》中所訂明),即「基本保障」(見上文的(c)(ii))。
(5) 靈活計劃必須在「基本保障」的基礎上,提供「額外保障」。靈活計劃的設計必須符合「更佳保障原則」,即與標準計劃相比,其條款及保障會為客戶帶來更高的保障,並且不會對保單持有人在「基本保障」下享有的保障權益產生不利影響(除屬指明除外情況)。
(6) 標準計劃和靈活計劃均可在「基本保障」和「額外保障」以外包括少量其他類型額外保障,簡稱「其他保障」。為了顧及從事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在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中提供長期保險保障(例如人壽保險)的牌照要求,在產品內加入「其他保障」成為認可產品的一部分是允許的。
(7) 以下表格說明定義標準計劃和靈活計劃的原則:標準計劃靈活計劃基本保障必須包括必須包括額外保障不可包括必須包括其他保障可選擇包括或可選擇包括或不不包括包括
(8) 根據認可產品簽發的保單,可以附帶或附加於其他保險產品(例如:把認可產品以附加契約的方式附加到一份人壽保險),惟食衞局不會將這些其他保險產品視為認可產品的一部分。此外,這些其他保險產品的保單條款及細則不得與自願醫保的目標有所抵觸,並且不得削減保單持有人在同一保單下就認可產品可獲得的保障。
(iv) 《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簡稱《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為《保單範本》作出補充,給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訂明操守及準則,當中涵蓋產品提供、轉移安排、銷售及推廣、投保申請的處理、冷靜期、售後服務等方面。對保險中介人來說,熟悉《實務守則》在「銷售及推廣」方面的要求尤其重要。
相關要求的撮要如下:
(1) 在進行銷售及推廣活動時,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應就自願醫保及認可產品,向消費者提供清晰、準確、非誤導性及容易取得的資訊,以助其作出投保決定。
(2)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應確保所有銷售及推廣資料,均為準確及非誤導性、備有中英文版本(社交媒體及廣告除外)、用字淺白及完整。
(3)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應盡力保證消費者、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在閱覽銷售及推廣資料時,可輕易辨識認可產品與非自願醫保產品的條款及保障。
(4) 在推廣認可產品的過程中,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及其銷售代表應盡責地向消費者解釋其主要的產品及保費內容。
(5)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應提供便捷的渠道(如公司網站、與銷售代表/服務代表的溝通渠道、查詢電話熱線等)讓消費者獲取自願醫保及認可產品的重要資料,例如:產品提供者參與自願醫保的註冊狀況;銷售中的認可產品的產品及保費資料;核保所需資料,包括核保因素、消費者的重要事實及資料等;稅項扣減的資格;及處理投訴的程序。
(6)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應通知投保人,他們有責任披露個人資料及重要事實以作核保之用,並指出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報資料及詐騙的潛在後果。
(7) 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已明確說明,在特定情況下,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可在保費退款中扣除部分作合理行政費之用。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應事先向投保人解釋相關準則及計算方法。
(8)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應向認可產品的投保人解釋保單持有人在保單所訂明的冷靜期內可享有的冷靜期權益(見下文(d)(vii)(4))。
(9)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在銷售過程中及接獲查詢時,應向消費者解釋,除精神科治療外,標準計劃中所有保障均全球適用。如屬對保障地域範圍作出限制的靈活計劃,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則應解釋限制區域的定義和保障調整規則,並解釋有關限制並不適用於靈活計劃中的「基本保障」(即相等於標準計劃的保障範圍)。
(10)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在銷售過程中及接獲查詢時,應向消費者解釋,標準計劃中所有保障均不設醫療服務提供者選擇的限制。如屬就選擇醫療服務提供者設有限制的靈活計劃,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則應解釋指定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名單,並解釋有關限制並不適用於靈活計劃中的「基本保障」(即相等於標準計劃的保障範圍)。
(11)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在銷售過程中及接獲查詢時,應向消費者解釋,標準計劃中所有保障均不設病房級別選擇的限制。如屬就病房級別選擇設有限制的靈活計劃,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則應解釋:訂明的病房級別,以及自願選擇更高級別病房時的保障調整詳情;保險公司將保證相關保障調整並不適用於非自願性質的病房級別提升;如自願選擇更高級別的病房,有關調整並不適用於靈活計劃中的「基本保障」(即相等於標準計劃的保障範圍)。
(12)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在銷售過程中及接獲查詢時,應向消費者解釋,標準計劃就訂明的診斷成像檢測所設定的共同保險安排,及靈活計劃下經食衞局批准的共同保險及自付費安排(如有)。
(13)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應根據政府公布的稅項扣減細節,在銷售過程中及接獲查詢時,讓消費者知道認可產品的稅項扣減資格。
值得一提的是,保監局將會發出一份適用於包括自願醫保在內的所有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業務指引(指引31)(有關本指引的更多細節,請參見3.4.2),就預期的水平/標準和做法提供指引,以確保消費者獲得公平對待。
(d) 自願醫保的基本特點為了有效地發揮其功能,自願醫保具備下列特點:
(i) 自願醫保的受保人必須是年齡介乎15天至80歲的香港居民(包括香港身份證持有人)。
(ii) 認可產品分為標準計劃和靈活計劃兩種。標準計劃按自願醫保的最低要求提供標準化的「基本保障」,而靈活計劃則為受保人在整體上保持標準計劃的保障的前提下,提供額外的保障,例如較高的保障金額和多元產品選擇以切合不同消費者的需求。
(iii) 保費的釐定實際上是不受約束的。按自由市場原則,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可自由訂定保費水平。根據市場的一般做法,認可產品的標準保費可因應年齡及性別有所不同,而整體保費水平也可按年根據醫療通脹情況及保障額的修訂等因素予以調整。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必須公布其認可產品按年齡分級的保費表,藉此增加市場透明度及促進收費競爭。
(iv) 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不是必然要接納任何投保申請,它們可透過核保程序,就受保人作風險評估,並決定是否無條件接受投保、接受投保但須收取附加保費及/或設個別不保項目,或拒絶投保申請。產品提供者須向投保人解釋核保決定及投保申請結果,並在投保人的要求下,就該解釋提供書面回覆。
(v) 認可產品的保障範圍不限於私家醫院的服務收費,受保人可就其使用的(不論由公營或私營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的費用提出償付索償。此外,購買認可產品不會影響受保人使用公營醫療服務的權利。
(vi) 在成功登記參與自願醫保後,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必須向現有保單持有人提供一次機會,讓其選擇將現有個人住院保險轉移至認可產品。
(vii) 與許多現有償款住院保險產品比較,認可產品在不少方面更具吸引力,如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的「基本保障」部分的下列產品特點所顯示:
(1)標準的保單條款和細則、保障範圍及保障金額。
(2)為了加強保費的透明度,自願醫保的網站和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的網站均提供便捷渠道讓公眾查閱每個認可產品按年齡、性別和其他因素分級的標準保費表。在續保時,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有權按當時採用的標準保費表,調整所有同一類別保單的標準保費。在每個保單年度內及續保時,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不得因個別受保人健康狀況的改變而對其增加附加保費率或額,或增加個別不保項目。
(3)保單保證受保人可以續保至100歲,並且不設「終身保障限額」——即醫療保險單承諾在受保人的一生中累計支付的最高金額。
(4)保單持有人有權(「冷靜期權益」)於冷靜期內取消新買的保單,並在未曾因索償而獲得或將獲得賠償的條件下,獲全數退還已繳保費。冷靜期的期限最少為21天(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可提供更長的期限),由保單或保單簽發通知書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開始計算,以較先者為準。
(5)保障範圍擴展至包括:
- 保單生效前未知的已有病症—在投保時未知的已患病症在保單生效後的首三年等候期獲得部分承保(即第一年不保,第二年獲25%償款,第三年獲50%償款),由第四年起獲全部承保。
- 先天性疾病治療——保障範圍包括受保人於年屆8歲後出現或確診的先天性疾病的檢測及治療。償款安排與保單生效前未知的已有病症相同。
- 日間手術——保障範圍包括非住院情況下進行的外科手術(包括內窺鏡),相關附帶條件為「屬醫療上必要的」。
- 訂明的先進診斷成像檢測——保障範圍包括非住院情況下進行的電腦斷層掃描、磁力共振掃描及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但受保人必須承擔30%共同保險。
- 訂明的非手術癌症治療——保障範圍包括針對癌症而進行的化療、放射性治療、標靶治療、免疫治療及荷爾蒙治療。
- 精神科治療——保障範圍包括在專科醫生建議下,在香港境内住院接受的精神科治療。
3.4.2 醫療保險業務指引(指引31)
為確保在銷售醫療保險產品時能公平對待客戶,保監局制訂了指引31,該指引被視為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中介人和持牌保險經紀人的最低標準。事實上,保監局已參考各持份者、保險業的意見,以及《保險核心原則、標準、指引及評估方法》(“《保險核心原則》”)。一般來說,《保險核心原則》是由國際保險監督員協會就監管概念的相關部分及實際應用作出傳閱。
(a) 目的、適用範圍及效力
(i)公平對待客戶是加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任和信心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根據《保險核心原則》第19條,實踐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包括達致以下成效:
(1)開發、推銷和銷售產品時,充分顧及客戶的利益和需要;
(2) 不論在銷售產品之前、期間或之後,均應向客戶提供準確、清晰及並非誤導的資料;
(3) 將未能切合客戶利益和需要的銷售風險減至最低;
(4) 確保所提供的意見達專業水平;
(5) 公平及適時地處理客戶索償、投訴及爭議;及
(6) 保障從客戶取得的資料的私隱。
《保險核心原則》第19條亦指出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包括道德操守、以誠信行事及禁止違規作業等理念。
(ii)指引31適用於所有承保醫療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以及所有進行與醫療保險業務有關的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指引31適用於所有醫療保險業務,包括個人及團體業務、自願醫保的認可產品,及其他種類的醫療保險業務。此外,指引31為其適用的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應符合的標準及常規提供指引,以確保客戶在醫療保險業務的各方面均能獲得公平對待。
(iii)指引31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它不是附屬法例。因此,它不應被詮釋為凌駕於任何法律條文。不遵從指引31所載的條文本身不會使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中介人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訴訟中被起訴。然而,任何的不遵從可能會(例如)令保監局對下列人士是否持續為適當人選有所影響:(i)指引31所適用的獲授權保險人的董事、控權人及相關管控要員,及(ii)指引31所適用的持牌保險中介人及(就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而言的)董事、控權人或負責人。
保監局亦可能參照指引31以考慮有否發生可能有損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此外,保監局會考慮與此相關的事項之所有資料、實際情況及影響。
(b) 產品設計獲授權保險人在開發醫療保險產品時,應考慮不同類型客戶的利益和需要。在市場推出醫療保險產品前,保險人應參考其業務模式;適用法律、規例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食衛局發布的《自願醫保計劃下產品的合規規則》);及其風險管理方式,為該產品進行盡職責審查。保險人尤需設立合適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確保其可以:
(i)設計符合目標客戶群的已識別需要和預期的醫療保險產品;
(ii)考慮產品的可持續性,合理地為醫療保險產品作出定價;及
(iii)採用針對已識別的目標客戶之銷售渠道。
(c) 銷售過程在推出任何醫療保險產品後,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應根據指引31所載的規定監察產品的分銷程序,以確保客戶在銷售過程中獲公平對待。若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發現有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則應採取適當的補救行動。
3.5 可保權利益(Insurability Benefits) PDF p.59
顧名思義,可保性(Insurability)是指按照正常的核保和商業準則,某一風險是可以受保的。影響可保性的常見因素,當然是準受保生命的健康狀況。檢查一個人是否具有可保性是核保過程的基本因素(見5.3)。不過,現有客戶有時也會出現可保性的問題(例如在保單復效時見4.7或在其他情況)。
但如果保單是根據保證可保利益(Guaranteed Insurability (GI) Benefit)訂立的,便可以避免這問題。
3.5.1 保證可保選擇
保證可保(GI)利益又稱預批購買選擇(Guaranteed Purchase Option)。這個附約的基本特點如下:
(a) 含義:保單所有人有權在指定的備擇日期(或稱行權日期)、指定年齡或指定事件發生時購買增額保險(當然要繳付額外保費),而毋須提供可保證明。
(b) 限制:增額保險的金額可能有一定的限制(限於原有保單的面額或更少)。該項權利也可能限於在受保生命達到某一年齡(一般為40歲)之前才可行使。
(c) 非自動獲得:保單所有人如果錯過了行使已觸發的選擇權以購買增額保障的話,就會喪失該次權利,但他還可在下輪(如有的話)行使該項權利。
(d) 指定事件:附約中所指定的受保事件可能是結婚、子女出生等。
(e) 暫時的保障:部分保險人在受保保單所有人有權行使購買增額保險選擇權的期間,自動提供定期壽險。如果後者在完成有關行權手續前死亡,也可得到額外的定期保險保障。
(f) 加有豁免保費(WP)附約的保單:若該保險本身已加有殘疾豁免保費附約(見3.1.1),而受保保單所有人在有權行使購買增額保險選擇權時已經成了殘疾人,那麼,他將會自動獲得該項額外保障。豁免保費(WP)附約也規定可以豁免所有保費,直至受保保單所有人康復或死亡為止。
3.6 通貨膨脹調整 PDF p.60
通貨膨脹(Inflation)足以降低貨幣的購買力,因此,它是任何指明保額的長期保險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長期保單在可以給付保險利益前可能會延續許多年,或者數十年。以實際購買力來衡量,一筆本來是相當可觀的數目,可能因為通脹的緣故而變得很小,甚至微不足道。
顯然,這是所有人壽保險計劃都要密切注意的問題。在保險利益附約這一章中,殘疾收入附加保險利益中有關通脹的規定如下:
3.6.1 生活指數調整利益(Cost of Living Adjustment (COLA) Benefit)
這項附約或保單條款是為殘疾的受保保單所有人提供定期增加的殘疾收入保險利益。就如名稱所示,增加的數目是與認可的獨立指數掛鈎的,例如綜合消費物價指數(Composite Consumer Price Index)。
模擬試題
「甲」類問題
1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中的「等候期」是指:
(a) 保費被豁免的時期; .....
(b) 允許保單所有人繳付保費的限期; .....
(c) 該附約還未適用於有關保險單之前的一段時期; .....
(d) 殘疾時保費被豁免前的一段時期。 ..... [答案請參閱3.1.1]
2 人壽保險單中的「雙倍賠償」(Double Indemnity)條款是一個不正確的名稱,因為:
(a) 人壽保險單通常不受彌償(Indemnity)限制; .....
(b) 支付的數額並不一定是保額的雙倍; .....
(c) 它僅在因意外導致死亡的情況下給付; .....
(d) 受益人因為同一事件收取兩次利益付款是違法的。 ..... [答案請參閱3.2.1]「乙」類問題
3 下述那項與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AD&D)附約有關的評論是正確的?
(i) 喪失肢體可解釋為實際失去一肢體,或失去其功能。
(ii) 喪失一肢,則支付相當於死亡保險金的款項。
(iii) 喪失兩肢,則支付相當於死亡保險金的款項。
(iv) 喪失肢體利益也適用於意外事故引致的失明。
(a) 只有(i)及(ii); .....
(b) 只有(i)及(iii); .....
(c) (i)、(iii)及(iv); .....
(d) (ii)、(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3.2.1]
4 下列哪三項是危疾附約通常包括的受保事件?
(i) 傷殘
(ii) 免疫系統相關疾病
(iii) 感冒
(iv) 癌症
(a) (i)、(ii)及(iii); .....
(b) (i)、(ii)及(iv); .....
(c) (i)、(iii)及(iv); .....
(d) (ii)、(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3.3.1] [如有需要,答案可於本研習資料手冊最後一頁找到。]
第4章 闡釋人壽保險單 PDF p.63
在進入本章正題之前,我們必須指出的是香港人壽保險市場傾向採用美國及北美常見的保單用語。另一方面,一般保險市場則主要採用源自英國的保單方式。就這次學習人壽保險保單而言,我們將依照比較普及的「美式」保險條款,至於個別本地保險人採用英式人壽保險保單用語時可能存在差異的地方,我們會作出適當註釋。
4.1 完整合約條款(Entire Contract Provision) PDF p.63
人壽保險保單是一份極為重要的文件。該合約是長期有效的,即可以持續許多年,也許數十年。與大多數其他類型的保險業務不同,人壽保險在索償時必須出示保單的正本。「完整合約」條款(“entire contract” provisions)因此是非常重要的。這些條款有以下規定:
(a) 完整的合約由保險單、任何夾附的附約及夾附的投保單(application)複印本構成(這麼的一個保險合約稱為封閉式合約);
(b) 只有保險公司中某些指定的高級職員才有權更改保險合約;
(c) 除非以書面形式作出,否則對該合約的修改不會生效;及
(d) 除非得到保單所有人的同意,否則不能修改該合約。
4.2 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PDF p.63
按照這些條款的規定,保險人不能對保險合約的有效性(validity)提出異議(質疑)。保險人可能會以懷疑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為理由(即投保人不披露(omitted)某些重要事實,或就這些事實作失實陳述(misrepresented)),而對保險合約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a) 典型的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 Incontestable Clause)規定:保險合約於受保生命在世時從保單發出日起計已生效了兩年後,保險人不會(指在一般情況下⎯⎯見下文說明)對該合約提出異議或質疑。(假如省略了「於受保生命在世時」這麼一個詞組,那麼如果受保生命於可異議期內死亡,受益人或會延遲提出給付申請,直至該期間結束為止,以圖取得此條文的保障。);
(b) 根據香港法律,若證實索償人或被保險人曾作欺詐行為(fraud),他們便不能依賴不可異議條款。不論合約的內容如何,香港法律是不會助長欺詐行為的。
[舉例:假設有一份壽險單是單依賴受保保單所有人所申報的健康及其他資料而安排的,他未能披露某些重要資料,而這些資料本來足以促使謹慎的承保人避免給他提供保險。三年之後,這男子死亡。按照最高誠信的一般規則,保險人有權推翻該保險合約。但因為不可異議條款的凌駕效力,保險人不可以這樣做。
但是,如果保單所有人之未能披露重要資料構成了欺詐性違反最高誠信責任,而應用的是香港法律,那麼,保險人便有權不理會這條文而推翻該合約。]
個案六面對保險人嘗試以違反最高誠信責任為理由拒絕賠付,往往可以利用不可異議條款作為有效的招架工具保單所有人在人壽保單生效三年後死於鼻咽癌,案情透露保單所有人在簽署了投保申請書後的第四天早上,到保險人的醫生醫務所接受身體檢查;並於同日下午,因為一個月來右頸腺腫和後中鼻膈出血而向私家醫生求診,被診斷患上鼻咽癌,儘管如此保單所有人沒有在投保申請書上或在接受身體檢查時披露上述任何病徵,因此保險人拒絕給付死亡保險利益,理據是保單所有人沒有披露重要事實。
保單所有人的妻子強調她的丈夫只是因為當日下午感到身體不適,才向私家醫生求診,事前沒有預約。由於保單所有人多個月前經常患傷風感冒,而他的病徵又跟傷風感冒非常相似,加上他本身不是醫學專家,所以只以為是再次患傷風感冒。此外,保單所有人在投保申請書上有披露曾患傷風感冒,服藥後已經復原,此舉足證他投保時已經盡其所知全面披露所有病歷資料。
投訴委員會留意到投保申請書上有數條關於聲稱沒有披露事實的問題,清楚問及保單所有人患上或接受治療的「病症」。雖然保單所有人披露自己有某些徵狀,但是並無證據顯示保單所有人沒有在投保申請書上披露已知或已被診斷的病症,投訴委員會因此相信保單所有人已經如實填寫投保申請書。
再者,投訴委員會發現投保申請書上沒有警告字句,規定保單所有人必須向保險人披露健康狀況在簽署投保申請書後但在保險合約生效前出現的變化,而在這宗個案中,保單所有人的健康狀況在簽署了投保申請書後不久便惡化。
更重要的是,為期兩年的可爭議期適用於人壽保單,除非證實被保人欺詐,否則兩年後保險人便不能撤銷保險合約。保單所有人在保單生效兩年多後才去世,由於沒有證據證明涉及欺詐,因此投訴委員會裁定應該引用不可爭議條款。
基於上述理由,投訴委員會裁定索償人得直,獲給付死亡保險利益。
評論:索償人得直是基於兩個主要原因的,而任何一個的效力都是足夠的。第一、投訴委員會斷定保單所有人沒有違反最高誠信責任。法律規定投保人只須披露其實際上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投訴委員會明顯認為保單所有人在簽署投保申請書或接受身體檢查時已存在的病徵不會構成他實際上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
再者,除非通過私人協議加以修改,否則,保險合約一訂立時,披露責任就終止。投訴委員會明顯認為案中的保險合約在簽署投保申請書時⎯⎯而非在保單簽發時⎯⎯訂立,因此,在該關鍵時刻過了不久後的診斷,就算屬於重要事實,也不必向保險人披露。第二、就算確定了保單所有人已經違反了最高誠信責任,也應容許他享用不可異議條款,除非能證明他有欺詐行為。
(c) 這樣的條款不具防止保險人提出合約非法(比如以缺乏可保權益為由)的效力。
(d) 英格蘭法院曾經判定某項不可爭議條款(Indisputable Clause)(等同於不可異議條款的英式條款)不可防止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疏忽的失實陳述為理由而拒絕賠付,除非該項條款明文述及疏忽,或除非要不然該項條款便不能理解。
4.3 寬限期 PDF p.65
英式保單中,寬限期(Grace Period)又稱「寬限日期」(Days of Grace)。基本上,它指保費到期日之後保險保障仍然維持有效的一段時間。若不是因為這寬限期條文,如果過了繳費到期日還沒繳清保費,保單會失效(lapse)。因此,它容許過期繳付保費而不受處罰。
這些條款的特點是:
(a) 寬限期一般為期至少30或31日;
(b) 寬限期不適用於保單的首期保費;
(c) 寬限期內繳付的保費被s視作準時繳付;
(d) 這並非免費保險期;舉例來說:
(i) 如果受保生命在寬限期內死亡而保費還沒繳清,保險人會從應付死亡保險金中扣除到期保費;
(ii) 如果在寬限期結束時受保生命還活着但到期保費尚未繳清(除非有其他保單條款另作規定,如不能作廢條款(見下文4.5)),英式保單就會在保費到期日開始失效,而美式保單則會在寬限期屆滿時失效(出現贈送一個月保險的情況)。
(e) 對於非傳統的保單種類(例如萬用壽險保單),可能會有特殊的條款。
4.4 受益人的指定(Beneficiary Designation) PDF p.66
人壽保單的保單所有人一般會指示保險人把應付的死亡保險金支付給某人,此人稱為受益人(beneficiary),而付款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受益人在受保生命去世時還活着。實務上,指定方式和受益人的種類是多樣化的︰
(a) 保單一般會指名受益人的,而概括式指定(class designation)(即指定一組人為受益人而非指名每個人)也可以,例如︰「我的子女」和「我的兄弟姊妹」。
(b) 死亡保險金應付時,由第一順位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或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收取(如果被指定者超過一人,每人所得金額將相等,除非保單另外指明)。以防所有第一順位受益人都不能比受保生命活得久,可在第一順位受益人以外,指定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次順位受益人(contingent beneficiaries)。
(c) 人壽保單通常允許保單所有人在保單有效時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在這情況下,該指定受益人稱為可撤換受益人(revocable beneficiary)。另一做法是在保單中加入條文,規定受益人一經指定後就不得撤換,真的要撤換的話,必須先取得現有受益人的書面同意。
再說回一般的保單措詞,儘管它容許撤換受益人,但衡平法是不會容許因在此等保單中指名替補受益人而導致原受益人的任何既得、實益權益蒙受損害的,就算此舉嚴格的符合了合約的條款。舉個例子,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保單持有人如為其配偶及/或其任何子女的利益而購買壽險單,將達到建立一個(法定)信託的效用,從而令該配偶及/或子女成為該保單的實益擁有人,保單所有人則成為受託人。
簡單地說,在衡平法給與的強大保護之下,此等實益權益可被視為一種連贈與人(保單所有人)本人也無法收回的饋贈(可更精確地稱為「生者之間的贈予」)!原因是此等權益現已屬於受益人的各別財產(Estate),他們是否比受保生命長命固然是無關緊要的。
(d) 典型的受益人指定條文的措詞看似簡單,普遍令人認為任何應付的死亡保險金肯定會付給受益人。事實上,保險人有可能收到多個相互衝突的申索,而申索人可能是保單受益人、承讓人、保單受託人、信託受益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代理人。保險人如果理所當然地認為受益人指定條文具有最高效力的話,它將會面對須作雙倍給付的風險。
4.5 不能作廢條款(Nonforfeiture Benefits) PDF p.66
大多數傳統人壽保險計劃(定期壽險計劃除外)生效一段時間之後,便開始獲得現金價值,基於種種原因(在本研習資料手冊的其他部分已經討論過),現金價值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與不能作廢(nonforfeiture)問題的關係非常密切。如果說一樣事物已經「作廢」,這代表它已經失去或對它的擁有權被剝奪,因此,「不能作廢」指:在某些情況下,不會失去該項權利,在這裏則指在中斷繳付保費的情況下,保單仍然有效。
如果沒有相反規定的特定條款,那麼在寬限期完結前仍不繳付保費的話,保單便會失效(lapse)。而常規的不能作廢條款則規定:
(a) 保單不會因為中斷繳付保費而失效。除非收到相反指示,否則保單的現金價值會被用作支付到期保費直至用完為止,以保持保單全額有效。
註:部分保險人並不認為這是不能作廢條款,他們視之為一個獨立的保單條款,並稱之為自動保費貸款條款(或稱保費自動墊繳條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APL) provision)。
(b) 如果具有現金價值或紅利價值的保單的持有人決定不再繳付任何保費,他有權選取:
(i) 退保現金價值(cash surrender value)(或稱退保價值(surrender value)):保單所有人中止保單時獲付退保現金價值;
(ii) 減額清繳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利用淨現金價值作為整付保費(single premium),購買與原保單所提供的計劃相同的但保額較低的人壽保險;
(iii) 展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利用淨現金價值(net cash value)作為整付保費,購買與原保額相同的定期壽險,定期壽險的保險期則取決於該淨現金價值有多少。
註: 只有在保險人接到有關中斷繳付保費的決定的通知後,上述選項才適用。如果保單所有人只是中斷繳付保費,而沒有發出選擇的通知,上述(a)項中的自動條款便被觸發。不包含此條款的保單經常規定在保單所有人未能作出選擇的情況下自動採用上述(b)(iii)項的安排。
4.6 保單抵押貸款 PDF p.67
這是另一個直接源自保單現金價值的特點:保單持有人可以利用現金價值作為抵押,向保險人借入款項。這個概念與上述4.5(a)項提到的自動保費貸款條款一脈相承,而常規的保單抵押貸款(Policy Loan)條款包括:
(a) 保單所有人有權向保險人借入款項;
(b) 貸款用途無任何限制;
(c) 貸款金額的上限為保單現金價值(扣除一年的貸款利息);
(d) 貸款唯一需要的抵押就是保單現金價值;
(e) 適用的利率或設有訂明的上限;
(f) 保單所有人自行決定還款多少和何時償還,而任何未還的利息會成為保單抵押貸款的一部分;
(g) 未償還貸款額(包括任何未償還利息)會從應付的死亡保險金或退保價值中扣除。
4.7 復效 PDF p.68
按照英式人壽保險慣例,復效(reinstatement)也稱為「保單復效」(“Policy Revival”)。其概念是:在某些情況下,已經失效(已死)的保單可以重獲「生命」。在保險人與保單所有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這固然是可行的。不過,「復效」一詞在這種情況下關乎保單所有人可使已失效的保單重新生效的權利。
適用的常見保單條款包括:
(a) 須於規定期間內提出復效的要求;
(b) 有關期限可能因保險公司而異,但一般為5年;
(c) 這種權利一般只適用於已失效(lapsed)的(而非已退保的(surrendered))保單;
(d) 復效可能受下列條件限制:
(i) 提供持續可保性(健康狀況良好)的證明;
(ii) 繳付任何未繳清的貸款連利息;
(iii) 補付已到期但未繳清的保費及其利息(按訂明利率計算);
(iv) 繳付一筆復效費;
(v) 從復效日計起的另一段可異議期(contestable period()見4.2);
(vi) 從復效日計起的另一段自殺免責期(suicide exclusion period)(見4.12)。
4.8 誤報年齡或性別(Misstatement of Age/Sex) PDF p.68
請注意,這是指錯誤申報年齡或性別。若現有的受保生命進行自願變性手術時,應請教有關保險人的意見。
顯然,若事實與安排保險時所說明的年齡或性別不相同,這可能對保費及/或保險利益產生顯著影響。這些情況下的常規條款是:
(a) 如果在賠案(或稱索償)發生之後才發現錯誤:須(向上或向下)調整應付保險利益的金額,以反映在根據正確的年齡/性別及已繳付的同等的保費,應該能獲得的利益金額。
註: 如果保險人在這項目上採用最常見的英式做法,那麽任何對保險金額的調整只能是向下的。如果誤報的年齡/性別顯示已繳付的保費過高,保險人會退還超額繳付的保費(不包括利息),而不對應付保險利益作出向上的調整。這一點必須與採用英式保單的保險人查清楚。
(b) 如果在賠案發生之前已發現錯誤:保單所有人通常可以選擇:
(i) 保持保額不變,同時在計算了應已支付的正確保費之後,或者收取退費,或者支付額外保費;或
(ii) 調整保單保額—新的保額將是已交保費本可按正確的年齡或性別購得的金額。
註: 關於這點,英式慣例是相同的。
4.9 轉讓 PDF p.69
《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9條容許藉訂明手續來轉讓據法權產(參閱術語解釋),而對保險合約的權益屬於據法權產。有效的法定轉讓其中的一項標準是,擬轉讓的據法權產須屬現時的,而非未來的;法院曾經判定對保險合約的權益屬於現時的,可予以轉讓。除此「現時」描述以外,對保險合約的權益也可形容為「復歸的」,即是說,即使保單所有人根據該合約的權利毫無疑問地獲得承認,但他尚未能實際享用該項保險,直到未來某日或某件事發生後。
如果進行或嘗試進行轉讓(assignment),保單所有人就是轉讓人(assignor),而交易的另一方就是承讓人(assignee)。轉讓可以作為執行合約或饋贈的手段。
我們應該注意某些由保單條款及其他方面産生有關轉讓的特點,包括:
(a) 轉讓通知(notice of assignment):轉讓自向保險人發出通知那一天起生效。典型的壽險單包含了一項轉讓條文,說明保險人在未收到書面通知之前,沒有義務按照有關轉讓行事;此項規定並無意阻止進行轉讓。
(b) 轉讓的有效性:上述的轉讓條文讓保險人對轉讓的有效性卸棄責任,這暗喻轉讓人應就有效轉讓所需手續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c) 承讓人的權利:轉讓一生效,承讓人即繼承轉讓人的一切權利和補救。但承讓人所收取的不可能比轉讓人可收的多,因此,如果轉讓人曾藉欺詐行為或失實陳述購得保險的話,保險人是可以向承讓人提出免責辯護的。保險人還可以向承讓人執行本應針對轉讓人的抵銷權利,因此,轉讓人任何未付的過期保費和未償還的保單抵押貸款連利息,將從任何應向承讓人支付的保單利益中扣除;這情況可以說成承讓人收取保單的淨保單收益(net policy proceeds)。
(d)轉讓利益,而非負擔:法律不容許一人給第二個人轉讓其欠第三人的義務(比如支付保費的義務),除非得到第三人的同意。
(e) 轉讓限制:有關轉讓
(i) 不得侵犯任何受益人(尤其是任何不可撤換受益人(irrevocable beneficiary) 即在沒有其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撤換的受益人)的任何既得權利(vested right) 。必須注意,指定可撤換受益人只能給他帶來收取保險利益的期望,而非既得權利或權益;
(ii) 不能為非法目的而安排轉讓(如洗黑錢);
(iii) 可能規定只能以一次過/整筆保單利益支付承讓人,亦即不能選其他賠付選擇(settlement options)作為給付的形式。
(f) 轉讓類型:人壽保險人把轉讓分為兩種:
(i) 絕對轉讓(absolute assignment):不可撤銷地轉讓對某份壽險單的一切擁有權,就為之絕對轉讓;
(ii) 抵押轉讓(collateral assignment):此類安排是暫時性的,通常以保單作為並非來自保險人的貸款的質押擔保(collateral security)。轉讓條款把承讓人的利益限於貸款金額連利息,並賦予轉讓人復歸權,於完全還款之後取回權益。
已發通知的抵押轉讓生效之時,轉讓人不能獲取保單抵押貸款或退保。
4.10 紅利選擇 PDF p.70
分紅(Participating)保單於適當時候分發紅利(dividends),方法有三種,即現金紅利、復歸紅利和期終額外紅利。現金紅利是即時應付給保單所有人的,但保單通常就現金紅利提供以下選擇(dividend options):
(a) 立即以現金方式支付;
(b) 用以繳付保單的未來保費;
(c) 存放在保險人處以賺取利息(註:紅利存款(包括其利息)和現金價值是分開的);
(d) 用以購買同樣會產生紅利的清繳增額保險(paid-up additional insurance);
(e) 用以購買為期一年的定期壽險。
註: 如果保單所有人沒有從上述各項中作出選擇,大多數保單會採用一種稱為「自動紅利選擇」(automatic dividend option)的方式。在香港普遍的做法似乎因保險人而異,較常見的有:
(i) 採用上述(c)項選擇,將紅利存放在保險人處以賺取利息;或
(ii) 採用上述(d)項選擇,購買一項清繳增額保險。
保險中介人應向保險人(insurers)查詢。
4.11 賠付選擇 PDF p.71
給付保單利益時,受益人及/或保單所有人可以在幾個選項(「賠付選擇」)(settlement options / optional modes of settlement) 之間選擇收取收益的方法,包括:
(a) 整筆支付(lump-sum settlement):一次性付款,以完成整份保險合約;
(b) 利息選擇:保單收益保存於保險人處,而保險人則每年或按其他約定的更短周期支付利息;
(c) 定期支付選擇:在約定的時期內,分期支付等額保單收益(及利息)⎯⎯實際上,這項選擇是以該項保單收益作為整付保費,購買一份確定年金;
(d) 定額支付選擇:保險人分期給付約定等額,直至付完所有保單收益(及利息)為止;
(e) 終身收益選擇:在收款人在世時向其分期支付約定的保單收益(及利息)⎯⎯這項選擇實際上是以該項保單收益作為整付保費,購買一份終身年金(life annuity)(見2.3.1(c))。與定期支付選擇或定額支付選擇相比,終身收益選擇的預期分期付款額會較低。
4.12 自殺除外責任(Suicide Exclusion) PDF p.71
人壽保險其中一個特點是,即使索償是由受保生命本身的蓄意行為引起,保險人也可能須要支付保險利益。這是因為人壽保險的原意就是為受贍養的人提供保障,而並非讓受保生命本身得益。
在受保生命自尋短見這不幸的情況下,人壽保險作為一份長期合約,如因此而懲罰其家人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為防止有人藉自殺來取得保險金賠償,保險人採取一些防範措施,也絕對是合理的。一般的自殺條款(suicide clause)包括:
(a) 保單生效初期,自殺被列為除外責任;
(b) 自殺免責期長短可能因不同保險人而異,但通常為保單發出後一年;
(c) 如果受保生命在該免責期之後自殺,保險人會如常的支付死亡保險金;
(d) 如果受保生命在該免責期內自殺,保險人無須支付死亡保險金,然而,保單通常規定退還已付保費(減去任何未繳清的貸款及利息)。
註:1 作為保單的除外責任(exclusion),證明死亡是由自殺引起的舉證責任便落在保險人身上,這往往並非一件容易的事。
2 不要忘記列自殺為除外責任的目的(是為了要避免為有計劃的自殺提供保險)。曾經亦有個別案例,因為有理由假設已被證實的自殺是由保單生效後的事件引起的(否則屬於除外責任),結果保險人也作出了賠償。當然,這僅屬於通融賠付(ex gratia payment)(即法律上並非必要的),而有關的情況也可能是頗特殊的。
3 自殺曾經屬刑事罪行、但現在已不再是。
模擬試題
「甲」類問題
1 按照「完整合約」條款,合約的更改:
(a) 完全不可能; .....
(b) 只有在保單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 .....
(c) 如果保單所有人要求的話,可以進行; .....
(d) 如果保險人的高級職員批准便可進行。 ..... [答案請參閱4.1]
2 「寬限期」又稱:
(a) 寬限日期; .....
(b) 冷靜期; .....
(c) 不能作廢條款; .....
(d) 保險利益支付期。 ..... [答案請參閱4.3]「乙」類問題
3 下述哪些是不能作廢條款下的選擇?
(i) 退保現金價值
(ii) 整筆支付
(iii) 展期保險
(iv) 減額清繳保險
(a) 只有(i)及(ii); .....
(b) 只有(i)、(ii)及(iii); .....
(c) 只有(i)、(iii)及(iv); .....
(d) (i)、(ii)、(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4.5]
4 下述哪些是紅利選擇?
(i) 現金支付
(ii) 存放在保險人處以賺取利息
(iii) 用以購買清繳增額保險
(iv) 用以購買為期一年之定期壽險
(a) 只有(i)、(ii)及(iii); .....
(b) 只有(i)、(iii)及(iv); .....
(c) 只有(ii)、(iii)及(iv); .....
(d) (i)、(ii)、(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4.10] [如有需要,答案可於本研習資料手冊最後一頁找到。]
第5章 人壽保險程序 PDF p.75
5.1 公司運作 PDF p.75
保險公司的運作方式由公司自己決定,並沒有任何規定的固定模式或正式架構,因此,以下介紹的只是一間典型保險公司的運作例子。但是,在我們研究一間有代表性的人壽保險公司的內部組織之前,應先簡單介紹兩大類按結構而劃分的保險公司:
(a) 相互保險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ies):相互保險公司沒有股東(shareholders)。從法律上來說,公司由分紅保單持有人(participating policyholders)(即分紅保單的擁有人(見1.3.1b(a)))擁有,由董事局及高級管理層控制。
相互公司有其一定的優點,尤其是對保單持有人而言,他們不用與股東分享公司的利潤。然而,它也有一定的缺點,特別是需要籌集新股本時。
註: 即使一間保險公司的名稱含有「相互」的字眼,也不能肯定它就是如上文所指的「相互」公司。儘管如此,所有名稱中含有「相互」這個詞的公司在成立時無疑都是沒有股東的相互公司,只是世界各地的「相互公司」都陸續進行股份化(de-mutualised)的轉變,並將其法定地位變成了下述的形式。
(b) 營利公司(或稱股份公司)(Proprietary companies或Stock companies):這是更普遍的公司結構,是由股東共同擁有的股份有限責任(limited liability)公司。「有限責任」指:一旦股東「完全清繳」他所擁有的股票(fully paid-up shares) 的價值,便不必再為公司的虧損或資本需求提供任何額外的資金。
5.1.1 典型公司運作結構
由於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包括了許多互相牽連的活動,而且沒有固定模式可依,所以,我們只能簡單地介紹一下公司各部門或功能,並按照它們的英文名稱,以字母順序排列如下:
(a) 會計部(Accounts department):按照公司的政策與結構,會計部在簿記與財務記錄,以及管理會計方面可能扮演着較為例行(但重要)的角色,但在財政預算與投資等關鍵項目上則背負着重大的責任。會計部的標準功能包括:
(i) 收入:監管並記錄公司因保費、再保險賠款、貸款償還等情況下應收的所有款項。
(ii) 支出:監管並記錄所有由公司支付的到期款項,包括理賠、薪金、代理人佣金、購物費用等。
(iii) 財務報告:《保險業條例》要求,所有保險人每年都必須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這是會計部的一個主要功能和責任。
(b) 精算部(Actuarial department):如前文提到,人壽保險涉及精密的數學計算和預測,因此,精算部在保險公司運作中發揮關鍵的作用,其任務包括:
(i) 産品定價:就公司所提供的各種主要産品類型分類定價(例如:個人壽險、團體壽險、健康保險、人身意外及退休保障)。
(ii) 估值(Valuation):這是法律要求的核心功能。這包括資産與負債價值的計算。估值的方法重大地影響公司的償付準備金(solvency margin)和可分配盈餘的金額這是紅利(dividends)(或英式紅利(bonuses))的來源。(宣布派多少紅利或英式紅利實際上均由董事局決定。)
(iii) 理賠(Claims)及再保險(reinsurance):有關這些儲備與需求的計算及預測顯然非常重要。
(iv) 管理報告:這也可以由公司的會計人員去完成,但不論是誰完成這項任務,它都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公司高層管理者必須得到關於儲備、盈餘以及其他關鍵事項的可靠資料,否則公司根本不能運作(至少不能有效地運作,這也就可能意味着公司將「難以長久」!)。
(c) 代理人的培訓與管理(Agency training and control):大部分的個人人壽保險計劃是通過保險代理人售出的。同時,他們幾乎成為了公司的「命脈」,因此公司須對他們的委任、培訓及紀律負責。相關的細節會在本手冊的其他部分及其他研習資料手冊中列出,這方面的重要事項包括:
(i) 培訓計劃:有關培訓事務的安排、組織及管理,包括所涉及所有後勤及人事資料等各方面的細節。
(ii) 考試:令準保險代理人成為合資格保險中介人(例如:本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Quality Assurance Scheme))的資格考試及考取其他專業資格。
(iii) 資源與設施:為中介人的培訓及事業發展提供適當的資料、場地及機會,顯然也是十分重要的。
(d) 理賠(Claims):唯有索償的出現,我們才會有生意!這樣說也許過於簡單,不過這是事實。這個重要範圍包括:
(i) 日常行政:所有必需的調查、核對以及一般監管,以確保每一項細節均正確無誤。
(ii) 各種類型的索償:如死亡索償、期滿以及退保,這些問題都可能需要不同類型的專業知識。
(iii) 調查工作:有時須要進行詳細的科學鑑證或其他調查,以核實索償的有效性。
(e) 顧客服務(Client service):(又稱保單所有人服務(Policyowner Service):見5.5):這包括許多功能:
(i) 更改保單:可能涉及與財務有關或與財務無關的更改。這對公司的整體效率都很重要。
(ii) 通訊:包括書面與電話/上門查詢及接受任何投訴。
(iii) 文件整理:處理保單複印本(包括所有相應的查核及調查)及其他要求文件的申請。
(iv) 保單續保:與保留業務有關的重要過程。
(f) 市場行銷(Marketing):這個常用的名稱,泛指許多事物。一般包括:
(i) 產品研究:及開發新產品。
(ii) 促銷/宣傳:製作有關的材料並切實跟進有關的物流(後勤事務)和其他細節。
(iii) 廣告:與(ii)項關係密切,但亦具其特性(例如:傳媒的參與及贊助活動)。
(iv) 公共關係:例如:新聞發佈會、傳媒訪問、公開講座及研討會。
(v) 市場調查:研究市場潛在需求及營銷成效。
(g) 核保(Underwriting):作為一項技術活動,在下述5.3另有詳細分析,但是,作為公司運作的基本部分,這個部門的功能包括:
(i)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風險的選擇、評級以及按需要附加限制條款等技術性問題。
(ii) 體檢要求:安排並監督身體檢查及需要的相關文件。
(iii) 再保險(Reinsurance):決定所需的再保險程度並針對個別風險情況,作出適當的再保險安排。
註:正如前文提到,上述部門僅具一般的代表性。它們並不構成一張完整的部門清單,亦不刻意代表任何特定保險人的運作結構。
5.2 投保(Application) PDF p.78
有些保險人可能將‘application’(投保)稱為‘proposal’。在香港市場,兩種名稱都有人使用,不過‘application’可能比較普遍。兩者均指有意投保的人所提出的保險保障要求。這重要事項涉及許多重大問題及需要考慮的地方。同時,由於人壽保險合約一旦生效,保險人便不能把它取消,因此顯得更重要。
5.2.1 投保手續
同業競爭以及對提高效率的需求已經令投保單中向投保人詢問的問題減至最少。而問題的措辭也形成了一定的格式,通常如果答案填「否」的,代表在該問題上毋須作進一步提問,而答案填「是」的,則可能須要提供更多資料或作進一步調查。
(a) 投保手續的一般規則:投保單是主要的(有時實際上是唯一的)核保所需的資料來源,因此,在填寫投保單時,保險中介人應該特別留意自己對客戶所提供的建議和幫助,並注意以下問題:
(i) 必須提供所有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如果與健康有關及其他(重要問題上所填的答案為「是」,則須附上詳細解釋,包括任何有關的日期(見1.2.2)。
(ii) 通常,投保人須親自填寫投保單。有時保險中介人會被要求按照客戶的口述幫客戶填寫。這時應該非常小心,必須確保客戶認識到投保單是他的聲明,而答案也是他的回答。
(iii) 如可能的話,應儘量避免改動及修正投保單。否則,有關改動及修正必須非常清晰。任何不正確的地方必須清楚地刪除,同時經修正之處應由投保人簽名並註明日期。(大部分情況下,可建議以另一份表格代替原表。)
(iv) 應該全面地回答所有的問題。否則,只會引致投保手續被延誤。人壽保險所需的資料非常重要,因此不能豁免。
(b) 須考慮的重點:部分須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包括:
(i) 應該清楚註明所需的生效日期。保險人通常允許保單回溯一段時期(不同保險人可能有所不同)。
(ii) 證實投保人以及受保生命的身份非常重要。任何現有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同等識別文件)都應由代理人仔細驗證(部分保險人要求投保單附上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本)。
(iii) 下一個(有時是前一個)生日年齡(Age next/last birthday)是影響保費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香港,要確定這點有時可能並不容易。只知道出生年份但不清楚具體日期的情況非常普遍。在這種情況下,謹慎的保險人可能會以該年的1月1日作為出生日期。
(iv) 其他個人資料,包括職業、住址及家族病歷都非常重要,這是很明顯的。
(v) 必須獲得投保人與受保生命(如果不是同一人的話)的簽署。如果其中一名須簽名的人不會寫字,適當的符號或圖章亦可接受,但必須得到兩個人(其中一人可以是保險中介人)的見證。
(c) 補充要求(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這可能包括許多問題,保險人會就這方面提供詳細指引。不過,很可能包括以下問題:
(i) 壽險代理人報告(Life underwriter’s report):由保險中介人簽名,內容包括購買原因和與客戶相識多久。
(ii) 繳付保費方式:是否採用自動轉帳機制。
(iii) 可保性證明:確立可保權益。
(iv) 核保問卷:如果對某些疾病或其他事項的問題(例如:危險運動)的答案為「是」,則須填寫附加問卷。
5.2.2 收據及保單生效
我們再次強調一個重要原則:即人壽保險保單一旦開始生效,保險人就不能將其取消。以保險人簽發的收據為例,在非人壽保險中,收據只是證明已經收到某筆款項的通知書,與保險的開始日期(或稱起保日期)(inception date)未必有任何關連,該起保日期可以是以前的某個日期,也可以是預期生效的某個將來日期。
此外,即使(非人壽)保單已經生效,一般也有一項保單條件,容許在必要時可將其取消。人壽保險則並非如此。
人壽保險中,保費收據(premium receipt)是一份承認保險人收到投保人提交投保單並繳付首期保費的書面證明文件。常用的保費收據共有兩種:
(a) 附條件保費收據(Conditional premium receipt):按照這類保費收據,保險人同意保險於投保時即開始生效,但是,必須在事後能確定投保人在投保時乃屬按照標準條款(standard terms)具有可保性才有效,因此,存在兩個問題:
(i) 如果確定投保人具有的可保性只適用於另一個不同的保險計劃,與原來提交的保險合約有着不同的保費或不同的保額,那麽,已提交的那份保險合約就不是由投保當日開始生效了。技術上,我們可以說要約並沒有按其原訂條款獲得接受,因此,在投保雙方達成任何修訂條款之前,已提交的那份保險合約並未生效;
(ii) 如果投保人於投保之後變得不可保甚至死亡,只要能確定他在投保當時是可保的,仍會獲得保障。
(b) 立約保費收據(Binding premium receipt):也可能有其他名稱,如臨時保險協議(Temporary Insurance Agreement (TIA))或不附條件保費收據(Unconditional Premium Receipt)。
不論用甚麼名稱,這類收據的基本特點都是:
(i) 收據本身是一份合約,獨立於其後任何可能簽發的保險保單;
(ii) 保障由投保人簽署投保單並繳清有關保費之日開始生效;
(iii) 保障並不以事後能否證明投保人可保或已經具有可保性為條件;但是,
(iv) 保障期最長只限於指定的日數(例如:六十或九十天);
(v) 保障可以在指定期的最後一天前提前終止:
(1) 由保險人退還保費的日期終止;
(2) 向申請人寄出終止通知書之後的指定日數起終止;
(3) 由已簽發保單的保障生效日起終止。
註:在非人壽保險中,亦有類似文件以提供暫時性、不附帶條件、但可取消的保障稱為暫保單(Cover Note)。暫保單通常只保障三十天,並且未必受是否繳付保費影響。
5.2.3 顧客服務 方針及標準
顧客服務指公司為使其客戶滿意的各種活動。
5.2.3a 顧客服務(Client Service)的重要性這裏有許多重要的考慮因素,包括:
(a) 客戶忠誠度(Customer loyalty):對你滿意的顧客一般不會離開你。人壽保險中業務的持續與保留(conservation)是非常重要的,因大部分的成本和開支都在「開始時」支付的(保單首次被安排時)。
(b) 客戶拓展(customer “prospecting”):可以形容為找尋新客戶。如果現有客戶對你的服務滿意,他們便立即在其朋友及家人的圈子中成為你的「免費推廣人」。
(c) 生產力/盈利能力:高素質的服務產生相對較少的錯誤和投訴。這一點已說明了應該將精力集中於提高效率的活動,這必然對盈利産生影響。
5.2.3b 怎樣達致高素質的顧客服務關於這一點,沒有簡單的答案。不過,下述各方面肯定有助於達到理想目標:
(a) 公司文化:應該盡量做到以客戶為本。
(b) 權力下放:給前線僱員足夠和恰當的權力和責任。
(c) 系統:應該建立監察客戶滿意程度的系統。
(d) 培訓:應該提供實現這些目標的培訓及技術。
註:上述建議基本上適用於保險人,但背後之重要原則可略為修改並使之適用於保險中介人。
5.2.4 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
公衆普遍存在一種觀念,而且肯定也是最多人擔心的一個問題:人壽保險推銷員在銷售時可能太過急進,甚至帶有壓迫感。結果,人們可能受壓力下購買他們實際上並不想要、或者根本負擔不起的人壽保險,這是可以理解的。
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依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該條例」)第133條及其規管與監管保險業,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主要職能而制訂《冷靜期指引》(指引29)。
以下為指引29的主要規定:
(a) 適用範圍
(i) 指引29適用於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所有就長期業務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ii) 除下列保單外,指引29適用於所有新訂立的人壽保險保單:
a. 團體保單;及
b. 任何屬於該條例附表1第2部類別G、類別H及類別I所指明的性質的保單。
(iii) 指引29亦不適用於下列有關人壽保險保單的交易:
a. 為提高現有保單的保額而增加保費;
b. 根據現有保單條款及條件行使抗通脹條文以提高保額;
c. 為現有人壽保險保單加入新的附加保障;及
d. 保單持有人根據現有保單條款及條件行使轉換權(例如將定期保單或定期附加保障轉換為終身人壽保險保單的權利)。
(b) 冷靜期
(i) 就本指引而言,冷靜期是有關指引29所適用的人壽保險保單的一項機制,該機制讓保單持有人於21個曆日期間內取消保單並獲退還保費。
(ii) 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須透過以下方式令保單持有人注意到冷靜期的機制:
a. 根據第(e)段於投保申請書載列有關冷靜期的陳述;
b. 根據第(f)段於交付人壽保險保單時在保單附上提示;及
c. 由獲授權保險人將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iii) 冷靜期將由下列文件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起計算:
a. 人壽保險保單(連同第(f)段所述的冷靜期提示);或
b. 冷靜期通知書,以較早者為準。
(iv) 冷靜期為緊接下列文件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的21個曆日的期間:
a. 人壽保險保單;或
b. 冷靜期通知書,以較早者為準。為免生疑問,交付人壽保險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當天並不包括在計算21個曆日的期間內。然而,若第21個曆日當天並非工作天,則冷靜期將包括隨後的工作天的一天在內。
(v) 為使冷靜期在人壽保險保單簽發日期後的適當時間範圍內展開:
a. 若人壽保險保單由獲授權保險人直接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則獲授權保險人應在保單簽發日期起計9個曆日內交付該保單(「9個曆日限期」);
b. 若人壽保險保單透過持牌保險中介人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則
(1) 獲授權保險人應在9個曆日限期結束前預留充足時間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提供該保單,以便持牌保險中介人能夠在9個曆日限期內交付該保單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及
(2) 於收到該保單後,持牌保險中介人應盡其合理努力在9個曆日限期內交付該保單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c. 獲授權保險人應在9個曆日限期內直接交付冷靜期通知書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及
d. 若9個曆日限期的最後一天並非工作天,則該限期將包括隨後的工作天的一天在內。
(c) 冷靜期內取消保單的權利
(i) 保單持有人有權在冷靜期內的任何時間取消人壽保險保單,並獲退還保費。保單持有人需要直接向獲授權保險人提供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並退回保單(如適用),以行使此取消保單的權利。
(ii) 就指引29適用的所有人壽保險保單(除屬於該條例附表1第2部類別C所指明的性質的保單及整付保費保單外),保單持有人應獲退還全數(即100%)已繳保費。
(iii) 就指引29適用的該條例附表1第2部類別C所指明的所有人壽保險保單及所有整付保費保單,獲授權保險人有權於符合以下所有的規定下,對保費作出市值調整,以釐定應退還的保費金額:
a. 市值調整的計算應只參照獲授權保險人於變現以有關保單的保費所作之投資而獲取的資產時,其所可能出現的虧損。與獲授權保險人簽發保單有關的費用或佣金支出不得計算在市值調整之內。
b. 保單持有人於完成填寫投保申請書前,獲授權保險人可作出市值調整的權利及其計算基準必須透過相關的產品小冊子中予以披露。
c. 準保單持有人於簽署其投保申請書前,必須獲告知獲授權保險人可作出市值調整的權利及其計算基準。
(d) 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的特定義務
(i)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交付冷靜期通知書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獲授權保險人應在冷靜期通知書中包含以下資料:
a. 有關的人壽保險保單可供領取的情況,及冷靜期的屆滿日期;
b. 在冷靜期內可重新考慮其購買人壽保險產品的決定的權利;
c. 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可獲退還已繳保費的權利;
d. 獲授權保險人客戶服務部的聯絡資料(包括其地址、客戶服務熱線號碼和電郵地址);及
e. 若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於冷靜期通知書交付後的9個曆日內仍未收到保單,便應聯絡獲授權保險人的提示。
(ii) 獲授權保險人亦必須:
a. 在獲授權保險人直接交付人壽保險保單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的情況下,遵守第(b)(v)a段所載的規定;
b. 在透過持牌保險中介人交付保單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的情況下,遵守第(b)(v)b(1)段所載的規定;
c. 在其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培訓資料及內部指引中訂明,其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第(b)(v)b(2)、
(c)(iii)及(d)(iii)段所載的規定;
d. 在保單並非經由持牌保險中介人訂立的情況下,遵守第(d)(iii)a段所載的規定;
e. 制定內部監控措施,以確保並為下述事項提供證據證明:
(1) 保單在9個曆日限期內已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及
(2) 冷靜期通知書在9個曆日限期內已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f. 備存證據紀錄(例如,確認保單已交付的收據副本)。若有投訴或爭議,獲授權保險人可能需要出示證據,以證明其已交付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以及交付的時間);
g. 就保單持有人於冷靜期屆滿後,要求取消其保單以獲退還保費而遭拒絕的個案,保存有關投訴或爭議的紀錄;及
h.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應保監局的要求提供第(d)(ii)e、f及g段提述的紀錄。
(iii) 持牌保險中介人應:
a. 在準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前,告知準保單持有人可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的權利、冷靜期的屆滿日期,以及獲授權保險人可作出市值調整的權利及其計算基準(如適用);
b. 如適用,遵守第(b)(v)b(2)段所載的規定;及
c. 遵守適用於該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其他守則及指引內所載有關冷靜期的任何其他規定。
(e) 投保申請書所載有關冷靜期的陳述
(i) 獲授權保險人應在投保申請書內緊接在準保單持有人簽署欄的正上方,印上符合「投保申請書所載有關冷靜期的陳述指引」(見附件A)的陳述。
(ii) 該陳述應使用清晰易讀的文字並以顯著的方式展示,該陳述的字體不得小於投保申請書內其他聲明所使用的字體。不論投保申請書是使用紙張、電子或其他形式顯示,獲授權保險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iii) 該陳述所用的語言應與投保申請書其他部分所用的語言一致。
(f) 簽發保單時的冷靜期提示
(i) 於交付人壽保險保單時,獲授權保險人應隨保單附上就冷靜期一事提醒保單持有人的提示。
(ii) 該提示的方式應考慮到所使用的媒介的具體情況,並可透過於獲授權保險人交付保單的同時以信函的形式直接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透過以標示於保單封套或封面上的陳述的方式作出。
(iii) 該提示所用的語言,必須與保單及現時(或已經)提供或致予保單持有人關乎保單的其他通訊/文件所用的語言一致。
(iv) 該提示必須使用清晰易讀的文字並以顯著的方式展示。
(v) 有關所須提示的內容細則,可詳見「簽發保單時的冷靜期提示指引」(見附件B)。
5.2.5 轉保(Policy Replacement)
人壽保險保單的條款及細則反映了人壽保險保單屬長期的保險合約,其設計及宗旨為保障人的壽命,通常涉及較長年期。保單持有人於已購買人壽保險保單的情況下,可能在期後會考慮購買另一份人壽保險保單以取代(全部還是部分的)最初所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於此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應注意更改最初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的不利之處(例如:退保或提取保單款項的收費)。
因此,如保單持有人於申請一份全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時,同時決定取代或變更其早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則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應確保該保單持有人充分了解有關轉保或變更的後果,從而讓其作出知情的決定。為處理此事宜,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依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該條例”)第133條及其規管與監管保險業,以保護現有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主要職能而制訂《長期保險保單轉保指引》(指引27)。
以下為指引27的主要規定:
(a) 適用範圍
(i) 指引27適用於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所有就長期業務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ii) 除非屬第(a)(iii)或(a)(iv)段中所列明適用的例外情況,否則指引27適用於客戶在本指引生效日期後所申請購買的任何人壽保險保單。
(iii) 指引27不適用於:
a. 購買任何為團體保單的人壽保險保單;
b. 在符合下文第(a)(iv)段所有條件的情況下而銷售的人壽保險保單;或
c. 獲授權保險人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中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已獲得保監局事前的書面同意以豁免遵守指引27的規定的任何人壽保險保單(例如透過保險科技沙盒)。
(iv) 上文第(a)(iii)b段提及的條件是:
a. 該人壽保險保單由獲授權保險人獲授權保險人,或認可機構以獲授權保險人的獲授權保險人的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身份,直接銷售給客戶;
b. 該人壽保險保單通過數碼分銷渠道,如:網頁或手機應用程式的銷售;
c. 獲授權保險人獲授權保險人或認可機構在銷售之前或期間並未向客戶提供建議;及
d. 除須遵守所有現有的產品披露規定外,獲授權保險人獲授權保險人或認可機構在人壽保險保單銷售時以顯著的方式展示聲明,以警告客戶如購買該人壽保險保單是為了取代現有的人壽保險保單,則客戶應尋求專業意見以了解相關風險及轉保的不利後果。
(b) 轉保
(i) 就購買指引27所適用的任何人壽保險保單(見上文第(a)(ii)段)而言,該保單的獲授權保險人及進行與該保單有關的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識別客戶購買該人壽保險保單是否屬轉保的情況。
(ii) 就上文第(b)(i)段而言,對於購買指引27所適用的人壽保險保單的情況,若該情況在所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之申請日期符合下述條件,則該情況屬於轉保的情況:
a. 客戶現時或曾經擁有另一份(或多份)人壽保險保單(統稱為“現有人壽保險保單”);
b. 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保單持有人與所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的保單持有人相同;及
c. 客戶透過下列方式,使用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部分或全部現金價值總額,或使用通過減少現有人壽保險保單應付的保費而節省或將節省的任何金額,以資助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所需的費用:
(1) 客戶藉行使(或已行使)保單下的權利(例如提取保單款項、提早退保)或藉保單條款及細則自動運作的情況(例如保單失效、減額繳清、展期保單),以減少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總額或保額;或
(2) 客戶從現有人壽保險保單中提取(或已提取)保單貸款(不論是應客戶要求或是藉保單條款及細則自動運作的情況而提取);或
(3) 客戶暫停或終止支付現有人壽保險保單下所須繳付的保費。
(iii) 下述交易不會被視為屬轉保的情況:
a. 該新的人壽保險保單的訂立,是僅基於根據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條文由現有人壽保險保單轉換為新的人壽保險保單;
b. 在現有人壽保險保單與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是由同一位獲授權保險人發出,並且在不需要再次進行核保的情況下,該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是僅基於根據該保險人提供的轉換或轉移計劃,而使現有人壽保險保單轉換或轉移為新的人壽保險保單;
c. 對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唯一變更是關乎其附加條款的保障,而該保單基本計劃的人壽保險保障並沒有作出變更;及
d. 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是為了取代在冷靜期(根據《冷靜期權益指引》(指引29)所定義者)內取消的現有人壽保險保單。
(iv) 應採取一切的合理步驟的規定,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中介人所應採取的步驟包括確保充分向客戶作出查詢,以得知客戶是否使用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總額,或使用通過減少現有人壽保險保單應付的保費而節省的金額,以資助或打算資助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有關查詢應最低限度包括範本中所載的問題(見附件C)。
該等查詢應在新的人壽保險保單的銷售過程中提出,而有關查詢亦可作為獨立的部分納入保單申請表內。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可以修改範本中所載的問題(見附件C),使用財務需要分析過程中收集的資料,並根據客戶的特別情況更改就轉保應作出的查詢。
(v) 持牌保險中介人應為客戶評估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是否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並為此向客戶提供意見,當中必須考慮客戶減少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總額或保額而引致的影響以及任何因轉保而對客戶造成的其他不利後果。持牌保險中介人應要求客戶提供有關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資料,以為客戶提供該等評估。
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妥善記錄客戶在此評估過程中提供的資料,其所考慮的因素、所作之評價及建議,以及該建議的理由。
(c) 《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
(i) 當一份新的人壽保險保單被識別為轉保個案,有關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中介人應要求客戶簽署《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見附件D)。此規定旨在讓客戶意識到轉保可能產生的不利之處,以一併考慮由持牌保險中介人提供的資料和意見,就是否繼續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作出經掌握充分資料的決定。
(ii) 持牌保險中介人在處理已被識別為轉保的新的人壽保險保單之申請時,應向客戶解釋《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中所載與轉保相關的影響和風險,並要求客戶閱讀及考慮《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中所載的資料。
(iii) 關乎有關申請的新的人壽保險保單之獲授權保險人,應保管已簽署的《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的正本。該獲授權保險人必須在新的人壽保險保單的簽發日期或之前向客戶提供《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的副本。
(iv) 獲授權保險人應就已識別為轉保的新的人壽保險保單之申請個案,保存發送已簽署的《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予客戶的完整紀錄。該等紀錄應包括已簽署的《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以及發送已簽署的《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之副本的日期及方式。該等紀錄應按保監局要求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其提供,以供查閱。
(d) 內部轉保
(i) “內部轉保”指就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的交易已被識別為轉保(根據上文第(b)(ii)段)的情況下,該新的人壽保險保單的獲授權保險人同時為客戶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保險人的個案。
(ii) 獲授權保險人應根據上文第(b)(ii)段所載的準則,實施核對其內部紀錄和數據庫的程序,以識別內部轉保的情況,而該等程序的具體如下:每當收到新的人壽保險保單的申請時,獲授權保險人應核對:
a. 就新保單的申請日期而言,客戶有否在緊接該申請日期前的12個月內曾經與該獲授權保險人訂立現有人壽保險保單,及
b. 如有此情況,現有人壽保險保單在緊接該申請日期前的12個月內有否出現上文第(b)(ii)c(1)、
(2)或(3)段中的任何情況。
如確認有上文第(d)(ii)b段中的情況出現,獲授權保險人須判斷是否需要聯絡客戶,以再次確認其是否有意通過更改現有人壽保險保單以資助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並告知客戶此舉的不利之處。
(iii) 若獲授權保險人識別某客戶在申請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時,已與其訂立現有人壽保險保單(基於進行上文第(d)(ii)段所述的核對),惟新的人壽保險保單在該申請時並不被視為屬轉保的情況,該保險人則應設定程序,以繼續監察緊接有關新的人壽保險保單之申請日期後的12個月內,現有人壽保險保單有否出現任何可能構成轉保(根據第(b)(ii)c(1)、(2)及(3)段)的變化。
如於監察期間識別出現第
(b)(ii)c(1)、(2)或(3)段中的任何情況,則獲授權保險人須判斷是否需要聯絡客戶,以再次確認其是否有意通過更改現有人壽保險保單以資助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並告知客戶此舉的不利之處。
(e) 監察投訴
(i) 獲授權保險人應記錄與轉保個案相關的投訴(並保存該等投訴紀錄),並持續監察投訴的趨勢。如發現有任何異常情況,應採取適當的管理行動以識別投訴的問題根源並採取相關的補救行動。
(f) 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的有效管控及程序
(i) 獲授權保險人應設立內部管控措施,以確保其委任的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及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遵從指引27的規定,並確保通過持牌保險經紀作出的人壽保險保單的申請亦符合指引27的規定。該等管控措施應包括下述事宜的管控:
a. 確保已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客戶是否購買人壽保險保單作為轉保,並保留適當的紀錄以證明已採取該等步驟;
b. 在已識別為轉保的情況下,確保客戶獲提供《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並簽署該文件,使客戶意識到轉保可能產生的不利之處,並保留適當紀錄以作證明;
c. 確保設有有效的機制以識別並處理內部轉保個案;
d. 識別持牌保險中介人逃避管控措施,或協助或教唆客戶逃避有關監控措施(例如,客戶在未獲機會閱讀及了解《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前已簽署該文件)的潛在個案,並於必要時採取包括針對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的補救行動;及
e. 識別可疑的轉保個案(例如,持牌保險中介人為該保險人銷售大量屬轉保的新的人壽保險保單)及其問題的根源,以及於必要時採取補救行動。
(ii)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持牌保險代理機構亦須設立並實施內部管控措施,以確保該等經紀公司及代理機構及其持牌業務代表(經紀)及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遵從指引27的規定。
(g) 備存紀錄
(i) 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應就轉保的事宜保存妥當的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指引27中所載的必要文件,以供保監局查閱及審閱。
5.2.6 長期保險保單利益說明(Benefit Illustrations For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依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該條例”)第133條,其規管與監管保險業以保護現有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及其促進與鼓勵獲授權保險人維持正當操守標準及良好和穩妥的業務常規的主要職能而制訂《長期保險保單利益說明指引》(指引28)。
指引28旨在載述向潛在的保單持有人或現有的保單持有人所提供的利益說明文件之標準規定,從而讓保單持有人就人壽保險保單的權益得到充足及清晰的資料。
(a) 適用範圍
(i) 指引28適用於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並載述獲授權保險人須就指引28所適用的人壽保險保單提供的銷售時利益說明、補充利益說明及有效利益說明的最低限度規定。
(ii) 就所有具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保單而言(團體保單除外),指引28所定下的規定必須獲遵從。就指引28而言,具可退款特點的個人保單將被視為具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保單。
(iii) 對於下列類別的人壽保險保單而言,可由獲授權保險人選擇是否發出有效利益說明:
a. 減額清繳保險保單及展期保險保單,而這些保單派發未來紅利及可支取現金的權益均已作廢,而其存款賬戶(如有)是按保證利率累積;
b . 非分紅保單;及
c.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保單(即該條例附表1第2部類別C(相連長期)的保險合約)。
(b) 一般原則
(i) 就有關指引28所適用的人壽保險保單而言,獲授權保險人應於銷售時提供利益說明,而該利益說明應最低限度應載有指引28附錄中標準說明(“標準說明”)內顯示的資料。獲授權保險人有責任確保其利益說明文件所提供的資料為充足、準確、清晰及不屬誤導。
(ii) 除指引28另有述明外,任何補充利益說明及有效利益說明亦應遵從標準說明中的最低限度規定。
(iii) 獲授權保險人應基於保單持有人現時已選擇的保單選項(如提取、保費抵銷、增加投保額等)、最新的精算假設及獲授權保險人對市場展望的現行看法,編制有效利益說明。更新的預測應考慮最新的有效保單狀況(如已屆年齡、現時保額等),並自進行預測的保單年度開始。相關風險的有關警告聲明及註釋亦應適當地修改及顯示。
(iv) 指引28相關附錄載有特定產品類別的具體規定。
(v) 獲授權保險人應要求客戶簽署銷售時所提供的利益說明文件中的聲明。保險人可選擇是否要求客戶簽署補充利益說明。數碼簽署或其他相類的簽署認證技術均為可接受的簽署方式。為免生疑問,獲授權保險人無須就有效利益說明取得客戶的簽署。
(vi) 如透過非親身的分銷渠道(如互聯網或電話營銷)銷售人壽保險保單,則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客戶會被視為已簽署該利益說明文件:
a. 在銷售過程中,客戶已獲提供相關保單的主要產品特點之解說文件;b . 在透過互聯網銷售的情況下,作為在線購買過程的一部分,客戶須(並確實)確認他/她已審閱該利益說明文件;及
c. 在向客戶交付保單時會一併將該利益說明文件致予客戶。
(c) 補充利益說明
(i) 獲授權保險人可就保單持有人不時選擇之可供選取的產品選項(如保費假期、部分退保、增加投保額等)提供補充利益說明。如有關資料已在標準說明中顯示,則可於補充利益說明省略該資料。
(ii) 如保費抵銷的選項於補充利益說明中闡述,則須符合保監局發出的《承保長期保險業務(保險業監管局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16)(參見5.2.8及附件K)的規定。
(iii) 就有關保單抵押貸款而言,獲授權保險人應向保單持有人提供通知,提醒保單持有人因保單抵押貸款款額超逾戶口/退保價值所產生的失效風險,以及(投連壽險保單的情況除外)根據保單抵押貸款的現時假設而導致保單失效的預計時間(以年為單位)(“提醒通知”)。在下列情況下應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提醒通知:
a. 如在銷售時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含有保單抵押貸款之基本計劃的補充利益說明;b . 如保單持有人申請保單抵押貸款;c. (盡快)於首次發出自動保單抵押貸款後(提供);及
d. 就有關已提取保單抵押貸款的保單,發出定期週年結單時。
此外,獲授權保險人須按要求提供保單抵押貸款金額的更新預測,並清楚表明保單抵押貸款的利率將視乎市場情況而不時修訂。獲授權保險人應在提供提醒通知時,告知保單持有人其可以要求此更新預測的權利。
(iv) 獲授權保險人可選擇是否就附加保障提供利益說明。如獲授權保險人選擇在銷售時提供附加保障的利益說明或就附加保障提供有效利益說明,則最低限度須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基本計劃的利益說明,另需提供一份集合基本計劃和附加保障的補充利益說明。
(d) 按客戶需要的修訂
(i) 獲授權保險人可按客戶需要修訂其利益說明文件,以刪除不適用於該產品或與客戶無關的資料,或加入額外的資料,惟該額外的資料不得具誤導成分及不應影響客戶對於標準說明所披露的資料的關注。
(ii) 在標準說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以外提供的任何額外資料必須與客戶有關及對客戶有價值。
(iii)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遵從標準說明的格式,以使(但不限於)“繳付保費總額”一欄在利益款項欄之前顯示,而退保發還金額亦應在身故賠償額之前顯示。
(iv) 獲授權保險人不得重點指出任何非保證的數字(即以有別於利益說明文件中一般文本的格式,如以粗體、下劃線或任何顏色或字體大小的特別格式所顯示)。
(e) 利益說明文件的編制及提供時間
(i) 提供利益說明文件的時間如下:
a. 就於銷售時提供的利益說明文件而言,應於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簽署申請表格前供其審閱及簽署(上文第(b)(vi)段適用的情況除外);及b . 在保單發出後,應最少每年一次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有效利益說明(此規定並不適用於可選擇是否提供有效利益說明的保單 - 見上文第(a)(iii)段)。
(ii) 獲授權保險人須提供反映個別客戶詳情的說明(而不是使用適用於所有客戶的樣本說明)。該等客戶詳情應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或吸煙習慣。
(iii) 獲授權保險人應使用與其他預售文件中相同的語言作為利益說明文件的語言。利益說明文件的英文或中文文本須按客戶要求供客戶取閱。獲授權保險人有責任確保所有銷售材料的內容一致。利益說明文件必須以清晰易讀的文字、格式及設計所顯示。
5.2.6a 投資壽險保單利益說明文件的具體規定(指引28-附件I)
(a) 假設淨回報率
(i) 獲授權保險人可選擇下列兩項中的其中一項,以闡述假設淨回報率:
a. 以四個假設年度淨回報率,即0%、3%、6%及9%,作闡述,並以不同的列表分別顯示其相應的退保發還金額及身故賠償額;及
b. 以三個假設年度淨回報率,即0%、3%及6%,作闡述,並在同一列表中顯示其相應的退保發還金額及身故賠償額。
(ii) 就上述兩個選項而言,除0%的假設年度淨回報率外,所有其他回報率(即3%、6%及9%)為獲授權保險人可採用的最高回報率。獲授權保險人亦可選擇使用較低的假設年度淨回報率(如0%、2%、5%及7%)作闡述。
(b) 費用及收費
(i) 獲授權保險人的利益說明文件應以反映所有保單層面的費用及收費(但不包括基金管理費用)所編制。基金管理費用指僅由基金經理所收取的費用及收費。
(ii) 獲授權保險人以基金管理費用名義所收取的任何費用及收費應透過數字說明反映,不論該等基金管理費用是以扣減單位形式收取或是直接反映於單位價格的計算上(例如“影子基金”)。舉例而言,如獲授權保險人收取1%之基金管理費用,而基金公司收取1.5%之基金管理費用,於利益說明文件上的數字說明須反映上述獲授權保險人收取的1%之收費,而基金公司收取的1.5%之基金管理費用則將於附註中提述。
(c) 披露
(i) 獲授權保險人可選擇在利益款項欄之前顯示各假設年度淨回報率下的相應戶口價值。如可供顯示的位置不足,獲授權保險人可刪除假設淨回報率為9%之一欄,但不得刪除其他欄的項目。
(ii) 利益說明文件應顯示首五個保單年度之每一個年末的預計退保發還金額及身故賠償額(兩者均應為已扣除指引28(本指引5.2.6a第(b)段)所述的一切相關費用及收費後的金額),並於其後至少每五年的期間顯示該等資料,直至保單年期屆滿或終結(以適用者為準)。顯示的保單年度不得超過客戶年滿一百(100)歲或保單年期屆滿的年度(以適用者為準)。
此外,最後所顯示之行列的項目應以“90歲”、“95歲”及“100歲”闡述,以便客戶理解。
(iii) 利益說明文件的附註應包含基金公司所收取的基金管理費用並未包括在說明中的提述。因此,需具更高的回報率以支付基金公司所收取的基金管理費用及達致說明中所示的回報率(即經扣除所收取的基金管理費用的回報率)。
(iv) 利益說明文件中應以顯著的方式顯示一項清晰的陳述,以提醒客戶在低投資收益率的情況下,保單或會因戶口價值跌至零而被終止。此情況僅適用於說明期終結前預計的戶口價值會變為零的個案。
(v) 利益說明文件中應以顯著的方式顯示一項警告,以提醒客戶提前退保或提前停止支付保費可能會導致重大損失。
註:投資壽險保單利益說明文件的式樣可以在《附件E》找到。
5.2.6b 分紅保單利益說明文件的具體規定(指引28 - 附件II)
(a) 制定假設
(i) 在制定基本情景的最佳估算假設時,委任精算師應參照香港精算學會發出的《最佳估算假設》(精算指引9),尤其是該指引附錄A中涵蓋利益說明假設的指引及考慮事項。
(ii) 獲授權保險人只可以不高於根據最佳估算所釐定的投資回報率闡述利益價值。
(b) 悲觀情景及樂觀情景
(i) 根據保監局發出的指引16的規定,利益說明中須提供高回報與低回報情景作額外估算,以顯示最終回報的差幅。風險較高的投資策略之高回報與低回報情景理應存在較大差幅。為確保一致,利益說明中必須使用“悲觀情景”及“樂觀情景”的詞𢑥。在上述情景中,投資回報及累積利率的變化須於文末的註釋中披露。
(ii) 獲授權保險人須採用預計投資回報的第二十五(25th)及第七十五(75th)百分位數以計算悲觀和樂觀情景(除非獲授權保險人已向保監局闡明並使其信納遵從此規定的實際困難,及獲得保監局另行的書面同意),並同時須保留其他假設不變(紅利/可支取現金的累積利率(如適用)除外)。
獲授權保險人可採用低於第二十五(25th)百分位數的回報率以計算悲觀情景,但不得採用高於第七十五(75th)百分位數的回報率以計算樂觀情景。
(c) 披露
(i) 利益說明文件中的保險術語應使用「指引28」附件第一部分(見附件I)所述的可接納的保險術語,並與其他產品資料文件(如產品小冊子、保單條款等)保持一致。如獲授權保險人需要使用其自身採用的術語,保監局會視乎其理據及有關術語是否屬誤導或較可能具誤導成分,並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給予書面同意。
為免生疑問,請注意「指引28」附件第二部分(見附件J)列出被視為具誤導成分的不可接納的術語清單。
(ii) 於保監局發出的指引16生效前所發出的保單,如有效利益說明中的保險術語與其他保單文件的保險術語有所不同,獲授權保險人應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一份可接納的詞彙表以供對照。
(iii) 獲授權保險人可選擇用獨立的表格,以退保發還金額先於身故賠償額的方式列出該等數字,而“繳付保費總額”欄則必須顯示於各個表格中。就規定而言,悲觀情景和樂觀情景須在同一頁面中顯示。如獲授權保險人需要就悲觀情景和樂觀情景以不同的分頁表達,保監局會視乎其理據及有關表達方式是否屬誤導或較可能具誤導成分,並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給予書面同意。
(iv) 獲授權保險人可選擇是否於補充利益說明及有效利益說明中顯示悲觀情景和樂觀情景。如獲授權保險人選擇顯示與基本情景有分別的情景,則最低限度須顯示悲觀情景。
(v) 利益說明文件只應顯示於“保單年度終結”時的數字,並應就下列年度提供利益說明:
a. 顯示不少於30年(於第5個保單年度後,以至少每5年的期間顯示)或保障年期(如較短);及
b. 在65歲時,或在保單年期屆滿時(如較早);及
c. 在100歲時,或在保單年期屆滿時(如較早);及
d. 在保單年期屆滿時。
註:分紅保單利益說明文件的式樣可以在《附件F》找到。
5.2.6c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保單利益說明文件的具體規定(指引28 - 附件III)
(a) 回報率
(i) 獲授權保險人應使用以下兩種不同假設來推算利益價值:
a. 根據保單訂明的最低保證派息率(不包括任何非保證紅利)。如保單並沒有提供任何保證派息率,則應使用每年0%的保守派息率(“保證基礎”或“保守假設基礎”)。
b. 根據獲授權保險人預測的現時假設派息率(即基於最佳估算的現行派息率的假設)(“現時假設基礎”),而該派息率可能與可不時更改的現行派息率不同。
(ii) 所使用的派息率應採用未經扣除任何相關保單費用及收費前的派息率。
(iii) 在釐定現時假設基礎的最佳估算假設時,委任精算師應參照精算學會發出的精算指引9,尤其是該指引附錄A中涵蓋利益說明假設的指引及考慮事項。
(iv) 獲授權保險人只可以不高於根據最佳估算所釐定的派息率闡述利益價值。
(b) 費用及收費
(i) 在保證基礎或保守假設基礎下,有關推算應採用最高的費用及收費標準。如最高的費用及收費標準並不適用,則應採用現時的費用及收費標準。
(ii) 在現時假設基礎下,有關推算應採用現時的費用及收費標準。
(iii) 獲授權保險人須於銷售時及就有效利益說明提供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保單標準說明中,訂明費用及收費摘要。除其他費用及收費外,亦應披露以下各項:
a. 應披露退保費用率/退保費用金額(如適用)。如顯示退保費用率,則須清楚述明有關費率適用的基礎。
b. 應披露首10個保單年度中各年度的保險成本費率。對於其後年度的收費,獲授權保險人可按每5年的期間直至保單年期屆滿而顯示費率。
c. 除現時收費率外,亦應顯示最高收費率。如沒有最高收費,則應於該欄中標明“不適用”。
(c) 悲觀情景及樂觀情景
(i) 獲授權保險人可選擇是否按悲觀和樂觀情景下的假設派息率以提供有關說明,而有關說明則僅應在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提供:
a. 有關保險計劃的目標資產組合具重大的(佔20%或以上)股權投資;及
b. 獲授權保險人的委任精算師認為可選擇提供的有關說明不會誤導申請人。
(ii) 此說明的提供主要為反映因股權投資而可能導致派息率的變動。該說明不應被用作為未來派息率的指標,因該等使用會被視為誤導申請人。
(iii) 獲授權保險人須採用預計投資回報的第二十五(25th)及第七十五(75th)百分位數以計算悲觀和樂觀情景(除非獲授權保險人已向保監局闡明並使其信納遵從此規定的實際困難,及獲得保監局另行的書面同意),並同時須保留其他假設不變(紅利/可支取現金的累積利率除外)。
(d) 披露
(i) 利益說明文件中的保險術語應使用「指引28」附件第一部分(見附件I)所述的可接納的保險術語,並與其他產品資料文件(如產品小冊子、保單條款等)保持一致。如獲授權保險人需要使用其自身採用的術語,保監局會視乎其理據及有關術語是否屬誤導或較可能具誤導成分,並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給予書面同意。
為免生疑問,請注意「指引28」附件第二部分(見附件J)列出被視為具誤導成分的不可接納的術語清單。
(ii) 於保監局發出的指引16生效前所發出的保單,如有效利益說明中的保險術語與其他保單文件的保險術語有所不同,獲授權保險人應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一份可接納的詞彙表以供對照。
(iii) 獲授權保險人可選擇用獨立的表格,以退保發還金額先於身故賠償額的方式列出該等數字,而於保證基礎/保守假設基礎及現時假設基礎下的“繳付保費總額”欄及“戶口價值”欄均必須顯示於各個表格中。就規定而言,悲觀情景和樂觀情景須在同一頁面中顯示。如獲授權保險人需要就悲觀情景和樂觀情景以不同的分頁表達,保監局會視乎其理據及有關表達方式是否屬誤導或較可能具誤導性成分,並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給予書面同意。
(iv) “保證基礎”一詞僅在全數預計價值均為保證時方可使用;否則,只應使用“保守假設基礎”的描述。
(v) 說明文件不得包含保證基礎/保守假設基礎或現時假設基礎或悲觀和樂觀情景以外的推算。
(vi) 獲授權保險人可選擇是否於補充利益說明及有效利益說明中顯示悲觀情景和樂觀情景。如獲授權保險人選擇顯示與基本情景有分別的情景,則須同時顯示悲觀情景和樂觀情景。
(vii) 利益說明文件只應顯示於“保單年度終結”時的數字,並應就下列年度提供利益說明:
a. 顯示不少於30年(於第5個保單年度後,以至少每5年的期間顯示)或保障年期(如較短);及
b. 在65歲時,或在保單年期屆滿時(如較早);及
c. 在100歲時,或在保單年期屆滿時(如較早);及
d. 在保單年期屆滿時。
註: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保單利益說明文件的式樣可以在《附件G》找到。
5.2.6d 非分紅保單利益說明文件的具體規定(指引28 - 附件IV)
(a) 原則
(i) 非分紅保單在整個保單期內僅提供保證利益價值。
(ii) 任何提供非保證要素的產品(例如將已派發的保證利益按非保證利率累積於存款賬戶),應遵從分紅保單的標準說明。
(b) 披露
(i) 利益說明文件中的保險術語應使用「指引28」附件第一部分(見附件I)所述的可接納的保險術語,並與其他產品資料文件(如產品小冊子、保單條款等)保持一致。如獲授權保險人需要使用其自身採用的術語,保監局會視乎其理據及有關術語是否屬誤導或較可能具誤導成分,並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給予書面同意。
為免生疑問,請注意「指引28」附件第二部分(見附件J)列出被視為具誤導成分的不可接納的術語清單。
(ii) 於保監局發出的指引16生效前所發出的保單,如有效利益說明中的保險術語與其他保單文件的保險術語有所不同,獲授權保險人應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一份可接納的詞彙表以供對照。
(iii) 利益說明文件只應顯示在“保單年度終結”時的數字,並應就下列年度提供利益說明:
a. 顯示不少於30年(於第5個保單年度後,以至少每5年的期間顯示)或保障年期(如較短);及
b. 在65歲時,或在保單年期屆滿時(如較早);及
c. 在100歲時,或在保單年期屆滿時(如較早);及
d. 在保單年期屆滿時。
註:非分紅保單利益說明文件的式樣可以在《附件H》找到。
5.2.7 派發保單紅利
5.2.7a 派發紅利的基本原理也在本手冊的其他部分進行討論(見1.3.1b(a)及4.10)的分紅保單,是帶着獲得保單紅利這類回報的期望而購買的,它一般也會產生現金價值的。一般來説,所宣佈及派發的紅利金額與相關的分紅保單的匯集基金的業績情況有直接的關係的。(所謂「匯集基金」(pooled fund)是指相關的保險人隨着提供了分紅保單而在其資產負債表上顯示出來的資產的全部,而之後保險人須為這些保單管理該等資產。)匯集基金在特定期間的業績情況與其在同一段期間的投資收益、費用、賠付金等因素有密切的關係。
一般而言,滙集基金的投資回報對紅利額有最大的影響,但和保險人的整體業績就不一定一致。一個謹慎的保險人只會在得知了實際的業績情況比其之前所作的精算和財務假設更有利後才宣佈保單紅利的。
如前所說,紅利金額視乎匯集基金的業績情況而定的。也值得注意,保險人一般保留釐定紅利金額的權利。實務上,紅利金額是基於各自的獲委任精算師的意見,並經各自的董事會批准而釐定的。在制定建議時,精算師會考慮匯集基金的業績情況、經濟展望、及如何公平的對待同一個匯集基金内不同類別的保單持有人及在不同時間投保的保單持有人。
而且,保險人一般會將紅利平均派發,以減低短期大幅波動。平均派發的形式各有不同,各保險人可因應相關保險合約的條款及自身的政策決定平均派發的方法。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發布了《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見5.2.8及附件K),針對分紅保單要求相關保險人及其董事會和獲委任精算師遵守若干規定。下面是該等規定的概要。
保險人必須具備一項涵蓋了在股東與分紅基金之間分配盈餘/盈利及宣佈保單持有人紅利和其他自由決定的保險利益等兩方面的公司政策。此項政策須清晰地予以記錄,經董事會批准,並於保監局提出要求時向其提供。
於設計提供非保證利益的產品之時,獲委任精算師有責任確保向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將有合理的機會實現。獲委任精算師必須向董事會提交報告,就保單紅利及其他非保證利益的年度或更頻密的宣佈作出建議,此報告並須應保監局的要求向其提供。紅利宣佈的機制須受保監局的規管審查,保監局亦可要求保險人委任獨立人士評估其公司政策是否已被完全的、一致的、公平的遵從。
董事會須最終負責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及就紅利宣佈作出決策,過程中必須遵守公平的對待客戶原則及妥善處理股東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公平問題。
5.2.7b 派發紅利的方式在香港,保單紅利一般是透過三種方式派發的:
(a) 派發現金紅利:許多保單持有人選擇把紅利存放於其保險人那裏。
(b) 派發復歸紅利:保單利益會跟隨所宣佈的金額而不斷增加的(見1.3.1b(a))。
(c) 派發期終額外紅利:即按照基本資產的總回報,派發的紅利價值通常會與基金的資產股值相若(即保單持有人的假設分紅股值)。
現金紅利和復歸紅利通常每年都宣佈的,而期終額外紅利則通常於保單期滿或保單生效了一段特定期間後才宣佈的。
在香港,大部分保險人都採用方法(a),少部分採用方法(b),而方法(c)則可以與(a)及(b)同時補足使用。雖然上文所述屬於典型的分紅方法,但須注意,每個保險人所採用的分紅方法都有所不同。
5.2.7c 分紅保單的好處
分紅保單的主要優點在於除了有保證現金價值和保證死亡利益之外,保單持有人還可以以收取紅利的方式受惠於匯集基金比該等保證更佳的業績情況。第二項優點是:由於上述保證的緣故,保單持有人的回報所面臨的風險比投資相連保單為低。投資相連保單的情況是這樣的:由於保單持有人自行決定投資基金的組合,而保單一般沒有回報保證的,所以投資回報是好是壞,都要他自己一力承擔。
分紅保單的回報一般是平均派發則是另一優點。
5.2.7d 人壽保險人在紅利方面的透明度保險人為了協助保單持有人進一步了解分紅保單派發紅利的情況而採用的方法如下:
(a) 利益說明文件:於銷售保單時﹝及其後客戶於保單週年日提出要求時﹞,保險人向客戶提交保單利益說明文件,分別列出保證及非保證的保單利益。
在保險業監管局的鼓勵和支持下,香港精算學會已制定了有關說明文件—《壽險保單銷售説明原則》(精算指引5),旨在提出說明文件的標準和原則。
大多數保險人的利益說明文件均假設客戶會將獲發的現金紅利積存於戶口內滾存生息,紅利積存利率則沒有保證,而是因應市場利率的波動相應浮動的。說明文件清晰地指出這些假設。再者,保險人要求申請人簽署銷售說明文件,以確保客戶已閱讀說明文件及清楚了解其內容。
為使準保單持有人更清楚明白及評估投資回報率的改變所帶來的影響,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規定了保險人必須在利益說明文件就高回報與低回報情景作額外推算。預期風險較高的投資策略,其高回報情景與低回報情景應存在較大差幅。
(b) 保單年結報告﹕部分保險公司在發給客戶的保單年結報告(年結單)內,註明保單持有人所得的保單紅利的變動,並概要的解釋變動的原因。根據指引16的規定,保險人必須至少每年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一份反映最新情況及未來展望的有效利益説明文件。
(c) 保費抵銷:保險計劃建議書或會預期:假設所有預期的現金紅利存放於保險人那裏,當付了指定年期的保費後,這些紅利加上所生利息將足以抵銷一切未來的保費開支,這就讓保單持有人有權選擇停止繳付保費,而保單的有效性和延續性卻不受影響;這種做法稱為「保費抵銷」。不錯,此項選擇對某些客戶來説是具吸引力的,但須注意:任何時候,當一位客戶作出了這麽的選擇後,利率水平可以下降的,到時客戶須要恢復掏錢付保費,否則可能導致保單失效或利益額降低。
指引16規定保險人須就不同情景,尤其是因紅利減少而未能抵銷保費的不利情景作出保費抵銷選項推算,並向客戶提供有關資料。在提述以非保證利益抵銷未來部分保費的保險計劃時,不應使用「消失」、「保費消失」或意指保費已繳清的類似字眼。保險人應提醒客戶,能否持續以紅利抵銷保費,取決於未來派發的紅利,而紅利多寡是無法保證的事。
(d) 有關紅利的一般資料:根據指引16,在銷售產品時,獲授權保險人應採取審慎的程序向客戶披露非保證利益(例如紅利),以確保能夠向客戶提供充足而清晰資料以及妥善管理客戶的合理期望。在銷售產品時亦須披露可能會明顯影響保單持有人的保單紅利計算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索償因素、利息收入因素、市場風險因素、開支因素及續保率因素。
非保證利益(例如紅利)的理念往往是非保證利益出現變動的主因,該理念應涵蓋投資政策、目標和策略。因此,獲授權保險人應在產品小冊子中提供其決定紅利計算理念的資料,並在其公司網站披露每個近期曾發出新保單的產品系列的非保證紅利實現率。
5.2.8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
此指引(見附件K)是保險業監管局依據《保險業條例》,並經考慮國際保險監督聯會所頒布的《保險核心原則、標準、指引和評估方法》而制訂。它適用於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類別C業務除外)的獲授權保險人。在合適的情況下,此指引應與保險業監管局或其他規管機構所發出的其他相關守則/通函/指引一併閱讀。
指引16所涵蓋的主要範圍如下:
- 產品設計;
- 提供充足而清晰的資料;
- 合適性評估;
- 向客戶提供意見;
- 適當的酬勞結構;
- 持續監察;及
- 售後監控。
按照指引16的規定,銷售分紅(或有利潤)保單或萬用壽險保單的保險人,應在公司網站披露每個近期曾發出新保單的產品系列的非保證紅利/英式紅利實現率(適用於分紅(或有利潤)保單)(見術語解釋)或過往派息率(適用於萬用壽險保單)。某個產品的實現率是指按「實際派發的非保證紅利/英式紅利」除以銷售時「利益說明所述數額」的平均數計算。
另外,保險人必須提醒客戶,過往的紅利派發表並非分紅產品未來表現的指標。
在這方面,保監局就分紅產品的非保證紅利的實現率,以及萬用壽險產品的過往派息率制定了清晰及統一的計算方法及披露方式。
5.2.9 《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
基於壽險保單的長期性質,保單所有人可能被鎖定資金,流動性嚴重受損。因此,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就任何合適的人壽保險保單作出建議前,須確保對各客戶的情況,包括需要、財務狀況、支付保費的能力及意願等作適當評估,及所作出的建議是建基於該評估,而此等事宜實屬十分重要。
為進行財務需要分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已發出《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
指引30適用於所有經營長期保險業務或就長期保險業務提供意見的獲授權保險人,及所有就長期保險業務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以下是財務需要分析的詳細規定:
(a) 必須進行財務需要分析的人壽保險保單類別
(i) 除獲豁免產品(見下文第(a)(ii)段)外,所有新申請的人壽保險保單1如屬以下類別,則不論是透過何種渠道作分銷,均須進行財務需要分析:a. 《保險業條例》附表1第2部指明類別A的保單,但以下性質的保單除外:
(1) 定期人壽保險保單;
(2) 提供保險保障(如住院現金、醫療、危疾、個人意外、殘疾或長期護理保障)而不含高儲蓄成分的保費回贈保單或無現金價值的可續保保單;或
(3) 團體保單;b. 《保險業條例》附表1第2部指明類別C的保單。
(ii) 如產品符合下文(a至d)的所有規定,則有關保單屬豁免產品(因此就有關該保單之申請毋須進行財務需要分析):
a. 保單為:
(1) 非分紅儲蓄產品,其保證款項於保單年期屆滿時不少於所繳保費總額;或
1 就現有保單的新附加保障或額外保障的申請,應遵從財務需要分析的規定,猶如有關附加保障或額外保障是一份新的人壽保險保單。
(2) 萬用壽險產品,其退保價值於任何時間均不少於所繳保費總額;b . 保單由獲授權保險人或其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透過數碼分銷渠道(如網頁或手機應用程式)直接銷售予客戶;
c. 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在銷售之前或期間並未向客戶提供任何建議;及d . 除須遵從所有現有的產品披露規定外,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在客戶購買有關保單前,就有關保單作出以下披露:
(1) 說明保單的目標;
(2) 說明保單的類別及性質(例如“保單屬[獲授權保險人名稱]承保的長期保險計劃,並非銀行存款或銀行儲蓄計劃”);
(3) 標明目標保費金額、保費繳付期及保障期;
(4) 就客戶於整個保費繳付期的負擔能力以顯著的方式作出警告;及
(5) 標明與產品相關的流動性風險的有關資料。
(b) 所需收集的資料
(i) 除屬上文第(a)(i)a(1)至(3)段及第(a)(ii)段的人壽保險保單外,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中介人不得在沒有獲得保監局的事先同意(如透過保險科技沙盒)的情況下,選擇不進行財務需要分析過程(及接受客戶選擇不進行財務需要分析過程的申請)。
(ii) 所需收集的資料之範圍和程度會視乎目標客戶的特定情況及銷售渠道之營運模式而有所不同。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有責任收集足夠資料,使其在作出任何保險建議前具進行合理評估的能力。
(iii) 附錄載有一份範本(見附件L),述明在財務需要分析過程中通常需要收集的資料。為使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能因應客戶的特定情況作出適當評估,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應考慮相關分銷渠道下可提供的產品及其採用的技術,增加或修改範本的問題所使用的措詞。
惟任何更改必須建基於以下的基礎上:(i)(附錄中)(見附件L)問題的實際涵義於作出更改後仍得以保留;(ii)仍可於作出更改後持續符合“公平待客”原則;及(iii)必須記錄該等更改的原因。
(iv) 如客戶在財務需要分析過程中拒絕披露資料,持牌保險中介人應明確向客戶解釋,如缺少該等資料,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均無法遵從指引30所載之規定,而獲授權保險人亦可能因此而拒絕該申請。在此情況下,持牌保險中介人不得向客戶建議任何保險產品。
(c) 記錄及簽署
(i) 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妥善記錄客戶在財務需要分析過程中提供的資料。持牌保險中介人所考慮的因素、所作之評價及建議,及該等建議的理由亦應妥善記錄。在進行財務需要分析時,應注意向何人收集有關資料,及有關資料應與何人相關(如保單是由信託持有,有關評估應基於潛在的保單擁有人及/或受保人(如信託的委托人、受益人、保護人或執行人)而非受託人),並應妥善保留該等記錄。
(ii) 在發出需要進行財務需要分析的人壽保險保單前,獲授權保險人有責任確保適當及完整的財務需要分析已獲進行。就由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轉介的業務而言,獲授權保險人應在接受相關申請前,確保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已進行適當的財務需要分析。
(iii) 填妥的財務需要分析表格必須由客戶及持牌保險中介人簽署並註明日期。數碼簽署或其他相類的簽署認證技術均可獲接受。經填妥並簽署的財務需要分析表格於其簽署日起計的12個月內持續有效。客戶應獲告知如其於財務需要分析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則須告知相關的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中介人。
如客戶在填妥財務需要分析表格起計的12個月內,向同一獲授權保險人或透過同一持牌保險中介人購買額外保單或保障,則毋須進行另一次財務需要分析,除非該客戶的情況有重大變更,或其購買的額外保單或保障會造成錯配的情況(詳見下文第(f)(i)至(f)(iv)段)。
(d) 在作出建議前所需考慮的事項
(i) 持牌保險中介人在作出任何建議前,必須充分考慮客戶在財務需要分析中所提供的有關資料。如客戶擁有其他有效的保單,不論該有效保單屬同一獲授權保險人所發出或屬其披露的其他獲授權保險人所發出,有關評估應基於該客戶的所有有效保單而進行,而非局限於其正在申請的該保單。
獲授權保險人應設有內部管控,以識別同一位個人客戶於其購買的所有有效保單。
(ii) 在評估客戶繳付保費的能力及意願時,必須適當考慮客戶的資金來源,以確保客戶可負擔所建議的產品之整個保單繳付期內的保費。例如,如所建議保單的保費繳付期將超逾客戶的目標退休年齡,則持牌保險中介人應評估客戶在其退休後是否仍可負擔相關保費。
如客戶曾表明有意使用保費融資,則持牌保險中介人在評估客戶繳付保費的能力及意願時必須考慮此因素。根據保監局發出的有關利用保費融資投購人壽保單的監管標準和規定的通函﹐該等與保費融資相關的負擔能力評估(保險中介人必須就其向客戶作出充分解釋)必須以嚴格及謹慎的標準進行,以確保(1)客戶有足夠能力支付非保費融資/貸款部分的保費;(2)客戶有足夠能力在整個保費融資期内按時償還因保費融資貸款而洐生的本金和利息支出;及(3)客戶有足夠能力應付貸款方可能作出的提前還款要求。
為符合以上要求,如保險中介人並不掌握客戶的保費融資貸款的利息和貸款期限等相關資料,保險中介人則應盡力要求客戶盡其所知提供相關貸款資料。 如客戶不願意提供相關資料,保險中介人則應假設客戶不會使用保費融資(即客戶將以自有資金支付全部所需保費)以評估客戶的負擔能力。
保險中介人亦應向客戶説明,如缺少所需貸款資料,保險中介人則無法遵從《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或《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標準及常規」第6.1(b)(iv)之規定對客戶利用保費融資的合適性及負擔能力進行評估。
(iii) 如某投連壽險產品可能成為建議予客戶的產品選項,則必須在財務需要分析過程中收集關於客戶是否有能力並願意按個人決定去選擇並管理投連壽險產品項下的不同投資選項。如客戶表示他/她不希望或不願意選擇或管理不同投資選項,則不應向該客戶介紹或建議任何投連壽險產品。
如客戶表示他/她希望或願意在獲得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中介人提供的專業意見後,選擇或管理不同投資選項,除非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中介人將會向該客戶提供此項服務,否則不應向該客戶介紹或建議任何投連壽險產品。
(e) 提供保險選擇
(i) 就承保類別C業務指引(指引15)而言,當向客戶建議投連壽險保單時,亦應根據指引15的有關規定同時向客戶介紹能符合其投資目標的分紅保單,以供客戶選擇。
(ii) 就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而言,當持牌保險經紀完成指引30所規定的財務需要分析過程後,向客戶建議保險產品,則該持牌保險經紀亦應同時向客戶介紹最少一項能符合其需要和狀況的保險選擇,而該保險選擇應由不同的獲授權保險人所提供。此規定的唯一例外情況是持牌保險經紀確定並無其他保險選擇可供客戶選取。
在此特殊情況下,持牌保險經紀應記錄其確定並無其他保險選擇可供客戶選取的原因。
(f) 處理錯配的個案
(i) 若基於財務需要分析過程中所收集的資料顯示某保險產品並不符合客戶的需要和狀況,而持牌保險仍向客戶建議該保險產品,則此情況將被視為“錯配”的情況。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須基於“公平待客”原則,制訂適當的管控措施以處理錯配的個案。在錯配存在的情況下,如持牌保險中介人仍不論此錯配的情況就有關保險產品作出建議,則持牌保險中介人須向客戶清楚解釋有關錯配的情況,以及為何(儘管存在錯配的情況)仍向客戶建議有關產品。
持牌保險中介人亦必須記錄該解釋的詳情。
(ii) 如就有關錯配的情況作出建議,獲授權保險人應在核保過程中,審視及評估該建議的合理性,並應使其信納在接受該申請前,已根據其制訂的管控措施處理有關錯配的個案。
(iii) 建議的保障水平與財務需要分析過程中識別的保障水平的偏差(即建議的保障水平高於或低於財務需要分析所識別的保障水平)不會被視為錯配的情況,惟該偏差須具有恰當、良好及合理的依據(如有關偏差是受制於獲授權保險人設定的承保限制,或基於客戶的健康狀況等)。在此情況下,持牌保險中介人須向客戶清楚解釋並妥善記錄如何釐定所建議的保障水平。
此規定亦適用於建議的利益/保障期與客戶的選擇有所偏差的情況。當客戶表明財富增值的相關目標(如“為未來需要作儲蓄”)時,則應提供額外的關注。在此情況下,如建議的產品無法在客戶表明的時間內達到目標儲蓄金額,除非有關偏差具有恰當、良好及合理的依據,否則應被視為錯配的情況。
(iv) 獲授權保險人於一般情況下不應接受在負擔能力方面存在錯配的申請(如客戶已表明其目標保費繳付期為10年,但獲建議具終身繳付期的產品)。在少數情況下,作出該建議可能具合理的原因,而持牌保險中介人則須在該情況下向客戶清楚解釋有關錯配的情況,以及為何儘管存在錯配的情況仍向客戶建議有關產品(並妥善記錄該解釋)。
如所建議的產品的保費繳付期較客戶所表明的目標保費繳付期短,則不會被視為錯配的情況。
5.2.10 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已經發佈了《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聲明書)(見附件M),以供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遵守,生效日期為2016年9月1日。聲明書旨在向正於本港投購長期保險單的內地人士提示他們需要顧及的因素和風險,以便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聲明書的規定如下:
(a) 聲明書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件的客戶通過任何銷售渠道提交新投保申請書,而所購保單屬於《保險業條例》中界定的「長期業務」的類別A、B、C、D、E或F個人保單的情況。客戶不得迴避此項規定。為免生疑問,在變更保單擁有權或轉讓保單的情況下,如果新的保單持有人/承讓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件的話,他們還是須要簽署聲明書的。
(b) 一份保單只須填寫一份聲明書。如果有內地客戶在聲明書生效之後購得的基本計劃之上購買額外保障或附約,他們不必為該額外保障或附約簽署聲明書。另一方面,如果該基本計劃是在聲明書生效以前購得的話,保險人必須努力請求該內地客戶為該額外保障或附約簽署聲明書。萬一無法辦到(比如保險人無法跟客戶聯絡上,或客戶拒絕簽署聲明書),保險人可以把一份聲明書連同為該額外保障或附約而簽發的其他文件一併送給他,以供參考。
為了證明已經遵守了此項規定,保險人必須保留相關的送遞記錄。為免生疑問,如果有現有的內地客戶投購第二份壽險保單,他必須簽署第二份聲明書。不過,如果他是向一個保險人同時購買多於一份保單的話,該保險人可以選擇要求客戶只在一份於頂部指名了所有投購產品的聲明書之上簽字,或為每個產品採用一份聲明書。
(c) 聲明書須屬獨立表格。如果保險人欲將聲明書設定為其他銷售點文件(如投保申請書)裡面的一個獨立部分,它必須事先與保險業監管局協商。
(d) 中介人必須在銷售時同內地客戶一起逐項細閱聲明書的內容。
(e) 保險人必須完完整整的採用訂明的聲明書,不過,個別保險人是可以因應其特定產品所涉及的風險而在聲明書上披露額外資料的。所有問題必須在單一的表格上/部分中出現,而該表格/部分必須清晰的以「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作為其標題。
(f) 此聲明書一如投資相連保險計劃(投連壽險)的聲明書,規定客戶必須在每一頁之上簽字。
(g) 保險人可以為聲明書自行制定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但給內地客戶簽署的須是簡體中文版本。
(h) 保險人必須給內地保單持有人提供一份經簽署的聲明書的副本,何時送遞則由其自由選擇,但無論如何都不得遲於保單送遞之時,即是說,此份副本可與保單一起送遞。為免生疑問,此項規定對以下另一規定並不產生效力:在保險人沒有設立獨立的程序以認證內地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和香港入境記錄的情況下,經內地客戶簽署的投保申請書(包括保單持有人為確認相關銷售過程是在香港境內進行而簽署的聲明),必須於簽署後7個工作日之內送回給保險人。
(i) 現有為了投連壽險客戶和需要特別關顧客戶而設的售後電話確認安排不受此項規定影響。
(j) 內地客戶必須為投連壽險產品簽署此聲明書及投連壽險重要資料聲明書。
(k) 聲明書的文字字體不得小於12號。
(l) 聲明書是保險業監管局所要求的文件。為免生疑問,聲明書不屬於投連壽險銷售文件,故此不必取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批准。
5.2.11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
在保險產品的營銷、推廣或分銷過程中為客戶送贈禮品或其他相類的報酬,對客戶就保險產品作出知情的決定或判斷該產品能否滿足其保險需要和其他情況時,可能會構成不當的影響或分散客戶的注意力。因此,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為獲授權保險人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在營銷、推廣或分銷歸類為長期業務的保險產品時,提供在使用禮品和回扣方面應遵從的特定限制的指引。
一般而言,根據指引25,獲授權保險人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在營銷、推廣或分銷長期保險產品(類別C(相連長期)產品,類別A(人壽及年金)產品及類別D(永久健康)產品)時,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向客戶送贈禮品。
然而,在提供類別A產品及類別D產品時,僅於獲授權保險人或持牌保險中介人根據相關情況作出的合理評估,認為所送贈或提供的禮品不會影響客戶對是否購買產品一事所作之知情的決定,方可向客戶送贈或提供禮品。因此,獲授權保險人和持牌保險中介人有責任就擬送贈的禮品進行評估,以評核在其合理意見下,該禮品會否影響客戶作出該知情的決定。
就上述情況的唯一例外是,授權保險人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在提供類別A產品、類別C產品或類別D產品時,可以送贈指引25內指明的許可禮品,例如獲分配的基金單位花紅、為建立關係而提供的禮品,或在客戶忠誠獎勵計劃下累積的積分於其後所兌換的禮品、為客戶提供的贊助和支援、品牌建立活動及輔助服務的禮品,惟有關保險人或保險中介人須嚴格遵守指引25附件中提述與每項許可禮品相關的準則。
5.3 核保 PDF p.113
核保(Underwriting)可以簡單地描述為:為了提供保險或決定採用甚麼保險條款而進行的風險評估。另一種描述是:它乃是要確定被建議風險的可保性。由於人壽保險涉及保險人不能取消的長期合約,因此,通常人壽保險對個別風險的核保只能進行一次。所以,第一次就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核是非常重要的。
5.3.1 核保因素
核保分為兩階段:
(a) 確定風險程度:人壽保險核保人憑經驗可以確定投保的風險程度,通常根據兩大主題:
(i) 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這主要考慮到可能增加受保事件(死亡)發生率的客觀因素。它們具有一些明顯特點,如已知的健康危險,包括:
(1) 明顯超重;
(2) 煙吸得多的人;
(3) 濫用物質(如酒精、毒品等);
(4) 高危職業或消閒活動;
(5) 家族有不良遺傳病歷或個人不良病歷。
(ii) 道德危險(Moral hazard):這涉及一些較主觀的因素,環繞準被保險人的基本誠信或正直意向。自殺通常並不是一個潛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這問題可以透過保單條款解決(見4.12)),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卻值得考慮。舉例來說,某人可能刻意隱瞞某些重要資料或提交虛假資料以求受保。
當然,與實質危險相比,這些都更難以確定。
(b) 將建議風險分類:將建議風險分成適當的類別,以便保險人能夠確定公平的保費。保險人一般將風險分為以下四類:
(i) 標準風險(Standard risks):標準風險沒有異常特點,完全可以按照適用於與投保人的年齡和性別相同的人所設應繳的保費而接受投保。
(ii) 次標準風險(Sub-standard risks):或稱特殊風險(special class risks),它們預計將產生比正常生命群組較高的死亡率。經過某些特定考慮(見下文5.3.3)之後,這些風險仍是可保的。
(iii) 拒保風險(Declined risks):正如其名稱所示,這類風險是某特定保險人發覺不可接受的。保險人一般會在可能情況下試圖提供保障,但是,仍然會有一些投保人由於其健康或其他因素使這些投保不可能被接受。
(iv) 優良風險(Preferred risks):並非所有保險人都採用這個類別,這類風險指一項比平均風險優良的投保,應享有折扣或其他有利條款。這包括經證實的非吸煙人或在其他方面顯示在未來一段較長時間內相當可能不會提出索償的個別人士。
註:上述各項均屬於技術性核保(technical underwriting),主要是對個別風險的潛在危險及預期危險進行評估。我們還應該注意被稱為財務性核保(Financial Underwriting)的內容。財務性核保涉及對投保金額作出的評估,這與許多問題有關,包括:
1 預期保單所有人履行繳付保費責任的能力;
2 所顯示的風險程度(這又帶出日後作出再保險安排是否明智之舉以及市場有否提供有關再保險等問題);
3 就同一受保生命已累積購買的保單計劃;
4 保額是否超出與投保人的年齡和一般情況類似的人的通常水平。我們不能說哪一份壽險的保額太高,但如果該金額明顯高於通常標準,保險人應作進一步調查。
5.3.2 醫療報告(Medical Reports)
5.3.2a免體檢業務許多人壽保險計劃是以免體檢方式安排的。換言之,投保單上所提供的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投保單的情況(年齡、表面健康狀況、保額等),容許核保人(underwriter)在毋須作進一步調查的情況下即可進行核保。
5.3.2b要體檢業務然而,有時候合資格醫務人員所提供的進一步資料是有必要的。這類調查的來源可以是主診醫生(attending physician)(指通常或曾經向投保人提供醫療護理的醫生或其他合資格的醫務人員),或體檢醫生(examining physician)(指在保險人的要求下為投保人進行身體檢查的醫生,費用由保險人支付)。
關於這點,須考慮幾個因素:
(a) 敏感問題:一想到身體檢查就會緊張乃人之常情。但這也是很不合邏輯的,因為知道真相對個人有好處,可是,大部分人卻不會這樣想。保險人通常會意識到這個問題,只有確定體檢為非常有必要時才會要求健康資料。另外,在處理這類資料的時候亦須非常小心,以免違反有關保護個人私隱的任何法定條文。
(b) 主診醫生報告(Attending Physician’s Statement [APS]):這是最通常要求的醫療報告,要求的理由一般如下:
(i) 須進一步調查投保單中所披露的某些健康資料;
(ii) 要求的保險金額很高;
(iii) 投保人年齡較高(例如:超過50歲)。
(c) 特殊醫療問卷:保險人可能會向投保人的檢查(或主診)醫生發出一份特別設計的問卷,以求獲得投保人的某些疾病或身體狀況的資料作進一步了解。這可能與許多狀況有關,只要保險人認為有必要就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的狀況作進一步的了解,範圍從高血壓到癌症。
(d) 保密:健康資料屬個人私隱,獲得的資料必須按最高機密原則處理。然而,當投保人真的被建議進行身體檢查時,投保人有權知道要進行甚麽檢查,需要有關資料的目的,及(如果他想知道的話)任何檢查的結果。
5.3.3 次標準人壽及核保措施(Sub-Standard Life and Underwriting Measures)
通常因為健康理由,但有時也可能由於其他理由,證實個別投保人的風險低於標準而不能以正常保費率接受投保。針對這種情況,可以採取的核保措施包括:
(a) 拒絕提供保險:有時稱為拒保(declinature),這是保險人會盡量避免的一種激烈措施。大部分人壽投保都是可以酌情接納的,儘管有時候保險的條款可能會非常嚴厲的。
(b) 附加保費:增加保費是處理次標準風險的通常處理方法。根據不同情況,額外的保費可能相當溫和或相當高,其作用是將不正常的風險轉化為可受保的風險。這些方法中包括了常用的「附加百分比表」,此法將次標準人壽按照標準死亡率的預期百分比分為不同組別,然後對個別風險收取足以反映其超額死亡率(見下文(c)段)的附加保費。
(c) 其他選擇:上述兩種反應是最常見的,但是,還有許多可能性,可能包括下述一種或多種:
(i) 設置保單「負債」(debt/lien)—此負債一般會逐年遞減直至一個指定日期便完全消失。此法適用於超額死亡率明顯地處於下降趨勢及屬於臨時性質的情況;「保單負債」是與「計分形式費率釐定制度」(numerical system of rating)有關的核保措施的其中一項。
按照這制度,核保人給正常平均健康的生命打100分,有不良特點(例如體重過高)的加分,有優良特點(如不抽煙)的減分,最後的死亡分數當中超過100分的那部分稱為「過高死亡分數」,這分數將變換成附加保費或減低保額的負債。
最常用的負債種類是遞減負債。假設一份保額400,000元,年期20年的儲蓄壽險單於起保時的負債是190,000元,如果死亡於保障的第一年發生,保單收益將是210,000元(即400,000元減190,000元)。於保障的首19年的每個年底,負債會降低10,000元,所以實質保障會增加10,000元,因此,保單最後一年的保障為400,000元。
註:英式紅利是按照保額的全數(即票面保障金額)分配的。
(ii) 指定除外責任(specific exclusions),可能就某一類非常危險的消閒活動或追求娛樂時引致的死亡提出除外責任條款(這是很少見的,這樣做便可能破壞了投保的原意);
(iii) 提供限制較多的計劃(limited plan):當醫療證據顯示非常長期的保險可能有問題時,可以嘗試提供短期保險;
(iv) 拒絕在目前受保,例如:如果投保人身體正嚴重受傷或處於(希望是)暫時不利的健康狀況,便將是否提供保險的決定延遲(defer decision)至投保人從這些狀況中康復過來的時候。
5.4 簽發保單 PDF p.116
一旦核保過程完成及保險獲得批准後,便可以準備保單然後交付給保單所有人。在此須再次提醒一個重要事實:簽發保單(policy issuance)之後,沒有保單所有人的同意是不能取消或修改保單的。對保險人而言,保單的簽發與交付幾乎可被視為「欲罷不能」的境地,因此,在此之前須對保單進行仔細的查核與確認的程序。
5.4.1 交付保單(Policy Delivery)
這可與簽發保單一齊考慮,因為他們兩者密切相關。現代科技能夠以極快的速度及極高的準確度製造保單文件。機構的內部系統應該建立客戶記錄並查證是否已經收到首期保費。保單大多數都是根據有關類別和計劃以標準形式印製的,因此,只有影響個別客戶的那些不同之處才須更改標準的格式。
這一切都可以由自動系統處理。在這個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細微的差別:
(a) 個人保單保險(包括年金):印製與交付是很簡單的,通常由保險代理人(或稱銷售代理人(marketer))負責交付。
(b) 團體保單保險:這個過程涉及為每個僱員(或其他團體成員)進行登記,因此,技術系統必須不僅提供總保單(master policy),還要為每位受保人提供保險憑證(certificate),也許還有成員登記卡(enrolment card)。每位受保人將得到一份保險憑證並須填寫登記卡,這過程通常由保險中介人或該團體保險部代表監察。
5.5 售後服務 PDF p.117
有關保留現有業務的問題已經在前文(見5.2.3a(a))提過。正如前文所述原因,這是非常重要的。在這方面,售後服務(after-sales service)的素質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這類服務屬於顧客服務人員的責任(見上述5.1.1(e)),他們所屬的部門現在可能稱為保單所有人(或稱客戶)服務部,或Policyowner Service (POS)。
下面提醒大家,POS的職責包括:
(a) 通訊:信件及與客戶的其他溝通。
(b) 文件整理:複印保單、退保、轉換計劃等。
(c) 收取保費:處理這方面的所有事宜。
(d) 保險權益管理:現金價值、保單抵押貸款及紅利。
(e) 更改保單:見下述內容。
5.5.1 更改保單 (Policy Changes)
這些更改的項目可以是相當瑣碎的、只修改某些行政細節的、或對合約條款有顯著影響的。通常要求更改的項目包括:
(a) 保險保障種類:顯然極具重要性;
(b) 地址:如保單所有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c) 受益人:這必須是合約條款允許的更改;
(d) 保額:必須經過慎重的核保考慮;
(e) 保單持有人:另一個顯然非常重要的更改。
註: 必須小心處理所有更改。所要求的更改看起來可能很簡單,但實際上可能涉及法律或其他問題,包括核保或再保險事宜,甚至可能是有意圖的欺詐行為(如洗黑錢(money laundering)等)。
5.6 理賠 PDF p.118
就非人壽保險而言,可以預期只是少部分保單將出現索償的情況。在那些保單中,保險是為「以防萬一」的。一般而言,任何一方都不希望索償的情況發生這說法在某些方面適用於人壽保險;但是,如果保單持續有效,索償(定期保險的索償除外)就是不可避免的。事實上,由於大部分的人壽保險合約都帶有儲蓄成分,保單所有人通常都會期望進行索償。
索償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5.6.1 期滿索償(Maturity Claims)
主要和儲蓄壽險(endowment insurance)有關,這涉及受保生命仍然生存並且(如果同時是受益人的話)能夠親自收取保險金的情況。關於這點,與本章涉及的其他所有程序一樣,每個保險人可能都有他們自己的做法,但是關於期滿索償一般須考慮下列因素:
(a) 接近到期日: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左右,保險人須給保單所有人發信,目的是為:
(i) 提醒他期滿的日期;
(ii) 說明應付金額;
(iii) 列出支付保險金的條件;
(iv) 附上適當形式的解除責任憑證(release)。
(b) 索償權利:保險人接受的索賠人只能是享有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人,他們可以是保單所有人本人、承讓人(如保單已遭轉讓)或受託人(如保單已成為信托財產)。同時,還會要求出示保單;只有獲正式記錄的轉讓才獲認可。至於保單的遺失,這雖帶來不便,但不會十分重要,因為保單本身不是合約,而只是合約的証據。
但是,因為不能出示保單可能會對保險人來說,在法律上構成知悉另一人對有關保單具有權益(所謂「法律構定的知悉」(constructive notice) 是指:只要保險人作出在相同情況下慣常作出的調查,便可獲得的認識),所以審慎的保險人會要求適當的搜尋。還找不到的話,保險人會要求索償人就該遺失進行宣誓,及書面承諾保險人,就保險人在索償人沒有出示保單的情況下賠付所招致的損失作出彌償。
(c) 調整:支付的金額可能須要扣除任何未繳清的項目,例如:保單抵押貸款、未繳清的保費及尚欠的利息。當然,必須尊重並妥善處理任何涉及第三者權益的事項。
(d) 年齡證明(Proof of age):如果保單上註明「年齡未獲承認」(age not admitted),這是指在保單開始時沒有提供年齡的正式證明。如果保單已到期滿之時,某些保險人可能不會要求證實年齡,但是由於誤報年齡可能會對保險金造成影響(見4.8),所以要求證實年齡是應該的。
(e) 未支付的期滿保險金:對於所有已屆期滿的保單而保單所有人又沒有對(a)項作出回應的個案,都應該設有適當的監察及跟進程序。
5.6.2 死亡索償(Death Claims)
期滿索償通常是在「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原因顯而易見。另一方面,死亡索償無可避免地會在嚴肅、甚至有時是悲慘的情況下進行。保險人及保險中介人應該對這種情況寄予同情及理解,但不能因此過分干擾處理索償的專業過程。關於這類索償,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a)索賠權:可能有權獲取保單的死亡利益的人包括:第三者保單(參閱術語解釋)的尚存保單所有人,受保保單所有人的遺產代理人,承讓人及受託人。如果一張既不屬於信托財產又未經轉讓的保單,明示將向某位不論是指名或非指名的第三者作出給付的話,那麽這位第三者在正常的情況下並無權按照合約提起訴訟,而保單所有人的業權承繼人則可以執行該合約。
不過,如果進一步假設向該名第三者給付保單利益已被設定為該合約的重要條款,向他給付保單利益會讓保險人解除保單責任,結果是就算第三者在某種情況下須向保單所有人的遺產代理人交待將與保險人無關。
至於「丟失保單」的相關程序,請閲上面的5.6.1(b)。
(b) 死亡日期:必須確定此日期,因為它會影響如遞減定期壽險的支付金額,及任何紅利/英式紅利的計算。就定期保險而言,保單甚至可能是已經過了期。
(c) 死亡證明(Proof of death):一般而言,這不難得到,尤其在具有死亡證明書的情況下(必須出示正本)。然而,當受保生命在外地死亡或報稱他已在外地死亡的情況,則也可能會出現一些有關死亡證明問題。這往往是容易發生欺詐行為的環節。
(d) 死因(Cause of death):這會在死亡證明上註明,基於以下種種原因,它可能是很重要的:
(i) 自殺:發生於自殺免責期(見上述4.12);
(ii) 意外:保單可能附加了意外死亡保險利益附約(ADB rider)(見上述3.2.1(a));
(iii) 可疑或令人驚訝:如果保單簽發後不久便死亡,或者死亡的原因通常須持續一段比該保單已生效的時間還要長的時間才會引致死亡,這些情況會軀使保險人應就這些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欺詐肯定是其中的一種可能。即使沒有欺詐成分,保單也可能未過可異議期(contestable period)(見上述4.2);
(iv) 謀殺:在大部分情況下,這並不影響索償的有效性,可是,如果證實殺人犯是受益人的話,法律(「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是不會容許殺人犯本人獲益的。
(e) 推定死亡(Presumption of death):在不能簽發死亡證明書,但可以推定受保生命已經死亡的情況,可能須由法庭裁決。
(f) 年齡證明(Proof of age):見上述5.6.1(d)說明。一般而言,年齡證明不難取得,如出示死者的出生證明書、身份證明文件或護照即可。
5.6.3 退保(Surrender)
由於索償人仍然在生,因此處理期滿索償(maturity claims)時所須要考慮的大部分問題都與退保索償(surrender claims)有關。特別值得注意的地方是:
(a) 所有權證明(proof of title):可能有權收取現金價值的人包括:保單所有人、承讓人和受託人(或破產管理人)。至於「丟失保單」的相關程序,請閲上面的5.6.1(b)。
(b) 調整:必須計算未繳清的保費、保單費用、保單抵押貸款及利息;
(c) 解約:須取得合適的解除責任憑證(release),並妥善的照顧有關承讓人或第三者的任何利益;
(d) 其他調查:保險人或保險中介人應該特別小心保單的退保申請。明顯地,保單所有人有權中止保險,但是慎重而有禮的查問可能會有所幫助及貢獻,好讓能看破可能是有意圖的欺詐行為,例如洗黑錢。
有時,保險確實可以滿足客戶的實際需要,可是每當客戶遇到意料之外的遭遇時,他的即時反應往往是要求取消保險。這未必符合他的最佳利益,實際上可能還有其他更為合適的選擇(例如保單抵押貸款、利用不能作廢條款等)。
模擬試題 PDF p.121
「甲」類問題
1 相互人壽保險公司指:
(a) 每位股東都只須負上有限責任; .....
(b) 公司由股東擁有; .....
(c) 所有保單持有人平均分攤利潤及紅利; .....
(d) 公司在法律上由分紅保單持有人擁有。 ..... [答案請參閱5.1]
2 下述哪項不大可能是人壽保險公司巿場行銷部的責任?
(a) 市場調查; .....
(b) 產品研究; .....
(c) 理賠給付; .....
(d) 促銷/宣傳。 ..... [答案請參閱5.1.1(f)]
「乙」類問題
3 下述哪兩項關於「冷靜期」的說法是正確的?
(i) 為期只有14天。
(ii) 它涉及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公司,以及所有就長期業務開展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iii) 如果適當地行使,可取消新保單,並獲退還保費。
(iv) 指保險人可以取消保單的一段時間。
(a) (i)及(ii); .....
(b) (i)及(iii); .....
(c) (ii)及(iii); .....
(d) (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5.2.4]
4 下述哪三項是核保一項人壽保險投保時,影響實質風險的事項?
(i) 明顯超重
(ii) 家族有不良的遺傳病歷
(iii) 提供資料時,申請人不誠實
(iv) 申請人過度依賴毒品、酒精或香煙
(a) (i)、(ii)及(iii); .....
(b) (i)、(ii)及(iv); .....
(c) (i)、(iii)及(iv); .....
(d) (ii)、(iii)及(iv)。 ..... [答案請參閱5.3.1] [如有需要,答案可於本研習資料手冊最後一頁找到。]
附件 A PDF p.123
附件A 投保申請書所載有關冷靜期的陳述指引(指引29 –附錄一)(1/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9)
附件A投保申請書所載有關冷靜期的陳述指引(指引29 –附錄一)(2/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9)
附件 B PDF p.125
附件B 簽發保單時的冷靜期提示指引(指引29 –附錄二)(1/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9)
附件B簽發保單時的冷靜期提示指引(指引29 –附錄二)(2/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9)
附件 C PDF p.127
附件C 問題範本 - 轉保(指引27 –附錄A)(1/1)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7)
附件 D PDF p.128
附件D 重要資料聲明書 - 轉保(指引27 –附錄B)(1/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7)
附件D 重要資料聲明書 - 轉保(指引27 –附錄B)(2/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7)
附件 E PDF p.130
附件E 投連壽險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 –附錄I)(1/3)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E 投連壽險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 –附錄I)(2/3)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E 投連壽險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 –附錄I)(3/3)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 F PDF p.133
附件F 分紅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 - 附錄II)(1/5)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F 分紅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 - 附錄II)(2/5)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F 分紅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 - 附錄II)(3/5)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F 分紅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 - 附錄II)(4/5)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F 分紅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 - 附錄II)(5/5)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 G PDF p.138
附件G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的標準說明(指引28–附錄III)(1/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G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的標準說明(指引28–附錄III)(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G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的標準說明(指引28–附錄III)(3/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G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的標準說明(指引28–附錄III)(4/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G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的標準說明(指引28–附錄III)(5/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G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的標準說明(指引28–附錄III)(6/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 H PDF p.144
附件H 非分紅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附錄IV)(1/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H 非分紅保單的標準說明(指引28–附錄IV)(2/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 I PDF p.146
附件I 附件:可接納及不可接納的保險術語清單(指引28–附件)第一部分:可接納的替代保險術語清單 (1/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I 附件:可接納及不可接納的保險術語清單(指引28 –附件)第一部分:可接納的替代保險術語清單 (2/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 J PDF p.148
附件J 附件:可接納及不可接納的保險術語清單(指引28 –附件)第二部分:不可接納的替代保險術語清單 (1/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J 附件:可接納及不可接納的保險術語清單(指引28 –附件)第二部分:不可接納的替代保險術語清單 (2/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8)
附件 K PDF p.150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2/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3/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4/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5/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6/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7/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8/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9/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0/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1/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2/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3/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4/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5/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6/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7/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8/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19/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20/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21/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22/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23/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24/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25/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K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26/26)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16)
附件 L PDF p.176
附件L 財務需要分析表格的範本(指引30 - 附錄)(1/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30)
附件L 財務需要分析表格的範本(指引30 - 附錄)(2/2)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30)
附件 M PDF p.178
附件M 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 (1/4)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2016年7月8日發布的有關規管的通函)
附件M 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 (2/4)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2016年7月8日發布的有關規管的通函)
附件M 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 (3/4)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2016年7月8日發布的有關規管的通函)
附件M 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 (4/4)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2016年7月8日發布的有關規管的通函)
附件 N PDF p.182
附件N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1/8)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5)
附件N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2/8)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5)
附件N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3/8)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5)
附件N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4/8)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5)
附件N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5/8)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5)
附件N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6/8)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5)
附件N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7/8)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5)
附件N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8/8)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指引25)
術語解釋 PDF p.190
絕對轉讓 (Absolute Assignment) 在壽險術語中,絕對轉讓是指 4.9(f)(i)
不可撤銷地轉讓對特定保單的一切擁有權。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 (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在訂明情 3.3
況下(例如︰在生命受到威脅的健康狀況下),受保保單所有人在
世時,可獲壽險保單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險金。
意外保險利益 (Accident Benefits) 通過意外死亡保險利益附約 3.2
(ADB Rider)或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附約的形式附加於壽險保單上
的額外利益。
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附約 (Accidental Death and Dismemberment 3.2
Rider) 此附約應付的意外死亡利益相等於保單的基本計劃的保
額,相當於給付雙倍賠償。而喪失肢體利益在喪失肢體的任何兩肢
或全部視力等情況下支付。
意外死亡保險利益附約 (Accidental Death Benefit Rider) 基本壽 3.2.1(a)
險計劃的一種附加利益,當受保生命由於意外去世時提供雙倍的保
險利益。
在職工作條款 (Actively-at-Work Provision) 此團體人壽保險條 2.4(f)
文規定,為了符合參與該計劃的條件,準成員(僱員)在保障生效
日必須是在職上班工作的。
日常起居活動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人類的基本需要和功 3.3.2(c)
能(例如洗澡、穿衣等)的清單。無法進行這些活動的話,即符合
獲得長期護理附約給付的條件。
每年可續保定期保險 (Annually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是 2.1.1b(a)
Yearly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的另一名稱。
年金標的人 (Annuitant) 每份年金均指定一個或多個人的壽命 2.3(a)
作其標的,這個或這些人稱為年金標的人。
年金 (Annuity) 根據年金合約,保險人為得到由合約的另一方, 2.3
稱為「合約持有人」(或「年金購買人」),預繳的一筆過付款或一連
串付款(稱為「年金代價」),承諾在某人(稱為「年金標的人」)生
前或一約定期限內,向一指定個人(稱為「收款人」)週期性地支付
一連串款項(稱為「年金利益付款」)。很多時候,該收款人、年金
標的人和合約持有人均是同一個人。
確定年金 (Annuity Certain) 年金的一種變化,於規定年期內定 2.3.1(c)
期支付利益,不管年金標的人在此期間內是否在生。
逆選擇 (Anti-Selection) 指「不良」風險(受保生命)傾向續保, 1.3.2a(c)(ii)
「好的」風險卻傾向不續保的情況。這是自然保費制度固有的一種
危險,也稱為「不利於保險人的選擇」。
(i)
投保人 (Applicant) 申請人壽保險的人。 1.2.2
投保單 (Application) 在香港人壽保險巿場中,‘application’ 一詞 5.2
比 ‘proposal form’ 一詞常用;核保人通過投保單獲得核保資料。
承讓人 (Assignee) 就一項壽險合約而言,是指已獲轉讓保單所有 4.9
人於合約中的權益的第三方。
轉讓 (Assignment) 就一項壽險合約而言,是指將保險合約中的 4.9
權益轉給第三者,無論是有代價的還是無代價的。
轉讓人 (Assignor) 就一項壽險合約而言,是指將其於合約中的 4.9
權益轉讓給第三者的人。
到達年齡 (Attained Age) 指受保生命現時的年齡。 2.1.1b(a)
主診醫生報告 (Attending Physician’s Statement) 就死亡索償而 5.3.2b(b)
言,索償人或須提交由在受保生命死前醫治過他的醫生發出的「主
診醫生報告」。
自動紅利選擇 (Automatic Dividend Option) 如果保單所有人沒 4.10註
有表達對紅利選擇的偏好,此項條文規定將自動採用一種特定的方
式,通常是用任何宣佈的紅利購買清繳增額保險,另一做法是存放
在保險人處以賺取利息。
自動保費貸款條款 (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 在沒 4.5(a)註
有及時繳付到期保費,並且沒有收到保單所有人的任何其他指示的
情況下,保單的現金價值將會自動用來付保費,以維持保單的有效
性。
實益權益 (Beneficial Interest) 如果某人對其在法律上並不擁有 4.4
的財產具有財產價值或財產使用的權益的話,我們可以說此人對該
項財產具有實益權益。
受益人 (Beneficiary) 一份保單的受益人,是指由保單所有人指 4.4
定將來收取該保單應付的利益的那個人。
利益保單 (Benefit Policies) 理賠時不按彌償原則,而是按照規 1.2.3(a)(i)
定金額給付利益的保單。
保險利益附約 (Benefit Riders) 壽險保單的批單,作用是提供額 1.2.3(b)(i)
外利益,例如意外死亡附約。
立約保費收據 (Binding Premium Receipt) 確認臨時壽險保障 5.2.2(b)
的一種保費收據,因此與一般保險中暫保單的基本特點相似。保險
人可提前在指定最長保障期結束以前終止此項臨時壽險保障。也稱
為「不附條件保費收據」,或「臨時保險協議」。
(ii)
英式紅利 (Bonuses) 與分紅保單的紅利相似。英式紅利是宣布 1.3.1b(a)註
發給有利潤保單持有人、通常是附加在最終支付的保單利益的復歸1
金額。紅利以百分比形式宣布,紅利額相等於這個比率的保額或保
額與累積紅利之和。
個別不保項目(Case-based Exclusion(s)) 在《自願醫保計劃下保 2.3.1a(d)(iv)
險公司的實務守則》中定義為:「按受保人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或其
他影響其可保性的因素,就特定的不適或疾病而加設的不保承項
目,訂明在本認可產品中不保障。」
現金價值 (Cash Value) 這是均衡保費壽險保單的儲蓄元素,是 1.3.2b(c)(i)
前期總保費收入被確定高於同期的死亡索償給付總額的結果,多餘
的會存起來,統稱為現金價值。已分配給特定保單的現金價值,可
供保單所有人在幾方面使用,比如以退保價值的形式提走或用作保
單貸款的抵押。
認可產品(Certified Plans) 在《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 3.4a(a)
守則》中定義為:「自願醫保下獲認可符合規定的個人償款住院保
險產品,包括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兩個類別。」
據法權產(Chose in Action) 一項只可藉法律行動而非實物管有 4.9
來執行或申索的個人權利。示例有債權、支票和專利。
概括式指定 (Class Designation) 用群體名稱而非具體姓名的方 4.4(a)
式指定受益人,例如「我的子女」、「我的兄弟和姐妹」等。
共同保險(醫療保險單)(Coinsurance (Medical Insurance Policy)) 3.4a(c)
在《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中定義為:「保單持有人(iv)(12)
在支付毎個保單年度的自付費後(如有),必須按比率分擔的合資格
費用。為免存疑,共同保險並非指在實際費用超出本認可產品的賠
償限額的情況下,保單持有人需支付的任何差額。」
抵押轉讓 (Collateral Assignment) 在壽險術語中,一張保單的 4.9(f)(ii)
抵押轉讓,是指暫時轉讓該保單,作為貸款的質押擔保。承讓人的
利益限於貸款金額加上利息。
綜合保障 (Comprehensive Cover) 汽車保險中最闊的保險保 1.2.3(c)(ii)
障,由合拼第三者責任和「自身損害」保障而成。綜合私家車保單
可能還承保其他項目,例如人身意外及/或醫療費用保險。
附條件保費收據 (Conditional Premium Receipt) 一種保費收據 5.2.2(a)
用以確認保單從投保時開始生效,但要求在事後能確定受保生命在
投保時按照標準條款乃屬具有可保性才有效。
保留 (Conservation) 保險人保留現有的業務,例如為避免保單失 5.2.3a(a)
效或退保而採取的措施。
可異議期 (Contestable Period) 是指在不可異議條款中指定的那 4.2(b)
段時間,在此期間過後,保險人承諾不會對合約提出異議。
(iii)
次順位受益人 (Contingent Beneficiary) 如果次順位受益人(而 4.4(b)
非第一順位受益人)比受保生命長命,收取保單應付的死亡保險金
的人將是次順位受益人。
連續繳費終身壽險單 (Continuous Premium Whole Life Policy) 2.1.3(a)(i)
在受保生命整個生存期間都要繳費的一種終身壽險保單。
分擔(Contribution) 一項保險原則,即兩個或以上就同一損失提 1.2(e)
供保障的保險人按照各自的比例共同承擔補償。這項原則適用於彌
償,不適用於人壽保險。因此,被保險人擁有多份人壽保單並不會
影響他從每個保險人處獲得應得的金額。
供款(計劃) (Contributory (Plans)) 在團體保險或僱員福利計 2.4(c)
劃中指明成員本身須承擔部分保費。
轉換 (Convert (Conversion)) 保單持有人根據轉換條文或經 2.1.1b(b)
雙方同意,行使選取替代保險計劃的權利。
可轉換定期壽險 (Convertible Term Insurance) 這種定期壽險 2.1.1b(b)
讓保單所有人選擇將此保險計劃轉換成一項永久性的計劃,而毋須
提供可保性證明。
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 自願醫保計劃下的認可產品的標準 3.4a(d)(vi
化條文中,有一項賦予保單持有人權利於相關冷靜期內取消新買的i)(4)
保單,並在未曾因索償而獲得或將獲得賠償的條件下,獲全數退還
已繳保費。冷靜期的期限最少為21天(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可
提供更長的期限),由保單或通知書(當中列明保單已簽發及冷靜
期何時屆滿)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開始計算,以較先者為
準。
生活指數調整利益附約 (Cost of Living Adjustment Benefit Rider) 3.6.1
定期增加向殘疾被保險人提供的殘疾收入利益的一種附約。有關的
增幅與某訂明指數掛鈎。
暫保單 (Cover Note) 一個一般保險的常見名稱,類似人壽保險 5.2.2(b)
中的立約保費收據,是一份用於證明一項臨時保險保障的文件。
信用壽險 (Credit Life Insurance) 為保障借款人去世前尚未還清 2.1.1a(b)(i)
的貸款餘額的一種遞減定期壽險,這種保險通常以集體形式賣給貸
款機構。信用壽險直接向貸款機構支付利益。
危疾保險利益 (Critical Illness Benefit) 危疾保險以附約或獨 3.3.1
立保險計劃的形式承保指定範圍的疾病。如屬前者的話,保險人所
承諾的一次性給付屬於基本壽險計劃的保額的預付款。如屬後者的
話,保險人所承諾的一次性給付只在危疾保險計劃同時承保死亡保
險利益和危疾保險利益的情況下,屬於預付款。
(iv)
《客戶保障聲明書》(Customer Protection Declaration Form) 在 5.2.5(c)
客戶同意或決定購買一份新的人壽保單以代替現有保單之前,必須
填妥並簽署的一份重要文件。目的在於提高保險業的職業道德和專
業水準,並且控制不適當的轉保活動。
寬限日期 (Days of Grace) 見寬限期(Grace Period)。 4.3
死亡保險金 (Death Benefit) 是指壽險保單於受保生命死亡時應 2.2.1(e)
付的基本金額。這可能會涉及到一些附加因素,例如意外死亡保險
利益等。
保單負債 (“Debt” on Policy) 適用於次標準風險的一種核保措 5.3.3(c)(i)
施,在保單保額加上一定的「負債」,以降低保單的理賠給付。隨着
時間過去如果保單沒有發生索償,該負債就逐年遞減直至完全消
失。
拒保 (Declinature) 保險人拒絕就某一風險提供保險。 5.3.3(a)
拒保風險 (Declined Risks) 因嚴重受損而遭保險人拒保的特定風
險。 5.3.1(b)(iii)
遞減定期壽險 (Decreasing Term Insurance) 保額按年或其他特 2.1.1a(b)
定周期下調的定期保險。這乃最便宜的壽險保障,可以滿足一項金
額遞減的短暫保障需求,例如已安排了於某年期內分期償還的按揭
貸款。
延遲決定 (Defer Decision) 在保險人核保過程中,由於暫時性的 5.3.3(c)(iv)
狀況使某投保風險目前不可保(例如意外受傷)。但該風險並非永久
不可保,故可延遲一段時間再評定。
延期年金 (Deferred Annuity) 在某個規定的未來時間,或當年 2.3.1(b)
金標的人到達某一年齡之後,才開始年金利益付款的一種年金。
股份化 (De-mutualised) 對一家由相互保險公司轉變為營利公司 5.1(a)註
(即由其股東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壽險公司的描述。
殘疾收入附约(Disability Income Rider) 這類附約在受保人殘疾 3.1.2
期間提供收入。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 (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Rider) 這類 3.1.1
壽險批單承諾在受保人完全殘疾時,豁免本來應收的保費,從而讓
該相關壽險保單保持有效。
喪失肢體 (Dismemberment) 喪失一個或以上的肢體,但在意外 3.2.1(b)
死亡及喪失肢體附約中,這還引伸至喪失視力。
紅利選擇 (Dividend Options) 積存了紅利的分紅保單賦予保單 4.10
所有人多項選擇權,包括收取現金紅利、用來繳付未來的續保保費、
存放在保險人處以賺取利息等。
(v)
紅利 (Dividends) 向分紅保單的持有人,按照該等保單相關的由 4.10
保險人管理的匯集基金的業績情況而宣佈的金額。通常以已繳保費
的某個百分率表達。
可分配盈餘 (Divisible Surplus) 保險公司的盈餘(即股東權益 1.3.1b(a)
當中代表了公司的資產超逾其負債與資本的那部分)當中,可以紅
利(或英式紅利)形式分配給其分紅保單的持有人的那部分。
雙倍賠償利益 (Double Indemnity Benefit) 萬一發生由意外導致 3.2.1(a)註1
的死亡,保單將額外支付相等於保單保額的保險利益。此類保險利
益稱為雙倍賠償利益/意外死亡保險利益。
披露責任 (Duty of Disclosure) 訂立保險合約之前,各方都要遵 1.2.2
守的某項責任,即向對方提供所有重要資料,不管是否被要求這麼
做。
僱員福利計劃 (Employee Benefit Plans) 為同一公司或同一行業 2.4
內的僱員提供的團體壽險計劃。
儲蓄壽險 (Endowment Insurance) 這種壽險承諾在指定期間過 2.1.2
後(即保險期滿後)受保生命還活着時給付保額,但萬一受保生命
在該期間內死亡,則即時給付保額。
成員登記卡、保險憑證 (Enrolment Card and Certificate) 在團體 5.4.1(b)
保險中使用的一種文件。乃向個別受保人提供他們已受保障的證
據。這是與總保單分開的文件。
完整合約條款 (Entire Contract Provision) 此人壽保單條文界 4.1
定組成相關保險合約的整套文件。
股票 (Equities) 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作為一種投資工具,股 2.2.2(b)
票承擔的投資風險比某些投資種類相對較高。但是長線而言,它通
常提供較佳的盈利增長前景。
衡平法 (Equity) 衡平法是一套最初由英格蘭的衡平法法院制定 1.2.1
的規則,作用是減輕普通法的嚴謹性,從而增強公平性。衡平法凌
駕於普通法之上。
財產(Estate) 某個人的所有財產;特別指他剛死後遺下的財產。 4.4(c)
財產規劃 (Estate Planning) 在世時給自己策劃如何處置死後的 1.1(a)
遺產,或如何於變得無行為能力後處置或使用自身的財產。
通融賠付 (Ex Gratia Payment) 保險公司通常就索償提供的一種 4.12註2
給付,出於善意或恩恤的目的,保險公司在法律上並沒有義務就這
些索償提供給付。
體檢醫生 (Examining Physician) 代表保險人對投保人進行身體 5.3.2b
檢查的合格專業醫務人員。
(vi)
除外危險 (Excepted/Excluded Perils) 被剔除於某項保險的保障 1.2.3(a)(ii)
範圍之外的損失成因。
額外利息 (Excess Interest) 在保證利息之上獲得的利息,必須 2.2.1(f)(v)
在萬用壽險的年報中列出。
除外責任 (Exclusions) 從某項保險的保障範圍中剔除的風險或 5.3.3(c)(ii)
損失。在人壽保險中並不多見,但在附約中較常找到,例如自殺就
是意外死亡利益的除外責任。
展期保險 (Extended Term Insurance) 屬於永久壽險保單的不能 4.5(b)(iii)
作廢條款所提供的一項選擇,將淨現金價值用作整付保費以購買一
項與原保額相同的替代定期壽險保障,保險期取決於現金價值的大
小。
保額 (Face Amount / Sum Insured / Sum Assured) 在保單的第一 5.2.5(b)
頁上列明,是保單承諾於受保生命死亡時給付的金額。
家庭收入壽險 (Family Income Insurance) 遞減定期壽險的一種 2.1.1a(b)(ii)
變化,在受保生命去世後一段指定時期的剩餘時間內,按月向其在
世配偶或受養人給付規定金額的保險利益。
財務性核保 (Financial Underwriting) 核保時著重於建議保險的 5.3.1註
保額所牽涉的問題,例如保單所有人是否能按期繳付保險費,是否
須要安排再保險,該保險的保額是否超過其他同類風險保單的保
額。
第一受益人 (First Beneficiary) 見第一順位受益人 (Primary 4.4(b)
Beneficiary)。
靈活計劃(Flexi Plan) 在《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 3.4a(c)(iii)
中定義為:「在自願醫保的框架下,為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提供較(5)
標準計劃部分或全部更佳條款及保障,並必須經由政府認可的個人
償款住院保險產品。除政府可能不時批准的豁免事項外,該等產品
不得包含較標準計劃差的條款及保障。」
實現率(Fulfilment Ratio) 在向準客戶推薦一份可產生非保證紅 5.2.8
利/英式紅利的分紅(或有利潤)保單的過程中,一般會給他展示
預計價值作參考之用。未作購買決定以前,他可能想知道這些價值
或金額有多可能成為現實,而若能給他看建議保險產品相關的實現
率將有所幫助。實現率大致上是指相關的實際宣佈非保證紅利/英
式紅利額與銷售時所展示的預計金額的平均比率,而運算中所用數
據是特定保險產品在過去的特定存在時期的相關數據。
已完全賺取的 (Fully Earned) 表示繳付的保費完全抵消了一段 1.3.2b(b)
保險期內承受的風險,因此它(該已賺取或已完全賺取的保費)沒
有「餘額」去提供通常在均衡保費制度下的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或
其他利益。
(vii)
完全清繳 (Fully Paid Up) 一份保單一旦完全清繳,以後便不用 5.2.7d (c)
收取保費,卻繼續提供保險保障;這是不能作廢條款的其中一項選
擇(參閱減額清繳保險)。
完全清繳的股票 (Fully Paid-Up Shares) 某營利公司(或稱股份 5.1(b)
公司)的股本中,已獲股東百分百支付認購價的那部分。
寬限期 (Grace Period) 指保費到期後的一段時間,可在這段時間 4.3
內繳付保費並保持保險保障的效力,且無須繳納罰款。也稱「寬限
日期」。
等級保費保險單 (Graded-Premium Policy) 終身壽險單的一種 2.1.3(c)
變化,保費定期遞增,例如每三年一次,但保額保持不變。
毛保費 (Gross Premium) 在考慮過死亡率、利息和開支等三種基 1.3.1a註
本因素後,給某份壽險保單釐定的保費。
團體保險 (Group Insurance) 由組成可識別團體的一群人(如僱 2.4
員)共同參與的人壽保險計劃。
保證年金 (Guaranteed Annuity) 在年金標的人生存期間保證終 2.3.1(c)
生支付年金,或當其在一個指定時期內去世就在指定期內餘下的時
間繼續提供規定年限的年金。也稱為「確定期間終身年金」。
保證可保選擇 (Guaranteed Insurability Option) 在這項附約 3.5.1
下,保單所有人有權在特定的備擇日期、指定年齡或指定事件發生
時,購買與基本壽險計劃同類的增額保險,而毋須提供可保性證明。
即期年金 (Immediate Annuity) 這種年金,在購買後的首個年金 2.3.1(a)
期(即兩個連續預定付款日期的相距時間)結束時,開始支付年金
利益。
不可異議條款 (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根據此項壽險或年金 4.2
條款的規定,過了某段初始期後,保險人不得對該保單提出異議或
質疑。
遞增定期壽險 (Increasing Term Insurance) 此類定期壽險所保 2.1.1a(c)
的死亡保險金,將在保險期間內定期自動增加,而增加的金額將與
某個約定的指數掛鈎,例如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彌償 (Indemnity) 彌償原則把保險支付限於精確的財務補償;但 1.2(d)
通常不適用於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險。
彌償引伸 (Indemnity Corollaries) 彌償(主原則)的次原則,即 1.2.3(c)
分擔和代位權。與彌償原則一樣,它們不大可能適用於壽險。
可保權利益 (Insurability Benefits) 以壽險保單附約的形式提 3.5
供的可保權利益可分為兩類,即清繳增額保險(Paid-up Additional
Insurance)和保證可保選擇(Guaranteed Insurability Option)。
(viii)
可保權益 (Insurable Interest) 就壽險而言,此為可就某人的生 1.2.1
命購買保險的法律權利;在壽險生效時必須具有可保權益,但在受
保事件發生時則不必。
受保危險 (Insured Perils) 特定保單所承保的損失成因。 1.2.3(a)(i)
內部回報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 (IRR)) 這是一個用於評 2.3.1b(b)
估投資計劃的有用的財務工具。一個投資計劃的評估通常是透過(ii)(1)
將該計劃的預期回報與其機會成本進行比較而進行,但如果該投
資計劃涉及一連串在不同時間點發生的收入或支出而非單一的
收入及支出,其預期回報的計算將變得複雜。在這種情況下,一
個有意義的計算方法是,在計算該投資計劃的內部回報率時,一
併考慮所涉及的不同現金數額和支付或收取這些現金金額的時
間,然後將內部回報率與機會成本或其他財務指標進行比較。
不可撤換受益人 (Irrevocable Beneficiary) 未經該受益人本人同 4.9(e)(i)
意不可更換的受益人。
聯合壽險方式 (Joint-life Basis) 以聯合壽險方式提供保障的 2.1.1a(b)(iii)
壽險保單承保兩人或兩人以上的生命;視乎具體的規定,不論哪一
位最先或最後死亡,保單於此時支付保險利益。
關鍵人物人壽保險 (Key Person Life Insurance) 如果某個人的 1.2.1(d)(iii)
死亡或會給某個企業帶來重大的財務損失的話,該企業可以就其生註
命購買這種保險。
失效 (Lapse) 這是指壽險單因到期保費未能在允許的時間內 1.3.2b(c)(iii)
(包括一段寬限期)繳付而被中止。
均衡保費制度 (Level Premium System) 這是一般釐定人壽保險 1.3.2b
保費的方法,即(以相同的保額而言)每年應繳付的保費在保單開
始時就規定,在整個保單有效期內不會更改。
定額定期壽險 (Level Term Insurance) 此類定期壽險所保的 2.1.1a(a)
死亡保險金在保險期內維持不變。
確定期間終身年金 (Life Income Annuity With Period Certain) 2.3.1(c)
見「保證年金」 (Guaranteed Annuity)。
生前支付保險利益附約 (Living Benefit Rider) 「提前支付死亡保 3.3
險利益附約」 (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Rider)的另一名稱。
附加保費 (Loading) 於保單的淨保費之上附加的保費,作用是補 1.3.1a(c)
償保險人做生意的所有成本,比如佣金。
長期護理 (Long Term Care) 按此附約,因病而須接受長期護理 3.3.2
的受保保單所有人,可獲預付死亡保險金的規定部分。
(ix)
市值調整 (Market Value Adjustment) 冷靜期規定容許保險人 5.2.4(g)(ii)
對要退還給投保人的保費進行適當調整的權利,主要涉及相連保單
和非相連整付保費人壽保單。
總保單 (Master Policy) 團體壽險計劃中最主要的保險文件。 5.4.1(b)
重要事實 (Material Fact) 可能會影響審慎的核保人決定是否承 1.2.2
保某項風險或決定以多少保費承保這項風險的那些事實。
期滿 (Mature/Maturity) 就儲蓄壽險保單而言,是指保險期間完 2.1.2
結後受保生命還活着,此時保單必須作出給付。
期滿索償 (Maturity Claims) 儲蓄型壽險的索償,指保單規定的 5.6.1
數年已全部完成並且受保生命仍然在生。
要體檢投保 (Medical Application) 在這類投保中,準受保生命必 1.2.2(c)
須進行身體檢查。
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 通過某些商業手段或金融工具(例 5.5.1註
如人壽保險)將非法獲得的錢(例如販賣毒品)進行「清洗」的一
種非法活動。保險公司須對此格外小心,以發現並杜絕類似活動。
道德危險 (Moral Hazards) 就一項風險而言,有關其個人態度、 5.3.1(a)(ii)
品行或行為等較為主觀的因素。
死亡率 (Mortality) 釐定人壽保險費率的一項重要考慮因素。指 1.3.1a(a)
受保生命的預期死亡比率。因此,此名稱可更正確地表達為死亡機
會率。
死亡表/生命表 (Mortality Tables) 關於死亡率的公佈統計表, 1.3.1a(a)
列明在指定年齡可能去世的比率。
按揭彌償保險 (Mortgage Indemnity Insurance) 此類保險為承按 2.1.1a(b)(iii)
人承保抵押財產的價值因任何原因而跌破原來估值的(比如)75%註
的風險。
抵押贖回保險 (Mortgage Redemption Insurance) 此種遞減定期 2.1.1a(b)(iii)
壽險以保單所有人的抵押貸款的餘額為保額。保單通常提供聯名形
式的保障,不論哪一位最先死亡,即於此時支付保險金。
多個僱主的團體(保險) (Multiple-Employer Group (Insurance)) 2.4(d)
團體保險中,可由多個僱主參與同一個保險計劃為其各自的僱員提
供保障。
相互保險公司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這是沒有股東、技 5.1(a)
術上是由分紅保單持有人(即分紅保單的擁有人)所擁有的保險公司。
自然保費制度 (Natural Premium System) 保費隨受保生命年齡 1.3.2a
的增長和其他特點影響而每年遞增的一種收取保費的制度。從實用
角度來看根本不可行,只具有學術上的意義。
(x)
自然風險 (Natural Risk) 壽險受保生命在某一特定的時間本身 1.3.2a(a)
所顯示的風險,與其年齡,健康和其他因素有關。
淨現金價值 (Net Cash Value) 雖然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容許保 1.3.2b(c)(iv)
單所有人撤銷保單以收取退保價值,或利用現金價值作為整付保費
購買替代保險保障,但基於某些原因,實際上可用於這些目的中的
任何一個的金額(淨現金價值)不一定相等於現金價值。淨現金價
值,是就清繳增額保險、未償還保單抵押貸款連利息及預繳保費作
出調整而得出的。
淨保單收益 (Net Policy Proceeds) 壽險保單承讓人應得的利 4.9(c)
益,也即是承讓人的權益居於保險人的權益之後,只有在保險人扣
除了逾期未繳保費、未償還保單抵押貸款、及應計利息之後的保單
餘額才歸承讓人所有。
淨保費 (Net Premium) 有時稱為「純保費」。指按照正常的統計 1.3.1a註
預期,基本的保費正好彌補死亡索償的成本,並不考慮開支或利潤。
非供款(計劃) (Non-Contributory (Plans)) 即成員不須承擔保 2.4(c)
險費的團體保險或僱員福利計劃。
不能作廢 (Nonforfeiture) 由於採用均衡保費制度,保單具有一定 4.5
的現金價值,因此如果續保保費沒有及時繳付,該保單也不會失效
(成為作廢保單),因為保單的現金價值可以自動用作墊繳保費以
維持保單繼續有效。
不能作廢(選擇權) (Nonforfeiture (Options)) 在保單具有現金 4.5(b)
價值的情況下,當保單所有人不打算繼續繳納保費卻又不想保單失
效時,他可以行使一項不能作廢選擇權。這些選擇權包括:以現金
形式收取退保價值,接受一項減額清繳保險,或者接受一項展期保
險,作為對原計劃的替代。
不能作廢條款 (Nonforfeiture Provisions) 提供不能作廢選擇 4.5
權的保單條文。
免體檢投保 (Non-Medical Application) (在一定條件下)不須對 1.2.2(b)
受保生命進行身體檢查的一種人壽保險申請。
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 一個投資計劃的機會成本是指該 2.3.1b(b)
投資計劃的所有替代計劃中最有價值的那個計劃的價值。 (ii)(1)
備擇日期/行權日期 (Option Dates) 在保證可保選擇下的特定 3.5.1(a)
日期,保單持有人到時不須提供可保性證明就可以購買額外的保
險。
一籃子保單(Package Policy) 簡單的說,這是一張包含了多 3.3.1註
種保險保障的保單(如人身意外及疾病保單)。
(xi)
清繳增額保險 (Paid-Up Additional Insurance) 分紅保單通常 4.10(d)
容許保單所有人利用任何已宣佈的紅利作為整付保費,購買清繳增
額保險,此項保險將與原計劃相同,而保額則視乎該筆紅利能按受
保生命的到達年齡購得多少而定。
清繳保險 (Paid-Up Insurance) 一項減額保單,毋須再繳付任何 1.3.2b(c)(iv)
保費,該保險的各項條款與原保單完全相同。這是均衡保費制度及
保單現金價值所產生的另一種結果,可以安排一項這樣的減額保險
是因為已繳付的保費並沒有被保險人完全賺取。
分紅/不分紅 (PAR/NON-PAR) 英語中,PAR/NON-PAR是分紅 1.3.1b(a)
/不分紅保單(participating/non-participating)的縮寫形式。
分紅/不分紅 (Participating/Non-Participating) 也稱「有利潤 1.3.1b(a)
(With Profit)」或「無利潤(Without Profit)」。 這些術語表明保單
所有人是否可以期望分享保險人的可分配盈餘。
分紅保單持有人 (Participating Policyholders) 保單屬於「分紅」 5.1(a)
(或有利潤)形式的保單持有人。
退休金 (Pension) 按月或按其他規定的周期,定期向退休人提供 2.3
給付直至其去世。
永久計劃 (Permanent Plan) 這類壽險計劃包含了儲蓄成分,只要 2.1.1b(b)(iii)
持續繳付保費,保險便於受保生命生前持續有效。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1.2.2(d)
保護個人資料私隱的一項法例。於處理人壽保險投保時如要求敏感
的健康狀況資料,必須特別小心,不要觸犯了這項法例。
個人需要 (Personal Needs) 人壽保險擔當着滿足個人生活中的 1.1.1(a)
各種需要的重要功能。例如為小孩的教育提供教育經費,為自己的
退休生活作好準備,當自己英年早逝時為受贍養者提供生活費等。
遺產代理人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一份遺囑的執行人,或 5.6.2(a)
某位死者的遺產管理人。
實質危險 (Physical Hazards) 可能增加受保事件發生比率的那些 5.3.1(a)(i)
可度量的客觀因素。例如已知的健康危險,包括煙癮、嚴重超重等。
保單抵押貸款 (Policy Loan) 產生現金價值的保單通常容許保單 1.3.2b(c)(ii),
所有人將現金價值作為抵押向保險人借款(保單抵押貸款)。 4.6
保單復效 (Policy Revival) 參見復效(Reinstatement)。 4.7
受保保單所有人 (Policyowner-insured) 當有關的保單所有人和` 3註
受保生命是同一個人的時候,可稱此人為「受保保單所有人」。
(xii)
保單所有人服務部 (Policyowner Service) 即保險公司的顧客服 5.1.1(e), 5.5
務部,主要負責保險相關文件的整理、與客戶的通訊以及保費的繳
付等事宜。
保單生效前已患的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s) 醫療保險保單 3.4(c)(i)
通常把在保單生效前就已經存在的健康問題所引起的醫療費用列
為除外責任。
優良風險 (Preferred Risks) 風險程度比平均風險優良的風險(如 5.3.1(b)(iv)
健康極佳,經證實為不吸煙的人),對保險人而言是一種非常理想的
業務。
保費免繳期(Premium Holiday) 容許定期繳交保費計劃下的保單 5.2.6b
持有人暫停繳交保費一段時期的利便措施,只要保單價值足以支付
死亡保險費。採用此措施毋須繳付罰款或利息。
保費豁免 (Premium Waiver) 此類條文承諾在訂明情況下(比 3.3.1(f)
如,當受保生命已經成了殘疾人時),放棄收取本來應收的保費。
推定死亡 (Presumption of Death) 當一個人失蹤了好幾年後,其 5.6.2(e)
他人可以向法庭申請,推定此人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死亡。
第一順位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Primary/First Beneficiary) 保單 4.4(b)
可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益人,當中被指定享有優先權收取保單
收益的那位稱為第一順位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多於一位)。
主要推銷刊物 (Principal Brochure) 所有投資相連保險計劃中必 5.2.4(g)
須發出的文件。其中刊載的資料應足以令有意參與該計劃的人就建
議的投資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營利(或股份)公司 (Proprietary (or Stock) Company) 由股東所 5.1(b)
擁有的公司,且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只限於就他所擁有的股票尚
未完全清繳的金額。
公積金計劃 (Provident Fund Scheme) 一種退休計劃,但不同於 2.3.2
退休金計劃,公積金計劃在被保險人退休時或在某一特定時間提供
一次過支付的利益。
近因 (Proximate Cause) 確定損失的主要原因的保險原則。在人 1.2(c)
壽保險中確定死亡的原因有時可能很重要,例如當保單提供額外的
意外死亡利益時(或例如死亡於可爭議期或自殺免責期內發生)。
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 此項法律原則容許法庭對有損害公眾 5.6.2(c)(iv)
利益或公共秩序的傾向的行為或交易,予以廢除或不接受。
純生存保險 (Pure Endowment) 一種罕見的人壽保險,規定只有 2.1.2(b)
當被保險人在規定的時期(保險期)完結時仍然在生才能得到保險
利益。
(xiii)
純保費/保障的純成本 (Pure Premium / Pure Cost of Protection) 1.3.1a註
見淨保費(Net Premium)。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 2.3.1b(a)
(QDAP)) 就延期年金保單繳付的保費可獲稅務扣除,前題是該
保單必須是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即一張符合了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發出的《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指引》(指引19)所載
列的認證準則,並獲保監局為此目的而認證的保單。
減額清繳保險 (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此項不能作廢選擇 4.5(b)(ii)
權容許保單所有人利用淨現金價值作為整付保費,購買一項保額比
原來的低的替代保險。
復效 (Reinstatement) 恢復已失效保單的十足效力,在英式保單 4.7
中稱為「保單復效」(Policy Revival)。保單條件提供的權利,但受
一定的限制,例如須於一段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可能是5年),繳
付任何未繳清的保費及利息,可能還有其他條件限制。
再保險 (Reinsurance) 保險人通過一個或以上的保險合約把已 5.1.1(g)(iii)
經受保的風險的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另一保險人,這類保險稱為再保
險。
棄權聲明/解除責任憑證 (Release or Release Form) 一項由受益 3.3(c),
人簽署的書面文件,聲明接受提前支付的死亡保險利益金額會從死5.6.3(c)
亡保險利益中扣除。此外,在退保或提出死亡索償時,受益人也須
簽署一份解除保險人責任的聲明。
可續保定期壽險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不須提供進一步 2.1.1b(a)
的可保性證明就有權要求續保的定期壽險。
續保費 (Renewable Premiums) 首期保費付款後支付或應支付的 1.3.2b(c)(iii)
人壽保險費。
轉保活動 (Replacement) 按照《壽險轉保守則》的規定,轉保涉 5.2.5(b)
及任何已失效保單、已退保保單、或轉換為清繳保險的保單。
儲備金 (Reserve) 已收取的保費中被確定為還未賺取的那部 1.3.2b(b)
分,會用來建立保單儲備金,作為日後支付保單利益之用。
復歸(權益/紅利) (Reversionary (Interest/Bonus)) 現在已 4.9, 4.10
經存在,但卻因為所有權的延緩而不能完全享用和獲得的財務利
益,直至未來某一時間或特定事件發生後才能完全得到。例如有利
潤保單的復歸紅利。
附約 (Rider) 作為對保單的修訂,附約有兩個可能目的,一是 3.1
擴展,一是限制相關合約應付的保險利益;發出後成為保單的一部
分。
(xiv)
賠付選擇 (Settlement Options) 當可以向保單所有人提供保單收 4.11
益時的可能的賠付選擇,包括一筆過的付款、將收益保留在保險人
處以賺取利息、在一段規定的期間分期支付收益等。
單一僱主計劃 (Single-Employer Plans) 所有受保人都是同一個 2.4(d)
僱主的員工的團體保險。
特殊風險 (Special Class Risks) 見「次標準風險」(Sub-Standard 5.3.1(b)(ii)
Risks)。
標準計劃(Standard Plan) 在《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 3.4a(c)(iii)
則》中定義為:「條款及保障等同自願醫保最低產品規格要求的保(4)
險計劃。政府將定期審視其内容,並不時公布有關修訂。」
標準風險 (Standard Risks) 沒有任何異常特點並按正常條款可 5.3.1(b)(i)
以承保的風險。
純粹壽險 (Straight Life Insurance) 規定只要受保生命活着都 2.1.3(a)(i)
須繳納保費的終身壽險。也稱為連續繳費終身壽險。
代位權 (Subrogation) 一項法律原則,允許保險人在給付了損失 1.2(f)
賠償後,為了他自己的利益,可以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取補償
的權利。由於彌償原則不適用於人壽保險,所以這項彌償的引伸也
同樣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次標準風險 (Sub-Standard Risks) 是指比起平均風險更可能帶 5.3.1(b)(ii)
來損失的投保風險,它們即使不被拒保,也只能採用特別條件予以
承保。也稱為「特殊風險」。
保額(Sum Assured / Sum Insured) 見「保額」(Face Amount). 5.2.5(b)
退保 (Surrender) 保單所有人為了收取退保價值而中止保單。 5.6.3
退保價值 (Surrender Value) 退保價值以現金形式支付,等於現 1.3.2b(c)(i)
金價值減退保費用;而退保費用是為索取現金價值而退保時,或特
定保險計劃調低死亡利益金額時應繳的費用。見「現金價值」(Cash
Value)。
轉保 (Switching / Policy Switching) 將現有的壽險保單轉換為另 5.2.5
一份替代的保單。這名稱往往含有一些不好的含義,即保單持有人
可能被引誘將保單轉換,這樣做可能更有利於保險中介人或新的保
險人的利益而非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這種手法通常稱為「誘導轉保」
(Twisting)(即人壽保險保單不適當的轉保活動)。
技術性核保 (Technical Underwriting) 為釐定有關可保性和條款 5.3.1註
等方面,對指定風險的潛在及預期的危險程度進行評價。
臨時保險協議 (Temporary Insurance Agreement) 見立約保費收 5.2.2(b)
據 (Binding Premium Receipt)。
(xv)
定期壽險 (Term Insurance) 只有當受保生命在規定的時期內死 2.1.1
亡才會支付保險利益的一種人壽保險。也稱為「短期人壽保險」
(Temporary Life Insurance)。
三級燒傷或燙傷 (Third Degree Burns) 可以定義為:皮膚燒或燙 3.2.2(b)(i)
致全層毀壞。
第三者保單 (Third Party Policy) 就投保人本人以外的生命購買 3
壽險的保單。
所有權 (Title) 這個法律術語是指持有特定物品或財產(比如保 5.6.3(a)
單收益)的權利。
完全殘疾 (Total Disability) 在殘疾收入附約中定義為受保人不 3.1.2(a)
能履行他自己職業中的主要任務,或無法從事任何按其所受教育、
訓練與經驗應有理由勝任的職業的主要任務。
誘導轉保 (Twisting) 見「轉保」 (Switching)。 5.2.5(a)
「分別列示各定價因素」定價結構 (“Unbundled” Pricing 2.2.1(c)
Structure) 萬用壽險的一項特點,即保險人將定價的三個因素分
別披露:死亡(即保障的純成本)、利益和開支。
不附條件保費收據 (Unconditional Premium Receipt) 參見「立約 5.2.2(b)
保費收據」(Premium Receipt)。
核保 (Underwriting) 這個程序針對投保風險進行風險識別和風 1.3.1a(a),
險程度分類,並確定其可保性和所需採用的合約條件。 5.1.1(g),5.3
不保危險 (Uninsured Perils) 對特定保單而言,是指既沒有被列為 1.2.3(a)(iii)
受保危險,也沒有被列為除外危險的損失成因。對非人壽保險以及近
因保險原則而言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對人壽保險而言,意義不大。
單位相連長期保單 (Unit-Linked Long Term Policy) 保單的現金 2.2.2
價值一般與保單的投資的表現掛鈎的一種保單。也稱「投資相連長
期保單」 (Investment-Linked Long Term Policy) 。
萬用壽險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具有靈活保費、可調整利 2.2.1
益和「分別列示各定價因素」的定價結構,並累積現金價值的壽險。
最高誠信 (Utmost Good Faith) 根據此項普通法原則的規定,保 1.2(b)
險合約的任何一方都必須在合約訂立前,向另一方披露所有重要事
實,無論是否被要求這麼做。在違反這項原則的情況下訂立的合約
屬於可使無效,除非合約條件另有規定,比如不可異議條款。
等候期——與危疾附約有關的(Waiting Period – in relation to 3.3.1(e)(iv)
Critical Illness Rider) 如果診斷屬於危疾附約的受保事件的定義
的一部分,它須於附約生效了某指明期間後作出的。
(xvi)
等候期——與殘疾豁免保費附約有關的(Waiting Period – in 3.1.1(a)
relation to 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Rider) 是殘疾豁免保
費附約作出給付的其中一個必要條件,指受保人殘疾達若干個月後
保險人才豁免被保險人的保費,這段時間就是等候期。有些保險人
同意若受保人殘疾時間長於等候期,還可以退還在等候期內繳付的
保費,而保費將被豁免。
終身壽險 (Whole (of) Life Insurance) 這種壽險只於被保險人死 2.1.3
亡時才給付保險利益,不管死亡何時發生。
有利潤保單 (With-Profit Policies) 在英式保險慣例中與分紅保 1.3.1b(a)註1
單意思相等的名稱。
無利潤保單 (Without-Profit Policies) 在英式保險慣例中與不分 1.3.1b(a)註1
紅保單意思相等的名稱。
每年可續保定期壽險 (Yearly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2.1.1b(a)
/Annually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包含保證可保性續保條款
的一年期定期保險。
(xvii)
辭彙表 PDF p.207
[按漢字筆劃排序]
一整筆款項 Lump sum 2.1.1a(b)(ii)
一籃子保單 Package Policy 3.3.1註
人壽保險 Life insurance 1.1
已完全賺取的 Fully earned 1.3.2b(b)
三級燒傷或燙傷 Third degree burns 3.2.2(b)(i)
不分紅保單 Non-participating policy 1.3.1b(a)
不可異議條款 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4.2
不可撤換受益人 Irrevocable beneficiary 4.9(e)(i)
不利於保險人的選擇 Selection against the insurer 1.3.2a(c)(ii)
不附條件保費收據 Unconditional premium receipt 5.2.2(b)
不保危險 Uninsured perils 1.2.3(a)(iii)
不能作廢 Nonforfeiture 4.5
不能作廢(選擇) Nonforfeiture (options) 4.5(b)
不能作廢條款 Nonforfeiture provisions 4.5
內部回報率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2.3.1b(b)(ii)(1)
公平的(保費) Equitable (premiums) 1.3.1(b)
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 5.6.2(c)(iv)
公積金計劃 Provident fund scheme 2.3.2
「分別列示各定價因素」的定價“Unbundled”pricing structure 2.2.1(c)
結構
分紅/不分紅 Par/non-par 1.3.1b(a)
分紅/不分紅 Participating/non-participating 1.3.1b(a)
分紅保單持有人 Participating policyholders 5.1(a)
分擔 Contribution 1.2(e)
日常起居活動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3.3.2(c)
毛保費 Gross premium 1.3.1a註
主要推銷刊物 Principal brochure 5.2.4(g)
主診醫生報告 Attending physician’s statement 5.3.2b(b)
代位權 Subrogation 1.2(f)
可分配盈餘 Divisible surplus 1.3.1b(a)
可保權利益 Insurability benefits 3.5
可保權益 Insurable interest 1.2.1
(一)
可保權益(何時需要) Insurable interest (when needed) 1.2.1(h)
可保權益(就自己而言) Insurable interest (in oneself) 1.2.1(c)
可保權益(就其他人而言) Insurable interest (in others) 1.2.1(c)
可異議期 Contestable period 4.2(b)
可調整的保險利益 Adjustable benefit 2.2.1(b)
可轉換定期壽險 Convertible term insurance 2.1.1b(b)
可續保定期壽險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2.1.1b(a)
失效 Lapse 1.3.2b(c)(iii)
市值調整 Market value adjustment 5.2.4(g)(ii)
平均法則/大數法則 Law of averages/law of large numbers 1.3.1a(a)
永久計劃 Permanent plan 2.1.1b(b)(iii)
生前支付保險利益附約 Living benefit riders 3.3
生活指數調整利益 Cost of living adjustment benefit 3.6.1
立約保費收據 Binding premium receipt 5.2.2(b)
共同保險(醫療保險單) Coinsurance (Medical Insurance 3.4a(c)(iv)(12)
Policy)
再保險 Reinsurance 5.1.1(g)(iii)
危疾保險利益 Critical illness benefit 3.3.1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 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2.3.1b(a)
Policy (QDAP)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指引》Guideline on Qualifying Deferred 2.3.1b(b)
(指引19) Annuity Policy (GL19)
在職工作條款 Actively-at-work provision 2.4(f)
多個僱主的團體 Multiple-employer groups 2.4(d)
年金 Annuity 2.3
年金期 Annuity period 2.3.1(a)
年金標的人 Annuitant 2.3(a)
年齡未獲承認 Age not admitted 5.6.1(d)
年齡證明 Proof of age 5.6.1(d)
有利潤保單 With-profit policies 1.3.1b(a)註1
次順位受益人 Contingent beneficiary 4.4(b)
次標準風險 Sub-standard risks 5.3.1(b)(ii)
死亡比率 Rate of mortality 1.3.1a(a)
死亡表/生命表 Mortality tables 1.3.1a(a)
死亡保險金 Death benefit 2.2.1(f)
死亡索償 Death claims 5.6.2
(二)
死亡率 Mortality 1.3.1a(a)
死亡證明 Proof of death 5.6.2(b)
自動保費貸款 Automatic premium loan 4.5(a)註
自動紅利選擇 Automatic dividend option 4.10註
自殺免責期 Suicide exclusion period 1.2.3(a)註1
自殺除外責任 Suicide exclusion 4.12
自然保費制度 Natural premium system 1.3.2a
自然風險 Natural risk 1.3.2a(a)
自選醫療計劃 Optional medical plan 3.4(b)
自願醫保計劃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3.4a
《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Registration Rules for Insurance 3.4a(c)(i)
註冊規則》 Companies under the Ambit of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Code of Practice for Insurance 3.4a(c)(iv)
實務守則》 Companies under the Ambit of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自願醫保計劃下產品的合規Product Compliance Rules under 3.4a(c)(iii)
規則》 the Ambit of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3.4a(c)(ii)
範本》 Scheme Certified Plan Policy
Template
住院費用 Hospital charges 3.4(a)(i)
免體檢投保 Non-medical application 1.2.2(b)
冷靜期 Cooling-off Period 3.4a(d)(vii)(4)
利息 Interest 1.3.1a(b)
利益保單 Benefit policies 1.2.3(b) (i)
即期年金 Immediate annuity 2.3.1(a)
均衡保費制度 Level premium system 1.3.2b
完全清繳的股票 Fully paid-up shares 5.1(b)
完全清繳 Fully paid up 5.2.7d (c)
完全殘疾 Total disability 3.1.2(a)
完整合約條款 Entire contract provision 4.1
技術性核保 Technical underwriting 5.3.1註
批單 Endorsements 2(b)(iv)
投保 Proposal 5.2
投保人 Applicant 1.2.2
(三)
投保手續 Application procedure 5.2.1
投保單(投保申請書) Application 5.2.1(a)
投訴或爭議 Complaints or disputes 5.2.4(f)(iii)
投資 Investment 1.3.1a(b)
每年可續保定期壽險 Annually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2.1.1b(a)
Yearly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私人護理 Private nursing 3.4(a)(ii)
使用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標誌Guide for Using The Qualifying 2.3.1b(c)
指南 Deferred Annuity Policy Logo
供款(計劃) Contributory (plans) 2.4(c)
到達年齡 Attained age 2.1.1b(a)
受保生命 Life insured 1.2.1(b)
受保危險 Insured perils 1.2.3(a)(i)
受保事件 Insured event 1.2.3(c)(i)
受保保單所有人 Policyowner-insured 3註
受益人 Beneficiary 4.4
受益人的指定 Beneficiary designation 4.4
固定利息投資 Fixed interest investments 2.2.2(b)
定期壽險 Term insurance 2.1.1
定額定期壽險 Level term insurance 2.1.1a(a)
延期年金 Deferred annuity 2.3.1(b)
延遲決定 Defer decision 5.3.3(c)(iv)
所有權 Title 5.6.3(a)
承讓人 Assignee 4.9
拒保風險 Declined risks 5.3.1(b)(iii)
拒保 Declinature 5.3.3(a)
披露責任/申報實情責任 Duty of disclosure 1.2.2
按揭彌償保險 Mortgage indemnity insurance 2.1.1a(b)(iii)註
抵押轉讓 Collateral assignment 4.9(f)(ii)
抵押贖回保險 Mortgage redemption insurance 2.1.1a(b)(iii)
法定要求(可保權益) Statutory requirement (insurable interest) 1.2.1(a)
股份化 De-mutualised 5.1(a)註
股份公司 Stock company 5.1(b)
股票 Equities 2.2.2(b)
近因 Proximate cause 1.2(c)
長期業務 Long term business 1.3.1b
(四)
長期護理 Long term care 3.3.2
附加保費 Loading 1.3.1a(c)
附約/附加條款 Rider 3.1
附條件保費收據 Conditional premium receipt 5.2.2(a)
非供款(計劃) Non-contributory (plans) 2.4(c)
非傳統的人壽保險類別 Non-traditional types of life insurance 2.2
信用壽險 Credit life insurance 2.1.1a(b)(i)
保留 Conservation 5.2.3a(a)
保單所有人服務部 Policyowner Service 5.1.1(e),5.5
保單抵押貸款 Policy loan 1.3.2b(c)(ii),4.6
保單負債 “Debt” on policy 5.3.3(c)(i)
保單復效 Policy revival 4.7
保費 Premium 1.3
保費免繳期 Premium holiday 5.2.6b
保費豁免 Premium waiver 3.3.1(f)
保障的純成本 Pure cost of protection 2.2.1(c)(i)
保險中介人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2
保險生效前已患的疾病 Pre-existing conditions 3.4(c)(i)
保險利益附約 Benefit riders 3
《保險業條例》 Insurance Ordinance 1.2.1(a)
保額 Face amount, Sum insured, Sum assured 5.2.5(b)
保證可保選擇 Guaranteed insurability option 3.5.1
保證年金 Guaranteed annuity 2.3.1(c)
客戶忠誠度 Customer loyalty 5.2.3a(a)
客戶保障聲明書 Customer protection declaration form 5.2.5(c)
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 5.5.1註
相互保險公司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5.1(a)
相連保單退保說明文件 Linked policy illustration document 5.2.6a
紅利 Dividends 4.10
紅利選擇 Dividend options 4.10
英式紅利/紅利 Bonuses 1.3.1b(a)註1
要體檢投保 Medical application 1.2.2(c)
重要事實 Material fact 1.2.2
重要資料聲明書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5.2.10
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5.1.1(g)(i)
(五)
香港年金計劃 HKMC Annuity Plan 2.3.1a(a)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1.2.2(d)
個別不保項目 Case-based Exclusion(s) 3.4a(d)(iv)
家庭收入壽險 Family income insurance 2.1.1a(b)(ii)
展期保險 Extended term insurance 4.5(b)(iii)
核保 Underwriting 1.3.1a(a), 5.1.1(g),5.3
特殊風險 Special class risks 5.3.1(b)(ii)
純生存保險 Pure endowment 2.1.2(b)
純保費 Pure premium 1.3.1a註
純粹壽險 Straight life insurance 2.1.3(a)(i)
財務性核保 Financial underwriting 5.3.1(b)
財務需要分析的規定 Initiative on Financial Needs Analysis 5.2.9
財產 Estate 4.4(c)
財產規劃 Estate planning 1.1(a)
起保日期 Inception date 5.2.2
起賠期限/起賠期間 Time franchise 3.1.1(a)
逆選擇 Anti-selection 1.3.2a(c)(ii)
退休金 Pension 2.3
退保 Surrender 5.6.3
退保價值 Surrender value 1.3.2b(c)(i)
退保現金價值 Cash surrender value 4.5(b)(i)
除外危險 Excepted/excluded perils 1.2.3(a)(ii)
除外責任 Exclusions 5.3.3(c)(ii)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ystem 2.3.2
推定死亡 Presumption of death 5.6.2(d)
棄權聲明/解除責任憑證 Release (or Release form) 3.3(c),5.6.3(c)
清繳增額保險 Paid-up additional insurance 4.10(d)
清繳保險 Paid-up insurance 1.3.2b(c)(iv)
淨保單收益 Net policy proceeds 4.9(c)
淨保費 Net premium 1.3.1a註
淨現金價值 Net cash value 1.3.2b(c)(iv)
理賠 Claims 5.1.1(d)
現金價值 Cash value 1.3.2b(c)(i)
第一受益人/第一順位受益人 First (or primary) beneficiary 4.4(b)
第一順位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Primary (or first) beneficiary 4.4(b)
(六)
第三者保單 Third party policy 3
終身年金 Life annuity 2.3.1(c)
終身壽險 Whole (of) life insurance 2.1.3
通貨膨脹 Inflation 3.6
通融賠付 Ex gratia payment 4.12註2
連續繳費終身壽險單 Continuous premium whole life policy 2.1.3(a)(i)
備擇/行權日期 Option dates 3.5.1(d)
最高誠信 Utmost good faith 1.2(b)
喪失肢體 Dismemberment 3.2.1(b)
單一僱主(計劃) Single employer (plans) 2.4(d)
單位相連長期保單 Unit-linked long term policy 2.2.2
復效 Reinstatement 4.7
復歸(權益/紅利) Reversionary (interest/bonus) 4.9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 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3.3
期滿 Mature (maturity) 2.1.2
期滿索償 Maturity claims 5.6.1
欺詐行為 Fraud 4.2(b)
殘疾收入 Disability income 3.1.2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 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rider 3.1.1
減額清繳保險 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4.5(b)(ii)
無利潤保單 Without-profit policies 1.3.1b(a)註1
短期人壽保險 Temporary life insurance 2.1.1
等候期——與危疾附約有關的 Waiting period – in relation to Critical 3.3.1(e)(iv)
Illness Rider
等候期——與殘疾豁免保費附約Waiting period – in relation to 3.1.1(a)
有關的 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Rider
等級保費保險單 Graded-premium policy 2.1.3(c)
絕對轉讓 Absolute assignment 4.9(f)(i)
費率(人壽保險) Rates (life insurance) 1.3
開支 Expenses 1.3.1a(c)
傳統的人壽保險類別 Traditional types of life insurance 2.1
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附約 Accidental death and dismemberment rider 3.2
意外死亡保險利益 Accidental death benefit 3.2.1(a)
意外保險利益 Accident benefits 3.2
會計部 Accounts department 5.1.1(a)
(七)
概括式指定 Class designation 4.4(a)
萬用壽險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2.2.1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銷售說Standard Illustration for Universal Life 5.2.6b
明文件 (Non-Linked) Policies
道德危險 Moral hazards 5.3.1(a)(ii)
成員登記卡及保險憑證 Enrolment card and Certificate 5.4.1(b)
僱員福利計劃 Employee benefit plans 2.4
團體保險 Group insurance 2.4
壽險代理人報告 Life underwriter’s report 5.2.1(c)(i)
壽險總會 Life Insurance Council 5.2.4
《壽險轉保守則》 Code of Practice for Life Insurance 5.2.5
Replacement
實益權益 Beneficial interest 4.4
實現率 Fulfilment ratio 5.2.8
實質危險 Physical hazards 5.3.1(a)(i)
精算部 Actuarial department 5.1.1(b)
綜合保障 Comprehensive cover 1.2.3(c)(ii)
誤報年齡/性別 Misstatement of age/sex 4.8
說明文件 Illustration Document 5.2.6a
認可產品 Certified Plans 3.4a(a)
遞減定期壽險 Decreasing term insurance 2.1.1a(b)
遞增定期壽險 Increasing term insurance 2.1.1a(c)
寬限日期 Days of grace 4.3
寬限期 Grace period 4.3
暫保單 Cover note 5.2.2(b)(註)
質押擔保 Collateral security 1.3.2b(c)(ii)
標準計劃 Standard Plan 3.4a(c)(iii)(4)
標準風險 Standard risks 5.3.1(b)(i)
標準條款 Standard terms 5.2.2(a)
確定年金 Annuity certain 2.3.1(c)
確定期間終身年金 Life income annuity with period certain 2.3.1(c)
賠付選擇 Settlement options 4.11
銷售說明文件 Sales illustrations 5.2.6
遺產代理人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5.6.2(a)
整付保費儲蓄壽險 Single premium endowment 2.1.2(a)
機會成本 Opportunity cost 2.3.1b(b)(ii)(1)
(八)
衡平法 Equity 1.2.1
據法權產 Chose in action 4.9
償款住院保險產品 Indemnity Hospital Insurance Plan 3.4a(a)
優良風險 Preferred risks 5.3.1(b)(iv)
儲備 Reserve 1.3.2b(b)
儲蓄 Savings 1.1(b)
儲蓄壽險 Endowment insurance 2.1.2
彌償 Indemnity 1.2(d)
彌償的引伸 Indemnity corollaries 1.2.3(c)
營利(或股份)公司 Proprietary (or stock) company 5.1(b)
獲委任的精算師 Appointed actuary 5.2.6b(c)
總保單 Master policy 5.4.1(b)
聯合壽險方式 Joint-life basis 2.1.1a(b)(iii)
臨時保險協議 Temporary insurance agreement 5.2.2(b)
還未賺取的(保費) Unearned (premium) 1.3.2b(c)(i)
轉保 Replacement 5.2.5(b)
轉保 Switching (or policy switching) 5.2.5
轉換 Convert (conversion) 2.1.1b(b)
轉換特權 Conversion privilege 2.1.1b(b)
轉讓 Assignment 4.9
轉讓人 Assignor 4.9
轉讓通知 Notice of assignment 4.9(a)
醫療保險利益 Medical benefits 3.4
雙倍賠償利益 Double indemnity benefit 3.2.1(a)註1
額外利息 Excess interest 2.2.1(f)(v)
關鍵人物人壽保險 Key person life insurance 1.2.1(d)(iii)註
續保保費 Renewal premiums 1.3.2b(c)(iii)
體檢醫生 Examining physician 5.3.2b
靈活保費 Flexible premium 2.2.1(a)
靈活計劃 Flexi Plan 3.4a(c)(iii)(5)
(九)
[按英文字母排序]
Absolute assignment 絕對轉讓 4.9(f)(i)
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 3.3
Accident benefits 意外保險利益 3.2
Accidental death and dismemberment 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附約 3.2
rider
Accidental death benefit 意外死亡保險利益 3.2.1(a)
Accounts department 會計部 5.1.1(a)
Actively-at-work provision 在職工作條款 2.4(f)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日常起居活動 3.3.2(c)
Actuarial department 精算部 5.1.1(b)
Adjustable benefit 可調整的保險利益 2.2.1(b)
Age not admitted 年齡未獲承認 5.6.1(d)
Annually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每年可續保定期保險 2.1.1b(a)
Annuitant 年金標的人 2.3(a)
Annuity 年金 2.3
Annuity certain 確定年金 2.3.1(c)
Annuity period 年金期 2.3.1(a)
Anti-selection 逆選擇 1.3.2a(c)(ii)
Applicant 投保人 1.2.2
Application 投保單(投保申請書) 5.2.1(a)
Application procedure 投保手續 5.2.1
Appointed actuary 獲委任的精算師 5.2.6b(c)
Assignee 承讓人 4.9
Assignment 轉讓 4.9
Assignor 轉讓人 4.9
Attained age 到達年齡 2.1.1b(a)
Attending physician’s statement 主診醫生報告 5.3.2b(b)
Automatic dividend option 自動紅利選擇 4.10註
Automatic premium loan 自動保費貸款 4.5(a)註
Beneficial interest 實益權益 4.4
Beneficiary 受益人 4.4
(1)
Beneficiary designation 受益人的指定 4.4
Benefit policies 利益保單 1.2.3(b) (i)
Benefit riders 保險利益附約 3
Binding premium receipt 立約保費收據 5.2.2(b)
Bonuses 英式紅利/紅利 1.3.1b(a)註1
Cash surrender value 退保現金價值 4.5(b)(i)
Cash value 現金價值 1.3.2b(c)(i)
Case-based Exclusion(s) 個別不保項目 3.4a(d)(iv)
Certified Plans 認可產品 3.4a(a)
Chose in action 據法權產 4.9
Claims 理賠 5.1.1(d)
Class designation 概括式指定 4.4(a)
Code of Practice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3.4a(c)(iv)
under the Ambit of the Voluntary Health 的實務守則》
Insurance Scheme
Code of Practice for Life Insurance 《壽險轉保守則》 5.2.5
Replacement
Coinsurance (Medical Insurance Policy) 共同保險(醫療保險單) 3.4a(c)(iv)(12)
Collateral assignment 抵押轉讓 4.9(f)(ii)
Collateral security 質押擔保 1.3.2b(c)(ii)
Complaints or disputes 投訴或爭議 5.2.4(f)(iii)
Comprehensive cover 綜合保障 1.2.3(c)(ii)
Conditional premium receipt 附條件保費收據 5.2.2(a)
Conservation 保留 5.2.3a(a)
Contestable period 可異議期 4.2(b)
Contingent beneficiary 次順位受益人 4.4(b)
Continuous premium whole life policy 連續繳費終身壽險單 2.1.3(a)(i)
Contribution 分擔 1.2(e)
Contributory (plans) 供款(計劃) 2.4(c)
Conversion privilege 轉換特權 2.1.1b(b)
Convert (conversion) 轉換 2.1.1b(b)
Convertible term insurance 可轉換定期壽險 2.1.1b(b)
Cooling-off Period 冷靜期 3.4a(d)(vii)(4)
Cost of living adjustment benefit 生活指數調整利益 3.6.1
Cover note 暫保單 5.2.2(b)(註)
(2)
Credit life insurance 信用壽險 2.1.1a(b)(i)
Critical illness benefit 危疾保險利益 3.3.1
Customer loyalty 客戶忠誠度 5.2.3a(a)
Customer protection declaration (CPD) 客戶保障聲明書 5.2.5(c)
form
Days of grace 寬限日期 4.3
Death benefit 死亡保險金 2.2.1(f)
Death claims 死亡索償 5.6.2
“Debt” on policy 保單負債 5.3.3(c)(i)
Declinature 拒保 5.3.3(a)
Declined risks 拒保風險 5.3.1(b)(iii)
Decreasing term insurance 遞減定期壽險 2.1.1a(b)
Defer decision 延遲決定 5.3.3(c)(iv)
Deferred annuity 延期年金 2.3.1(b)
De-mutualised 股份化 5.1(a)註
Disability income 殘疾收入 3.1.2
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rider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 3.1.1
Dismemberment 喪失肢體 3.2.1(b)
Dividend options 紅利選擇 4.10
Dividends 紅利 4.10
Divisible surplus 可分配盈餘 1.3.1b(a)
Double indemnity benefit 雙倍賠償利益 3.2.1(a)註1
Duty of disclosure 披露責任/申報實情責任 1.2.2
Employee benefit plans 僱員福利計劃 2.4
Endorsements 批單 2(b)(iv)
Endowment insurance 儲蓄壽險 2.1.2
Enrolment card and Certificate 成員登記卡及保險憑證 5.4.1(b)
Entire contract provision 完整合約條款 4.1
Equitable (premiums) 公平的(保費) 1.3.1(b)
Equities 股票 2.2.2(b)
Equity 衡平法 1.2.1
Estate 財產 4.4(c)
Estate planning 財產規劃 1.1(a)
Ex gratia payment 通融賠付 4.12註2
Examining physician 體檢醫生 5.3.2b
(3)
Excepted/excluded perils 除外危險 1.2.3(a)(ii)
Excess interest 額外利息 2.2.1(f)(v)
Exclusions 除外責任 5.3.3(c)(ii)
Expenses 開支 1.3.1a(c)
Extended term insurance 展期保險 4.5(b)(iii)
Face amount 保額 5.2.5(b)
Family income insurance 家庭收入壽險 2.1.1a(b)(ii)
Financial underwriting 財務性核保 5.3.1(b)
First (or primary) beneficiary 第一受益人/第一順位受益人 4.4(b)
Fixed interest investments 固定利息投資 2.2.2(b)
Flexi Plan 靈活計劃 3.4a(c)(iii)(5)
Flexible premium 靈活保費 2.2.1(a)
Fraud 欺詐行為 4.2(b)
Fulfilment ratio 實現率 5.2.8
Fully earned 已完全賺取的 1.3.2b(b)
Fully paid up 完全清繳 5.2.7d (c)
Fully paid-up shares 完全清繳的股票 5.1(b)
Grace period 寬限期 4.3
Graded-premium policy 等級保費保險單 2.1.3(c)
Gross premium 毛保費 1.3.1a註
Group insurance 團體保險 2.4
Guaranteed annuity 保證年金 2.3.1(c)
Guaranteed insurability option 保證可保選擇 3.5.1
Guide for Using The Qualifying Deferred 使用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標2.3.1b(c)
Annuity Policy Logo 誌指南
Guideline on 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指2.3.1b(b)
Policy (GL19) 引》(指引19)
HKMC Annuity Plan 香港年金計劃 2.3.1a(a)
Hospital charges 住院費用 3.4(a)(i)
Illustration Document 說明文件 5.2.6a
Immediate annuity 即期年金 2.3.1(a)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重要資料聲明書 5.2.10
Inception date 起保日期 5.2.2
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不可異議條款 4.2
Increasing term insurance 遞增定期壽險 2.1.1a(c)
(4)
Indemnity 彌償 1.2(d)
Indemnity corollaries 彌償的引伸 1.2.3(c)
Indemnity Hospital Insurance Plan 償款住院保險產品 3.4a(a)
Inflation 通貨膨脹 3.6
Initiative on Financial Needs Analysis 財務需要分析的規定 5.2.9
Insurability benefits 可保權利益 3.5
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權益 1.2.1
Insurable interest (in oneself) 可保權益(就自己而言) 1.2.1(c)
Insurable interest (in others) 可保權益(就其他人而言) 1.2.1(c)
Insurable interest (when needed) 可保權益(何時需要) 1.2.1(h)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保險中介人 2
Insurance Ordinance 《保險業條例》 1.2.1(a)
Insured event 受保事件 1.2.3(c)(i)
Insured perils 受保危險 1.2.3(a)(i)
Interest 利息 1.3.1a(b)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內部回報率 2.3.1b(b)(ii)(1)
Investment 投資 1.3.1a(b)
Irrevocable beneficiary 不可撤換受益人 4.9(e)(i)
Joint-life basis 聯合壽險方式 2.1.1a(b)(iii)
Key person life insurance 關鍵人物人壽保險 1.2.1(d)(iii)註
Lapse 失效 1.3.2b(c)(iii)
Law of averages/ law of large numbers 平均法則/大數法則 1.3.1a(a)
Level premium system 均衡保費制度 1.3.2b
Level term insurance 定額定期壽險 2.1.1a(a)
Life annuity 終身年金 2.3.1(c)
Life income annuity with period certain 確定期間終身年金 2.3.1(c)
Life insurance 人壽保險 1.1
Life Insurance Council 壽險總會 5.2.4
Life insured 受保生命 1.2.1(b)
Life underwriter’s report 壽險代理人報告 5.2.1(c)(i)
Linked policy illustration document 相連保單退保說明文件 5.2.6a
Living benefit riders 生前支付保險利益附約 3.3
Loading 附加保費 1.3.1a(c)
Long term business 長期業務 1.3.1b
(5)
Long term care 長期護理 3.3.2
Lump sum 一整筆款項 2.1.1a(b)(ii)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ystem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2.3.2
Market value adjustment 市值調整 5.2.4(g)(ii)
Master policy 總保單 5.4.1(b)
Material fact 重要事實 1.2.2
Mature (maturity) 期滿 2.1.2
Maturity claims 期滿索償 5.6.1
Medical application 要體檢投保 1.2.2(c)
Medical benefits 醫療保險利益 3.4
Misstatement of age/sex 誤報年齡/性別 4.8
Money laundering 洗黑錢 5.5.1註
Moral hazards 道德危險 5.3.1(a)(ii)
Mortality 死亡率 1.3.1a(a)
Mortality tables 死亡表/生命表 1.3.1a(a)
Mortgage indemnity insurance 按揭彌償保險 2.1.1a(b)(iii)註
Mortgage redemption insurance 抵押贖回保險 2.1.1a(b)(iii)
Multiple-employer groups 多個僱主的團體 2.4(d)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相互保險公司 5.1(a)
Natural premium system 自然保費制度 1.3.2a
Natural risk 自然風險 1.3.2a(a)
Net cash value 淨現金價值 1.3.2b(c)(iv)
Net policy proceeds 淨保單收益 4.9(c)
Net premium 淨保費 1.3.1a註
Non-contributory (plans) 非供款(計劃) 2.4(c)
Nonforfeiture 不能作廢 4.5
Nonforfeiture (options) 不能作廢(選擇) 4.5(b)
Nonforfeiture provisions 不能作廢條款 4.5
Non-medical application 免體檢投保 1.2.2(b)
Non-participating policy 不分紅保單 1.3.1b(a)
Non-traditional types of life insurance 非傳統的人壽保險類別 2.2
Notice of assignment 轉讓通知 4.9(a)
Opportunity cost 機會成本 2.3.1b(b)(ii)(1)
Option dates 備擇/行權日期 3.5.1(d)
(6)
Optional medical plan 自選醫療計劃 3.4(b)
Package Policy 一籃子保單 3.3.1註
Paid-up additional insurance 清繳增額保險 4.10(d)
Paid-up insurance 清繳保險 1.3.2b(c)(iv)
Par/non-par 分紅/不分紅 1.3.1b(a)
Participating/non-participating 分紅/不分紅 1.3.1b(a)
Participating policyholders 分紅保單持有人 5.1(a)
Pension 退休金 2.3
Permanent plan 永久計劃 2.1.1b(b)(iii)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1.2.2(d)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遺產代理人 5.6.2(a)
Physical hazards 實質危險 5.3.1(a)(i)
Policy loan 保單抵押貸款 1.3.2b(c)(ii),4.6
Policy revival 保單復效 4.7
Policy switching 轉保 5.2.5
Policyowner-insured 受保保單所有人 3註
Policyowner Service 保單所有人服務部 5.1.1(e),5.5
Pre-existing conditions 保險生效前已患的疾病 3.4(c)(i)
Preferred risks 優良風險 5.3.1(b)(iv)
Premium 保費 1.3
Premium holiday 保費免繳期 5.2.6b
Premium waiver 保費豁免 3.3.1(f)
Presumption of death 推定死亡 5.6.2(d)
Primary (or first) beneficiary 第一順位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4.4(b)
Principal brochure 主要推銷刊物 5.2.4(g)
Private nursing 私人護理 3.4(a)(ii)
Product Compliance Rules under the 《自願醫保計劃下產品的合3.4a(c)(iii)
Ambit of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規規則》
Scheme
Proof of age 年齡證明 5.6.1(d)
Proof of death 死亡證明 5.6.2(b)
Proposal 投保 5.2
Proprietary (or stock) company 營利(或股份)公司 5.1(b)
Provident fund scheme 公積金計劃 2.3.2
Proximate cause 近因 1.2(c)
(7)
Public policy 公共政策 5.6.2(c)(iv)
Pure cost of protection 保障的純成本 2.2.1(c)(i)
Pure endowment 純生存保險 2.1.2(b)
Pure premium 純保費 1.3.1a註
Qualifying Deferred Annuity Policy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 2.3.1b(a)
(QDAP)
Rate of mortality 死亡比率 1.3.1a(a)
Rates (life insurance) 費率(人壽保險) 1.3
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減額清繳保險 4.5(b)(ii)
Registration Rules for Insurance 《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3.4a(c)(i)
Companies under the Ambit of the 的註冊規則》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Reinstatement 復效 4.7
Reinsurance 再保險 5.1.1(g)(iii)
Release (or Release form) 棄權聲明/解除責任憑證 3.3(c),5.6.3(c)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可續保定期壽險 2.1.1b(a)
Renewal premiums 續保保費 1.3.2b(c)(iii)
Replacement 轉保 5.2.5(b)
Reserve 儲備 1.3.2b(b)
Reversionary (interest/bonus) 復歸(權益/紅利) 4.9
Rider 附約/附加條款 3.1
Risk assessment 風險評估 5.1.1(g)(i)
Sales illustrations 銷售說明文件 5.2.6
Savings 儲蓄 1.1(b)
Selection against the insurer 不利於保險人的選擇 1.3.2a(c)(ii)
Settlement options 賠付選擇 4.11
Single employer (plans) 單一僱主(計劃) 2.4(d)
Single premium endowments 整付保費儲蓄壽險 2.1.2(a)
Special class risks 特殊風險 5.3.1(b)(ii)
Standard Illustration for Universal Life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銷售5.2.6b
(Non-Linked) Policies 說明文件
Standard Plan 標準計劃 3.4a(c)(iii)(4)
Standard risks 標準風險 5.3.1(b)(i)
Standard terms 標準條款 5.2.2(a)
Statutory requirement (insurable interest) 法定要求(可保權益) 1.2.1(a)
Stock company 股份公司 5.1(b)
(8)
Straight life insurance 純粹壽險 2.1.3(a)(i)
Subrogation 代位權 1.2(f)
Sub-standard risks 次標準風險 5.3.1(b)(ii)
Suicide exclusion 自殺除外責任 4.12
Suicide exclusion period 自殺免責期 1.2.3(a)註1
Sum assured 保額 5.2.5(b)
Sum insured 保額 5.2.5(b)
Surrender 退保 5.6.3
Surrender value 退保價值 1.3.2b(c)(i)
Switching 轉保 5.2.5
Technical underwriting 技術性核保 5.3.1註
Temporary insurance agreement 臨時保險協議 5.2.2(b)
Temporary life insurance 短期人壽保險 2.1.1
Term insurance 定期壽險 2.1.1
Third degree burns 三級燒傷或燙傷 3.2.2(b)(i)
Third party policy 第三者保單 3
Time franchise 起賠期限/起賠期間 3.1.1(a)
Title 所有權 5.6.3(a)
Total disability 完全殘疾 3.1.2(a)
Traditional types of life insurance 傳統的人壽保險類別 2.1
Twisting 誘導轉保 5.2.5(a)
“Unbundled”pricing structure 「分別列示各定價因素」的2.2.1(c)
定價結構
Unconditional premium receipt 不附條件保費收據 5.2.2(b)
Underwriting 核保 1.3.1a(a), 5.1.1(g), 5.3
Unearned (premium) 還未賺取的(保費) 1.3.2b(c)(i)
Uninsured perils 不保危險 1.2.3(a)(iii)
Unit-linked long term policy 單位相連長期保單 2.2.2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萬用壽險 2.2.1
Utmost good faith 最高誠信 1.2(b)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自願醫保計劃 3.4a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3.4a(c)(ii)
Certified Plan Policy Template 單範本》
Waiting Period – in relation to Critical 等候期——與危疾附約有關的 3.3.1(e)(iv)
Illness Rider
(9)
Waiting period – in relation to Disability 等候期——與殘疾豁免保費3.1.1(a)
Waiver of Premium Rider 附約有關的
Whole (of) life insurance 終身壽險 2.1.3
With-profit policies 有利潤保單 1.3.1b(a)註1
Without-profit policies 無利潤保單 1.3.1b(a)註1
Yearly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 每年可續保定期壽險 2.1.1b(a)
(10)
模擬試題答案
試題章次 1 2 3 4 1 (c) (d) (d) (a) 2 (d) (a) (b) (c) 3 (d) (a) (c) (b) 4 (b) (a) (c) (d) 5 (d) (c) (c) (b)
鳴謝 PDF p.227
本研習資料手冊的編撰工作,得到了以下機構的代表參予,謹在此表示感謝:1. 保險業監管局2. 香港保險業聯會3. 英國特許保險學院香港有限公司4. 職業訓練局5. 保險業訓練委員會6. 香港保險顧問聯會7. 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8. 香港一般保險代理協會有限公司9.
香港人壽保險從業員協會有限公司10. 香港人壽保險經理協會有限公司
此外,亦謹向職業訓練局高峰進修學院為其撰寫本研習資料手冊致謝。